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一:许云鹤有没有撞到王秀芝?
许云鹤有没有撞到王秀芝这一事实对于事故的责任认定和最终民事赔偿均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下面我首先来谈一下关于这一问题的处理。
根据法院判决书的记载:原告王秀芝主张是在自己翻越护栏后,被许云鹤驾驶的机动车撞倒,然后才倒在车前部。被告许云鹤则主张是原告自己翻越护栏时自己不慎摔倒,被告并没有撞到原告,被告实际是出于好意去帮助原告。也就是说,原、被告双方在被告的机动车与王秀芝是否存在身体接触这一事实上是有争议的。既然有争议就应当查明,但案件事实毕竟是已经过去的事实,并非所有案件事实都能查清的。本案恰恰就遇到了事实无法查清的情况。《交通事故痕迹鉴定意见书》对双方所争议的这一问题得出的鉴定意见是:“不能确定HAK206号小客车与人体接触部位。”也就是说根据痕迹鉴定的结果无法得出明确结论。这个结果即不能说明原告所陈述属实,也不能说明被告的辩解属实。从目前的证据上讲,这一事实是不明的。
事实不明是否就无法做出认定呢?答案是否定的。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证据规则已经制定了举证责任分配制度,即在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将由谁承担不利后果的制度。“谁主张谁举证”就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本举证责任制度。根据该举证规则,原告王秀芝主张许云鹤撞到了自己,就应当由原告进行举证证明,原告不能提供证据就应当由其承担不利的后果。在本案中原告并没有证据证明许云鹤撞到了自己,因此应当推定许云鹤没有撞到王秀芝。
需要说明的是,这种推定仅仅是一种法律技术上的推定,是作为法院裁判依据的法律推定,推定出来的结果并不一定是客观事实。也就是说在本案中从法律上应当推定许云鹤没有撞到王秀芝,但在事实上也许恰恰相反。这就是客观世界的自然规律。因此,我个人认为王秀芝并不应当受到道义上的谴责,王秀芝没有证据证明发生碰撞并不能说明王秀芝是在说谎。
既然推定许云鹤没有撞到王秀芝,是否就可以直接认定法院判决许云鹤承担赔偿责任就是错误的呢?答案也是否定的。如果许云鹤没有撞到王秀芝,但只要许云鹤驾车与王秀芝倒地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仍有可能承担民事责任。下面我就接着来谈第二个问题:许云鹤驾车与王秀芝的倒地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问题二:许云鹤驾车与王秀芝的倒地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如果许云鹤的车辆与王秀芝并无直接接触,王秀芝摔倒与许云鹤驾车之间是否就无因果关系了呢?我个人认为并不能得出这样的结论。因为机动车是高速行驶的交通工具,风险极大,作为一个行人对与机动车之间发生碰撞可能导致的严重后果是心知肚明的。有些行人翻越护栏或者闯红灯不过是出于一种侥幸心理或者对法律的无知所至。但当快速疾驶的机动车马上就要到自己面前时,内心的紧张是无容置疑的。王秀芝在翻越护栏时完全有可能是看到徐云鹤驾驶的车辆将要到来,由于心情紧张(完全是个人猜测)所致摔落护栏之下。也就是说王秀芝摔落于许云鹤驾车之间可能存在因果关系。
天津法院认为,无论机动车与王秀芝之间是否发生接触,王秀芝倒地都必然受到驶来车辆的影响,本案争议都属于交通事故纠纷是有法律依据的。因此,从案由上本案应定性为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应当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予以处理是没有问题的。天津法院确定本案属于交通事故纠纷,并推定王秀芝倒地与许云鹤驾车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我认为这一推定并没有法律上的硬伤。
假定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许云鹤是否就一定承担赔偿责任和应承担什么样的赔偿责任呢?许云鹤的民事赔偿责任与他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具有密切的联
系,事故责任的大小将直接决定其赔偿责任的比例。下面我就来分析许云鹤应当承担的事故责任。
问题三:本案事故责任如何划分?
根据本案判决书记载的内容,我并没有发现许云鹤驾驶机动车存在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情况,也就是说法庭并没有证据证明许云鹤对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原告王秀芝翻越护栏穿越机动车道是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正是因为王秀芝翻越护栏的违法行为才直接导致其摔落护栏之下并受伤。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许云鹤有没有撞到王秀芝这一事实对于事故的责任认定和最终民事赔偿均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下面我首先来谈一下关于这一问题的处理。
根据法院判决书的记载:原告王秀芝主张是在自己翻越护栏后,被许云鹤驾驶的机动车撞倒,然后才倒在车前部。被告许云鹤则主张是原告自己翻越护栏时自己不慎摔倒,被告并没有撞到原告,被告实际是出于好意去帮助原告。也就是说,原、被告双方在被告的机动车与王秀芝是否存在身体接触这一事实上是有争议的。既然有争议就应当查明,但案件事实毕竟是已经过去的事实,并非所有案件事实都能查清的。本案恰恰就遇到了事实无法查清的情况。《交通事故痕迹鉴定意见书》对双方所争议的这一问题得出的鉴定意见是:“不能确定HAK206号小客车与人体接触部位。”也就是说根据痕迹鉴定的结果无法得出明确结论。这个结果即不能说明原告所陈述属实,也不能说明被告的辩解属实。从目前的证据上讲,这一事实是不明的。
事实不明是否就无法做出认定呢?答案是否定的。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证据规则已经制定了举证责任分配制度,即在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将由谁承担不利后果的制度。“谁主张谁举证”就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本举证责任制度。根据该举证规则,原告王秀芝主张许云鹤撞到了自己,就应当由原告进行举证证明,原告不能提供证据就应当由其承担不利的后果。在本案中原告并没有证据证明许云鹤撞到了自己,因此应当推定许云鹤没有撞到王秀芝。
需要说明的是,这种推定仅仅是一种法律技术上的推定,是作为法院裁判依据的法律推定,推定出来的结果并不一定是客观事实。也就是说在本案中从法律上应当推定许云鹤没有撞到王秀芝,但在事实上也许恰恰相反。这就是客观世界的自然规律。因此,我个人认为王秀芝并不应当受到道义上的谴责,王秀芝没有证据证明发生碰撞并不能说明王秀芝是在说谎。
既然推定许云鹤没有撞到王秀芝,是否就可以直接认定法院判决许云鹤承担赔偿责任就是错误的呢?答案也是否定的。如果许云鹤没有撞到王秀芝,但只要许云鹤驾车与王秀芝倒地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仍有可能承担民事责任。下面我就接着来谈第二个问题:许云鹤驾车与王秀芝的倒地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问题二:许云鹤驾车与王秀芝的倒地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如果许云鹤的车辆与王秀芝并无直接接触,王秀芝摔倒与许云鹤驾车之间是否就无因果关系了呢?我个人认为并不能得出这样的结论。因为机动车是高速行驶的交通工具,风险极大,作为一个行人对与机动车之间发生碰撞可能导致的严重后果是心知肚明的。有些行人翻越护栏或者闯红灯不过是出于一种侥幸心理或者对法律的无知所至。但当快速疾驶的机动车马上就要到自己面前时,内心的紧张是无容置疑的。王秀芝在翻越护栏时完全有可能是看到徐云鹤驾驶的车辆将要到来,由于心情紧张(完全是个人猜测)所致摔落护栏之下。也就是说王秀芝摔落于许云鹤驾车之间可能存在因果关系。
天津法院认为,无论机动车与王秀芝之间是否发生接触,王秀芝倒地都必然受到驶来车辆的影响,本案争议都属于交通事故纠纷是有法律依据的。因此,从案由上本案应定性为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应当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予以处理是没有问题的。天津法院确定本案属于交通事故纠纷,并推定王秀芝倒地与许云鹤驾车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我认为这一推定并没有法律上的硬伤。
假定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许云鹤是否就一定承担赔偿责任和应承担什么样的赔偿责任呢?许云鹤的民事赔偿责任与他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具有密切的联
系,事故责任的大小将直接决定其赔偿责任的比例。下面我就来分析许云鹤应当承担的事故责任。
问题三:本案事故责任如何划分?
根据本案判决书记载的内容,我并没有发现许云鹤驾驶机动车存在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情况,也就是说法庭并没有证据证明许云鹤对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原告王秀芝翻越护栏穿越机动车道是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正是因为王秀芝翻越护栏的违法行为才直接导致其摔落护栏之下并受伤。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