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不是哪个阶级的特产,“英雄”亦非某个阶层的专利,他们都是具体的个人行为,与其所从事的行业、职业及所处的社会地位无必然联系。用对待具体个人的态度、方法去对待整个集体显然是荒谬的,既然所从事的行业、职业不能保证、不能等同于其个人所具有的能力、品德和思想境界,为什么法律要按照行业、职业的不同来区别对待他们? 为什么在赋予某些行业、职业更多特权、更少责任的同时,而对另一些行业、职业却规定更多义务、更少权益? 为什么要将一个社会整体分隔成许多矛盾对立的集体? 为什么每个人都应该享有的最基本权利、都应该承担的最基本义务会随着其所从事的行业、职业的相异而不同? 为什么不能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这难道是专制独裁者思想认识上的幼稚吗?不!制造社会对立而后从中渔利正是专制等级制度的“精华”所在。如果社会只有极少数人的统治集团与绝大多数人的被统治集团两个对立面,且被统治集团内部每个成员的待遇没有区别,岂不是将全社会的矛盾焦点都集中在统治者身上? 岂不是引火烧身? 于是,统治者根据社会各行各业与统治者自身利益的关联程度,依据自己的意志需要,赋予各种行业、职业大小程度不等的特权,使每个阶级、阶层在受到上面阶级、阶层压迫的痛苦时,也享受到压迫下面阶级、阶层的快感,压迫直至社会的最底层,尽管最底层阶级、阶层不满、反抗,但它对最高统治者的威胁已经被他们之间的层层等级阻隔、过滤掉了。
于是,整个社会被专制统治者人为地分隔成众多等级相异、利益对立的不同群体,出于人性趋利避害的本能,各个等级、各个阶层、各种行业的人为了保住各自所分得的既得利益,决定了他们首先是站在自身所处的阶层、行业的立场来看待社会问题,根据社会问题与自身利益的关联程度来取舍行动,由于社会资源的有限性,在分配社会资源时,各阶层、各行业的利害关系总是处于此消彼长的过程,由于人们思想认识上的局限与思想境界的制约,加上专制统治者长期愚民政策的蒙蔽禁锢和有意的歪曲误导,使大多数人往往认识不到造成这些社会问题的根源在于专制统治者为满足自身私利而人为设立的专制制度,而把不满、怨恨集中在与之利益相对立的阶层和行业,将仇恨、报复发泄在与他们一样同是专制制度受害者的身上。
在各个阶层、行业为各自利益纷争不断的过程中,不得不“请出”这个顶着“神圣”光环的最大“罪犯”来充当最高“法官”,来评判、协调、处理他们之间的矛盾对立,此举正中统治者下怀,为了平息被压迫阶级、阶层的怒火,不时地拿出几个“祭品”以显“公正”;为了安抚、麻痹那些受苦受难的“子民”,不时地抛出一些“恩赐”来换取“伟大”、“仁慈”、“英明”的欢呼!……
在人民的欢呼声中,专制统治者也就“理所当然”地安享他们至高无上的地位了……
这难道是专制独裁者思想认识上的幼稚吗?不!制造社会对立而后从中渔利正是专制等级制度的“精华”所在。如果社会只有极少数人的统治集团与绝大多数人的被统治集团两个对立面,且被统治集团内部每个成员的待遇没有区别,岂不是将全社会的矛盾焦点都集中在统治者身上? 岂不是引火烧身? 于是,统治者根据社会各行各业与统治者自身利益的关联程度,依据自己的意志需要,赋予各种行业、职业大小程度不等的特权,使每个阶级、阶层在受到上面阶级、阶层压迫的痛苦时,也享受到压迫下面阶级、阶层的快感,压迫直至社会的最底层,尽管最底层阶级、阶层不满、反抗,但它对最高统治者的威胁已经被他们之间的层层等级阻隔、过滤掉了。
于是,整个社会被专制统治者人为地分隔成众多等级相异、利益对立的不同群体,出于人性趋利避害的本能,各个等级、各个阶层、各种行业的人为了保住各自所分得的既得利益,决定了他们首先是站在自身所处的阶层、行业的立场来看待社会问题,根据社会问题与自身利益的关联程度来取舍行动,由于社会资源的有限性,在分配社会资源时,各阶层、各行业的利害关系总是处于此消彼长的过程,由于人们思想认识上的局限与思想境界的制约,加上专制统治者长期愚民政策的蒙蔽禁锢和有意的歪曲误导,使大多数人往往认识不到造成这些社会问题的根源在于专制统治者为满足自身私利而人为设立的专制制度,而把不满、怨恨集中在与之利益相对立的阶层和行业,将仇恨、报复发泄在与他们一样同是专制制度受害者的身上。
在各个阶层、行业为各自利益纷争不断的过程中,不得不“请出”这个顶着“神圣”光环的最大“罪犯”来充当最高“法官”,来评判、协调、处理他们之间的矛盾对立,此举正中统治者下怀,为了平息被压迫阶级、阶层的怒火,不时地拿出几个“祭品”以显“公正”;为了安抚、麻痹那些受苦受难的“子民”,不时地抛出一些“恩赐”来换取“伟大”、“仁慈”、“英明”的欢呼!……
在人民的欢呼声中,专制统治者也就“理所当然”地安享他们至高无上的地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