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政发[2005]65号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征缴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日期:2010年06月11日 访问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市属及以上驻泰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征缴管理工作,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住房公积金征缴管理工作的认识
住房公积金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整个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解决城镇职工住房问题的重要手段,也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住房公积金征缴管理工作,事关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关系到社会事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做好这项工作是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各类企业和单位义不容辞的职责。我市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以来,各级各部门严格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基本原则和要求,不断规范和加强住房公积金的征缴管理,使公积金归集数额不断增长,个人住房贷款力度逐步加大,为保障职工改善住房条件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也应当看到,当前住房公积金征缴管理工作也存在一些问题,如企业归集面不够宽,欠缴现象严重,民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资企业归集面小,管理制度不够健全等等,影响了住房公积金工作的进一步开展。各级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住房公积金征缴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列入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加大征缴力度,努力扩大征缴覆盖面,切实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
二、强化工作措施,加强住房公积金的征缴力度
(一)进一步明确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范围和比例
凡驻我市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都应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和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并可以继承。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每年利息转增本金一次,不缴纳利息税。新建单位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其所属的县(市、区)、矿业集团分支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根据《条例》和有关文件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目前,市、县(市、区)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个人均按职工工资总额的6%执行,其他单位原则上应不低于6%,省以上驻泰单位也可根据情况适当调高缴存比例。
(二)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方式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列支渠道是:机关在预算中列支,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企业在成本中列支。各单位要明确相关办事机构及人员负责本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财政统发工资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由各级财政部门直接从预算中按月拨付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在银行开设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各矿业集团公司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由矿业集团公司按月拨付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在银行开设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其它单位应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在银行开设的住房公积金专户,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各商业银行要利用自身优势,积极协助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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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市属及以上驻泰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征缴管理工作,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住房公积金征缴管理工作的认识
住房公积金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整个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解决城镇职工住房问题的重要手段,也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住房公积金征缴管理工作,事关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关系到社会事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做好这项工作是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各类企业和单位义不容辞的职责。我市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以来,各级各部门严格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基本原则和要求,不断规范和加强住房公积金的征缴管理,使公积金归集数额不断增长,个人住房贷款力度逐步加大,为保障职工改善住房条件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也应当看到,当前住房公积金征缴管理工作也存在一些问题,如企业归集面不够宽,欠缴现象严重,民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资企业归集面小,管理制度不够健全等等,影响了住房公积金工作的进一步开展。各级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住房公积金征缴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列入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加大征缴力度,努力扩大征缴覆盖面,切实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
二、强化工作措施,加强住房公积金的征缴力度
(一)进一步明确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范围和比例
凡驻我市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都应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和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并可以继承。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每年利息转增本金一次,不缴纳利息税。新建单位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其所属的县(市、区)、矿业集团分支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根据《条例》和有关文件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目前,市、县(市、区)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个人均按职工工资总额的6%执行,其他单位原则上应不低于6%,省以上驻泰单位也可根据情况适当调高缴存比例。
(二)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方式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列支渠道是:机关在预算中列支,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企业在成本中列支。各单位要明确相关办事机构及人员负责本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财政统发工资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由各级财政部门直接从预算中按月拨付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在银行开设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各矿业集团公司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由矿业集团公司按月拨付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在银行开设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其它单位应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在银行开设的住房公积金专户,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各商业银行要利用自身优势,积极协助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