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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原文: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鲁0691执633号 申请执行人:曲**,男,*年*月19日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 被执行人:烟台通汇汽车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万永庆,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曲**与被执行人烟台通汇汽车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烟开劳人仲案字(2019)第1099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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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 目的: 为了完善公司对外包工的用工管理,规范员工离职手续,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0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烟台通汇汽车物流有限公司派驻到上汽通用东岳汽车有限公司计划物流部服务的员工,包括外包员工和外包班组长。 3.0 术语和定义: 3.1 离职员工:因各种原因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员工。3.2 实习生:在校学生,尚未毕业,处于实习阶段人员。3.3 试用期人员:已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未度过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所约定的试用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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