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升级与留(降)级
第二十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准予升级。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一学期内有四门必修课程或三门考试课程不及格者,不准补考,予以留(降)级。
学生在一学期或一学年累计有三门必修课程或两门考试课程补考(含缓考)不及格者,予以留(降)级。
第二十二条 一年级学生第一学期不及格课程达到留(降)级规定时,准予在第一学期结束时补考一次,待第二学期结束时,视全学年成绩决定升级或留级。
七年制学生,达到降级规定时,按照七年制学生管理办法执行。
留(降)级学生原则上应在原就读专业学习,因专业设置变化原专业取消的,可安排到同一录取批次的其他相应专业学习。
第二十三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但不及格不计入留(降)级课程门数。
第二十四条 按照《中国医科大学本科学生处分细则》第二十八、二十九、三十条规定的考试中违纪、作弊者,补考前在处理留(降)级及退学中,该科成绩以不及格论。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留(降)级前已修完的课程,成绩达到及格以上者,允许免修、免试。但应当参加学校或年级组织的各项活动,不得擅自离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