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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隋唐历史文化续编》——隋朝的治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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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2012-10-02 19:58回复
    作者:郭绍林


    2楼2012-10-02 1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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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统治阶级的治安思想
      隋朝建立后,在前代汉族政权和鲜卑族政权治安制度的基础上,制定了一套新的治安制度。由于隋朝立国不足40年(581-618),再加上两代皇帝刚戾残暴,为所欲为,制度中有的来不及完善,有的未能认真执行。关于统治阶级的治安思想,两代皇帝留下来的诏敕和言论不多,只能再结合他们和统治阶级中其他人物的事迹,来加以揣摩,主要有以下三点:
      一、 皇权至高无上
      隋代的治安制度,是为着维护隋王朝的长治久安这一终极目的而制定的。在家天下的社会里,杨姓的皇帝是隋朝的总代表,因此,一切治安措施都以服从皇帝的统治、维护皇权至高无上的权威为依归。凡是违背这一原则的行为,都被看成是有悖于治安的现象,要予以防范和处置。隋代皇权面临的威胁来自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以农民为主体的劳苦大众。隋朝统治者对他们加以社会编组,予以控制,用律令和规定来约束他们的行为,还动用军队镇丵压他们的武装反抗活动。另一方面是统治阶级内部,隋朝统治者同样动用军队镇丵压官吏组织的武装反抗活动。
      基于皇权至高无上的思想,隋代制定的律令完全排除了对皇帝行为的约束,而只是针对着所有的臣民。隋朝规定的十恶不赦罪,前三项是谋反、谋大逆、谋叛,说明统治者首先考虑的是臣民对于皇朝的政治态度,并把制裁和避免这种现象放到维护社会治安的最为重要的地位来对待。此外,隋律把"名例"作为总论冠于卷首,接着对各类罪行进行分论,也还是首列"卫禁",即把保护皇帝的安全作为压倒一切的问题加以考虑。其它诸如"擅兴"、"贼盗"、"斗讼"、"捕亡"等等,从保存了隋律大部分内容的唐律来看,也都不过是皇权本位主义的推衍,即把维护以皇帝为首的封建统治作为维护社会治安的正常秩序来对待。
      


      3楼2012-10-02 1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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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统治阶级的治安思想
        隋朝建立后,在前代汉族政权和鲜卑族政权治安制度的基础上,制定了一套新的治安制度。由于隋朝立国不足40年(581-618),再加上两代皇帝刚戾残暴,为所欲为,制度中有的来不及完善,有的未能认真执行。关于统治阶级的治安思想,两代皇帝留下来的诏敕和言论不多,只能再结合他们和统治阶级中其他人物的事迹,来加以揣摩,主要有以下三点:
        一、 皇权至高无上
        隋代的治安制度,是为着维护隋王朝的长治久安这一终极目的而制定的。在家天下的社会里,杨姓的皇帝是隋朝的总代表,因此,一切治安措施都以服从皇帝的统治、维护皇权至高无上的权威为依归。凡是违背这一原则的行为,都被看成是有悖于治安的现象,要予以防范和处置。隋代皇权面临的威胁来自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以农民为主体的劳苦大众。隋朝统治者对他们加以社会编组,予以控制,用律令和规定来约束他们的行为,还动用军队镇丵压他们的武装反抗活动。另一方面是统治阶级内部,隋朝统治者同样动用军队镇丵压官吏组织的武装反抗活动。
        基于皇权至高无上的思想,隋代制定的律令完全排除了对皇帝行为的约束,而只是针对着所有的臣民。隋朝规定的十恶不赦罪,前三项是谋反、谋大逆、谋叛,说明统治者首先考虑的是臣民对于皇朝的政治态度,并把制裁和避免这种现象放到维护社会治安的最为重要的地位来对待。此外,隋律把"名例"作为总论冠于卷首,接着对各类罪行进行分论,也还是首列"卫禁",即把保护皇帝的安全作为压倒一切的问题加以考虑。其它诸如"擅兴"、"贼盗"、"斗讼"、"捕亡"等等,从保存了隋律大部分内容的唐律来看,也都不过是皇权本位主义的推衍,即把维护以皇帝为首的封建统治作为维护社会治安的正常秩序来对待。
        


        4楼2012-10-02 1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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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皇帝既然凌驾于法律之上,就有可能践踏法律,感情用事。隋朝初建时,太子左庶子卢贲、华州刺史张宾有罪,公卿奏二人当死。隋文帝认为他们曾拥戴自己改朝换代当上皇帝,不忍心诛杀,就下令除名为民。后来,隋文帝愈以喜怒无常,小题大作,法律制度,成为具文。他经常在殿廷杖杀臣民,有时一日之中竟多至数人。他还下令偷一文铜钱或三人共偷一个瓜,都要处死。甚至蕃客馆的庭院中有马粪,仆人在官毡上樗蒲(赌博),隋文帝都看作是触犯了刑典,怒不可遏地指责道:"主客令不洒扫庭内,掌固以私戏污败官毡,罪状何以加此。"(《隋书》卷25《刑法志》)竟然杖杀主客令、掌固和樗蒲者,并将鸿胪少卿陈延打得几乎断气。一次,隋文帝要突破秋后行杀的老规矩,在六月杖杀人,大理少卿赵绰据理力争,说:"季夏之月,天地成长庶类,不可以此时诛杀。"隋文帝说:"六月虽曰生长,此时必有雷霆。天道既于炎阳之时震其威怒,我则天而行,有何不可。"(《隋书》卷25《刑法志》)于是将杖死付诸执行。
          隋炀帝更是置法律于不顾,把隋律已经革除了的前代酷刑又加以恢复。礼部尚书杨玄感武装反叛朝廷,失败身亡,尸体被官军获得后,在东都洛阳处以磔刑(肢解),弃市示众三日,又脔而焚灰。其弟杨积善同样车裂焚尸扬灰。隋炀帝说:"玄感一呼而从者十万,益知天下人不欲多,多即相聚为盗耳。不尽加诛,无以惩后。"(《资治通鉴》卷182)官吏秉承这一思想,严刑峻法,牵连而杀三万多人,流徙六千多人,把那些仅仅从杨玄感处领过一份救济粮的百姓都活埋在洛阳城南。右骁卫大将军李浑被诬告谋反,隋炀帝杀李浑及其宗族32人,三从以上亲戚都流放到边远地区。
          最能说明皇权至高无上是隋代统治阶级治安思想的,是隋文帝的几句话。他要处死两个犯禁令以恶钱兑换好钱的人,赵绰认为"坐当杖,杀之非法"。他说:"不关卿事。"赵绰说自己身为大理少卿,负责执法,本是份内的事。他说:"撼大木不动者,当退";"天子之威,欲相挫耶?"(《隋书》卷62《赵绰传》)这一思想既表明皇权与治安的一致,又表明二者之间存在的矛盾。这就使得隋代的治安措施在不断加强的同时,又不得不违背最初的目的,收到异化的后果,体现出二律背反的社会效益。
          


          5楼2012-10-02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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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平恕思想
            严刑峻法必然导致上下离心,激化社会矛盾,危害社会治安,于是统治阶级内部产生了平恕思想。
            北周末年,周宣帝苛酷,诛杀杖责无度,臣民无所适从。隋文帝建隋之初,殷鉴不远,还注意缓和矛盾,新制定的刑律废除了前代的枭首、车裂和鞭刑等酷刑,犯流徒罪者也从轻处理,体现了平恕思想。隋文帝下诏解释道:枭首和车裂,"不益惩肃之理,徒表安忍之怀";鞭刑"残剥肤体,彻骨侵肌,酷均脔切"。这些酷刑,"虽云远古之式,事乖仁者之刑",因而"并令去也"。"其馀以轻代重,化死为生,条目甚多,备于简策。"接着,又"除孥戮相坐之法"。(《隋书》卷25《刑法志》)
            然而隋文帝很快就无视刑律,而踵继周宣帝的后尘,这便使得统治阶级中较为普遍地产生平恕思想,去同他的严酷行径做抵制或斗争。隋文帝逞一时之怒,欲杀一人,宰臣苏威进谏,不听,将自出斩之。苏威几次拦阻,终于使隋文帝息怒,免于滥杀。一批大臣都有类似艰难而果决的抵制和斗争,不少收到成效。
            地方官吏中也存在着平恕思想。牟州(观阳,今山东省莱阳市东)刺史辛公义断狱及时公平,曾将社会治安不佳的责任揽到自己身上,说:"刺史无德可以导人,尚令百姓系于囹圄,岂有禁人在狱而心自安乎?"这种言论和行动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囚徒"咸自款服",准备打官司的百姓"多两让而止"。(《隋书》卷73《辛公义传》)总之,平恕思想的实施,对于防止动丵乱,维持治安,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7楼2012-10-02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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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长城的修复
              北方游牧族突厥,在南北朝分裂时期,利用中原政权之间的矛盾,坐收渔人之利。北周灭北齐后,突厥难以再得到这种好处,遂以武力对中原政权构成威胁。隋朝建立后,突厥以北周嫁公主于己为理由,扬言为北周复仇,举兵内犯。为了防备突厥,保卫内地的治安秩序,在当时的国防和军事水平的限制下,利用前代留下来的长城遗址,加以修筑,无疑是最便捷的事。因此,隋政权不断征发丁夫,修筑长城。
              开皇元年(581),隋文帝调发北方沿边稽胡部落修长城,二旬而罢。开皇五年(585),征发丁男三万修筑长城,东距黄河,西到绥州(治今陕西省绥德县),长700里。开皇六年(586),调发丁男11万修长城,二旬而罢;还调发丁男15万,在朔方(今内蒙古白城子)以东的险要地带筑城数十座。大业三年(606),隋炀帝调发丁男百馀万修筑长城,西距榆林(今内蒙古托克托西),东至紫河(即今内蒙古和林格尔县南的浑河),二旬而罢。次年,隋炀帝亲自出塞巡视这段长城,又征发丁男20万修筑榆谷(《资治通鉴》卷181胡三省注:"此榆谷当在榆林西")以东的长城。
              长城修复后,加强了国防防御能力,配合着对突厥的分化、羁縻和战争手段,收到了维护内地安宁的效果。


              16楼2012-10-02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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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对民间娱乐集会的管理
                隋代风俗,长安和州县每年正月十五日的夜晚都举办燃灯、角抵之类的群众娱乐活动。治书侍御史柳彧认为这样做有伤风化,上疏隋文帝,请予禁绝。疏文说:"臣闻昔者明王,训民治国,率履法度,动由礼典。非法不服,非道不行,道路不同,男女有别,防其邪僻,纳诸轨度。窃见京邑,爰及外州,每以正月望夜,充街塞陌,聚戏朋游。鸣鼓聒天,燎炬照地,人戴兽面,男为女服,倡优杂技,诡状异形。以秽嫚为欢娱,用鄙亵为笑乐,内外共观,曾不相避。高棚跨路,广幕陵云,袨服靓妆,车马填噎。肴醑肆陈,丝竹繁会,竭资破产,竞此一时。尽室并孥,无问贵贱,男女混杂,缁素不分。秽行因此而生,盗贼由斯而起。浸以成俗,实有由来,因循敝风,曾无先觉。非益于化,实损于民。请颁行天下,并即禁断。……敢有犯者,请以故违敕论。"(《隋书》卷62《柳彧传》)隋文帝于是下达了禁断的诏令,其目的就眼前来说在于避免出现"秽行"、"盗贼",就长远来说在于改变由来已久的风俗而"纳诸轨道"。
                这种不采取治安管理措施而取消群众娱乐活动的做法,显然是因噎废食,不近情理,隋炀帝时期不再继续实行。大业六年(610)正月十五日,隋炀帝因为各族酋长都来东都朝见自己,就在端门街设置周围五千步的戏场,由天下各地的艺人盛陈百戏,执丝竹而演奏者18000人,声闻数十里,通宵达旦,灯火通明,一直持续半月之久。隋炀帝多次化妆后,挤到人群中观赏。"自是岁以为常。"(《资治通鉴》卷181)
                


                17楼2012-10-02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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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楼2012-10-02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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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皇十五年(595),隋文帝下令"收天下兵器,敢有私造者,坐之;关中、缘边,不在其例"。(《隋书》卷2《高祖纪下》)这是对上一道诏令的执行和重申。所以规定关中和沿边地区除外,是由于农民当府兵须自备兵器,而关中是京师所在地,如果一例禁止制造保藏兵器,自然收不到居重驭轻的功效,甚至会釜底抽薪,削弱朝廷的力量;至于沿边地区,还存在对付突厥等外族的入侵抄掠问题,当地百姓需要自备兵器,从事正当防卫。
                    大业五年(609),隋炀帝又诏令民间铁叉、搭钩、小矛之类,"皆禁绝之"。(《隋书》卷3《炀帝纪上》)这里不再笼统地说兵器,而是具体到各个种类,实际上已超出了常规兵器的范围。
                    


                    20楼2012-10-02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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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隋炀帝后期,农民为逃避沉重的兵役、徭役,或者逃亡,或者相聚反叛。为了加以镇丵压,并通过镇丵压去恐吓其他人就范,隋炀帝不断下达诏令,或云:"都尉、鹰扬与郡县相知追捕,随获斩决之"(《隋书》卷3《炀帝纪上》);或云:"天下窃盗已上,罪无轻重,不待闻奏,皆斩";或云:"为盗者籍没其家。"(《隋书》卷25《刑法志》)然而逃亡、反叛者愈来愈多。为了有效地控制住所剩不多的农民,隋炀帝于大业十一年(615)诏令全国,要求郡县驿亭村坞一律筑城,农民全部入城居住,就近授田,以便"穿窬无所厝其奸宄,萑蒲不得聚其逋逃","宅土宁邦,禁邪固本"。(《隋书》卷4《炀帝纪下》)
                      在农民反抗发展到武装起义的阶段,以及统治阶级内部爆发武装叛乱时,隋政权便调动军队进行镇丵压。开皇十七年(597),桂州(治今广西桂林市)人李世贤举兵造反,隋文帝以右武候大将军虞庆则为桂州道行军总管,带兵镇丵压。大业九年(613),礼部尚书杨玄感在黎阳仓反叛朝廷,隋炀帝派左翊卫大将军宇文述、左候卫将军屈突通等人,驰传发兵,讨平了杨玄感。后来,天下大乱,隋炀帝就赋予一些官员临时性的使命,授以"讨捕大使"的名号(屈突通、张须陀、裴仁基等都当过讨捕大使),前往各地平定起义和叛乱。但这时社会矛盾已达到白热化的程度,天下扰攘,蜩螗沸羹,所有的治安措施都已无济于事。农民起义,隋官反叛,声势浩大,波澜壮阔,终于推翻了隋王朝的统治。
                      


                      22楼2012-10-02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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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结
                        隋文帝以汉族身份改周建隋,进而平定江南,一方面结束了长达三个世纪的分裂状态,出现了我国封建社会的第二次大统一,一方面宣告了长期民族融合的大总结。对于前代汉族政权和鲜卑族政权的治安措施,隋朝有因有革,并结合实际需要,制定出一套较为完整的制度。其中有属于上层建筑的法律,有属于国家机器的军队,有属于形胜的都城、长城、军镇、城堡,有属于政策的针对不同社会现象的种种规定。这套治安制度粗具规模,不仅当时执行,也为后代王朝所沿用、借鉴。皇权至高无上是隋代治安制度的总原则。这不仅规定了所有治安活动的终极目的,也排除了治安制度对皇权自身的限制。因此,皇帝得以凌驾于治安制度之上,凭喜怒用事,有时致使制度成为具文,而且激化了社会矛盾,收到异化的后果。这种二律背反的效应是中国封建社会加强中央集权必然出现的现象。隋代治安制度既然为着维护皇朝统治的长治久安,它的地主阶级性当然是显而易见的。同时,这一目的的狭隘性必然制约了统治阶级对广大民众生活安定和生命财产安全的考虑,而仅仅把这些情况纳入到封建统治阶级所希望的正常秩序的范围之内。
                        


                        23楼2012-10-02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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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P属地:贵州24楼2012-10-03 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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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P属地:安徽33楼2013-09-07 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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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油菜了,好有参考价值,顶


                              来自iPhone客户端34楼2015-07-02 2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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