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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朝诏敕制度(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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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楼拍65


IP属地:黑龙江1楼2011-09-26 21:28回复



    3楼2011-09-26 2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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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楼2011-09-26 2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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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六典》所载“王言”有七种,但如按事之大小区别,则可归为制、敕两类[33]。人事除授方面,五品以上为册授及制授,六品以下为敕授及旨授[34]。元朝制(宣)、敕的区分,当即渊源于此。不过唐朝(还有宋朝)制敕的内容所涉广泛,元朝制敕则只限于人事除授和封赠。现在的问题是“制”何以到元朝又称为“宣”。“宣”作为一种诏敕文书类型,出现较晚。沈括《梦溪笔谈》卷一《故事一》云:
          予按唐故事,中书舍人职掌诏诰,皆写四本,一本为底,一本为宣。此“宣”谓行出耳,未以名书也。晚唐枢密使自禁中受旨,出付中书,即谓之“宣”。中书承受,录之于籍,谓之“宣底”。今史馆中尚有梁《宣底》二卷,如今之“圣语簿”也。梁朝初置崇政院,专行密命。至后唐庄宗,复枢密使,使郭崇韬、安重诲为之,始分领政事,不关由中书直行下者谓之“宣”,如中书之“敕”,小事则发头子、拟堂帖也。至今枢密院用宣及头子。
        据此则“宣”本来只是“宣付出外”的意思,并非文书专称。后来随着枢密院制度的发展,皇帝经由枢密院下发的旨令被称为宣,与经由中书下发的敕地位相当,至宋犹然。[35]到金朝,“宣”的含义已有变化,与枢密院无特别关系,而可泛指皇帝的圣旨。金朝皇帝最重要的印玺,就叫做“宣命之宝”。[36]金人李国维也说“宣则王言亲谕”[37]。《大金集礼》卷二五有“赐敕命”、“送宣赐生日”条目,宣、敕并举,两者有地位高低之别。这一用法,已与元朝比较接近。元朝的宣敕概念,远可溯自《唐六典》,近则直接源于金制


        IP属地:黑龙江13楼2011-09-26 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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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把18当天涯 自讨苦吃


          16楼2011-09-26 2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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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过元朝另外一类宣敕——封赠宣敕当中有一部分仍然保持了汉地传统,带有诰文。封赠的内容,具体包括对贵族和高级官员加封王或国公爵号,对已故官员加官追封赠谥,对官员的祖父母、父母等加封爵号、勋位、官位(已故者并赠谥),妻加封夫人号等。它不同于一般的人事除授,而是代表着汉地官僚制度中比较发达和精致的一部分内容,具有更明显的褒奖性和礼仪色彩,自然也更需要伴以便于“传宣句读”的骈俪诰文。[42]元世祖、成宗两朝,封赠尚未形成固定制度,但亦偶有举行。《秋涧集》卷六七至六八和《天下同文集》卷一所载封赠制诰十余篇,都是这一时期的作品。武宗在位时,开始系统推行面向七品以上官员的封赠制度,故而元朝中期出现了一股封赠热潮,姚燧《牧庵集》、程钜夫《雪楼集》、袁桷《清容居士集》等文集载有大量封赠制诰,基本都作于这段时间。直到元末,封赠制度大体未变,历朝封赠制诰亦零散可见。然而,并非元朝中后期所有的封赠宣敕都带有诰文。《大元累授临川吴文正公宣敕》中有封赠宣命四通,皆无诰文。姑举第一通为例:
              上天眷命,皇帝圣旨:翰林学士、太中大夫、知制诰同修国史吴澄父吴枢,可赠资善大夫、湖广等处行中书省左丞、上护军,追封临川郡公。母游氏,追封临川郡夫人。宜令准此。泰定二年正月 日。
            又如赵孟頫《松雪斋集》卷首载文宗至顺三年《封赠宣命》:
              上天眷命,皇帝圣旨:翰林学士承旨、荣禄大夫、知制诰兼修国史赵孟頫,可赠荣禄大夫、江浙行省平章政事,追封魏国公,谥文敏。宜令准此。至顺三年三月 日。
            这类封赠宣命,实际上就与简单“直书其事”的授官宣敕无异。总之可以说,元朝的宣敕文书中大部分都不再包含有针对性的诰命文字。这也是其区别于前代制度的一大特点。


            IP属地:黑龙江17楼2011-09-26 2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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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元朝诏敕制度的演变
                元朝诏敕制度的演变,广义上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元朝前身大蒙古国时期。第二阶段为元世祖忽必烈在位前期,具体从中统元年(1260)起,到至元六年(1269)止。第三阶段为至元六年以后,这是元朝诏敕制度完全定型的时期。制度定型以后,个别时期也有例外情况,最明显的例外是本来应由翰林儒臣用汉文文言起草的诏书,有时不由翰林,甚或是用蒙古文起草。诏敕的蒙汉互译,是元朝诏敕制度中最有特色的地方。另外有时皇帝也亲自撰写手诏。这些也都值得略加讨论。


              IP属地:黑龙江18楼2011-09-26 2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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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恩,lz左转天涯去吧。。。


                20楼2011-09-26 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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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又据耶律楚材(即徐霆提到的移剌楚材)回忆,全真教领袖丘处机至西域谒见成吉思汗,辞行时奏请“但修善出家人乞免差役”,获准颁发诏敕。但当时“典诰命者他适,令道人自填”,丘处机遂在诏中“止书道士免役之语”。后来真相暴露,“众皆议丘之不公也”。[46]


                  IP属地:黑龙江21楼2011-09-26 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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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P属地:黑龙江22楼2011-09-27 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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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P属地:黑龙江30楼2011-09-27 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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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诏敕起草机构:翰林国史院与蒙古翰林院
                          元朝负责起草诏敕的机构主要为翰林国史院和蒙古翰林院。翰林国史院是在前代翰林学士院的基础上演变而来的,蒙古翰林院却是元朝独有的机构。关于翰林国史院,我以前曾经写文章予以讨论[86]。在此主要就有关诏敕起草的一些问题,与蒙古翰林院并列对比,略作进一步探讨。


                        IP属地:黑龙江35楼2011-09-27 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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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o姐姐


                          来自手机贴吧39楼2011-09-27 0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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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元朝的宫廷怯薛执事官中,有一批从必阇赤中分化出来、负责草原地区的诸王驸马朝觐贡献等事务,并参与翻译诏敕、起草圣旨的显贵子弟,称为“内八府宰相”。《元史》卷八七《百官志三》将其附载于蒙古翰林院之后,略云:
                              内八府宰相,掌诸王朝觐傧介之事。遇有诏令,则与蒙古翰林院官同译写而润色之。谓之宰相云者,其贵似侍中,其近似门下。虽有是命,而无授受宣命,品秩则视二品焉。
                            《山居新语》(《南村辍耕录》卷一“内八府宰相”条略同):
                              皇朝设内八府宰相,八员,悉以勋贵子弟为之,禄秩章服并同二品。例不受宣,唯奉照会礼上,寄位于翰林院官埽邻(原注:即宫门外会集处也)。所职视草制词,如诏赦之文,又非所掌。院中选法杂行,公事则不与也。
                            内八府宰相与蒙古翰林院关系密切,职掌多有互相重叠之处[118]。因此,当史料中提到“翰林院”官员与内八府宰相彼此兼职、互相调任,或其所掌事务与“内八府宰相”近似,诸如诸王驸马事务、蕃部奏事等等,也基本上意味着就是蒙古翰林院官。


                            IP属地:黑龙江42楼2011-09-27 0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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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合分析蒙古翰林院的职掌,大体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接受皇帝指令,起草蒙古文圣旨。前引《秘书监志·职制》云“蒙古翰林院是写蒙古字圣旨,这勾当大有”。将起草完毕的圣旨由蒙译汉,译成蒙文直译体或汉文吏牍体的汉字圣旨,基本上也由它完成(或许有一些蒙古文圣旨是送到中书省后由中书省译史进行翻译,这方面的具体制度细节已不得其详)。按规定,只有中书省、枢密院、御史台等几大机构有权力奏请皇帝圣旨,并将其下发,蒙古翰林院不过负责起草和翻译而已。但事实上,元朝中后期存在着屡禁不止的“隔越奏请”现象,即怯薛成员受人请托,利用其接近皇帝的优势,跳过中书省等机构径自奏准皇帝,取得圣旨,中书省等只能被动执行。更有甚者,有时干脆不将圣旨交付中书,而是在蒙古翰林院写、译完毕后,直接加盖玺印下发。元朝中后期圣旨泛滥,大批细微琐事圣旨流传于外,主要就是由于“隔越奏请”造成的。在这种时候,蒙古翰林院就成为其中的关键环节。前引《元史·谙都剌传》:成宗时为翰林院札尔里赤,“有旨命书藩王添力圣旨,谙都剌曰:‘此旨非惟有损国体,行且为民殃矣。’帝闻之,谓近臣曰:‘小吏如此,真难得也。’事遂止”。按所谓“添力圣旨”,即与寺观等奏请“护持圣旨”同属一类[125]。这种“有损国体”、“为民殃”的隔越奏请圣旨,愈演愈烈,成为元朝的一大弊政。武宗时丞相塔思不花等上言:“诸人恃恩径奏,玺书不由中书,直下翰林院给与者,今核其数,自大德六年至至大元年所出,凡六千三百余道,皆干田土、户口、金银铁冶、增余课程、进贡奇货、钱谷、选法、词讼、造作等事,害及于民,请尽追夺之。”[126]隔越奏请圣旨,“隔越”的是中书省,但一般却不会隔越“写蒙古字圣旨”的蒙古翰林院,况且其中有不少就是由在蒙古翰林院任职的怯薛成员去奏请的。因此蒙古翰林院时常成为言官的攻击对象。成宗时御史中丞董士选上言:“蒙古翰林院、宣政院坏乱法纪,而御史台不得预,是阻碍台臣不使之言也,非世祖意。”[127]文宗时监察御史买速丁也奏称“为人臣不可侥幸,蒙古翰林院官曹数请玺书护持,乞追还官,不得再请”[128]。
                                二,将翰林国史院起草的汉语文言诏敕译成蒙古文。颁行于吐蕃、畏兀儿等地的,于蒙古文外再附以当地文字。其由汉译蒙,颁行于汉地者主要为音译,颁行于漠北草原和蒙古百姓者应为意译。内八府宰相“遇有诏令,则与蒙古翰林院官同译写而润色之”,当是协助后一工作。由于文言诏敕中有相当一部分涉及国家大政,其翻译(尤其是意译)是否准确,关系非轻,故中书省、御史台要对译稿进行审查、把关。《元史》卷二七《英宗纪一》:延佑七年十月己巳“敕翰林院译诏,关白中书”。卷一○二《刑法志一·职制上》:“诸翰林院应译写制书,必呈中书省共译其稿。其文卷非迤远军情重事,并从监察御史考阅之。


                              IP属地:黑龙江46楼2011-09-27 0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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