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帝既然凌驾于法律之上,就有可能践踏法律,感情用事。隋朝初建时,太子左庶子卢贲、华州刺史张宾有罪,公卿奏二人当死。隋文帝认为他们曾拥戴自己改朝换代当上皇帝,不忍心诛杀,就下令除名为民。后来,隋文帝愈以喜怒无常,小题大作,法律制度,成为具文。他经常在殿廷杖杀臣民,有时一日之中竟多至数人。他还下令偷一文铜钱或三人共偷一个瓜,都要处死。甚至蕃客馆的庭院中有马粪,仆人在官毡上樗蒲(赌博),隋文帝都看作是触犯了刑典,怒不可遏地指责道:"主客令不洒扫庭内,掌固以私戏污败官毡,罪状何以加此。"(《隋书》卷25《刑法志》)竟然杖杀主客令、掌固和樗蒲者,并将鸿胪少卿陈延打得几乎断气。一次,隋文帝要突破秋后行杀的老规矩,在六月杖杀人,大理少卿赵绰据理力争,说:"季夏之月,天地成长庶类,不可以此时诛杀。"隋文帝说:"六月虽曰生长,此时必有雷霆。天道既于炎阳之时震其威怒,我则天而行,有何不可。"(《隋书》卷25《刑法志》)于是将杖死付诸执行。
隋炀帝更是置法律于不顾,把隋律已经革除了的前代酷刑又加以恢复。礼部尚书杨玄感武装反叛朝廷,失败身亡,尸体被官军获得后,在东都洛阳处以磔刑(肢解),弃市示众三日,又脔而焚灰。其弟杨积善同样车裂焚尸扬灰。隋炀帝说:"玄感一呼而从者十万,益知天下人不欲多,多即相聚为盗耳。不尽加诛,无以惩后。"(《资治通鉴》卷182)官吏秉承这一思想,严刑峻法,牵连而杀三万多人,流徙六千多人,把那些仅仅从杨玄感处领过一份救济粮的百姓都活埋在洛阳城南。右骁卫大将军李浑被诬告谋反,隋炀帝杀李浑及其宗族32人,三从以上亲戚都流放到边远地区。
最能说明皇权至高无上是隋代统治阶级治安思想的,是隋文帝的几句话。他要处死两个犯禁令以恶钱兑换好钱的人,赵绰认为"坐当杖,杀之非法"。他说:"不关卿事。"赵绰说自己身为大理少卿,负责执法,本是份内的事。他说:"撼大木不动者,当退";"天子之威,欲相挫耶?"(《隋书》卷62《赵绰传》)这一思想既表明皇权与治安的一致,又表明二者之间存在的矛盾。这就使得隋代的治安措施在不断加强的同时,又不得不违背最初的目的,收到异化的后果,体现出二律背反的社会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