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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典自由主义或自由至上主义的几个思想学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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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该扮演什么角色?什么是政府该做和不该做的?古典自由主义者都赞同限制政府权力,但在如何做到这一点上有分歧,这些分歧是什么呢?
所有的古典自由主义者都认为自由是最重要的政治价值,但他们对以下三个问题的回答是不同的:
第一,如何判定政府该扮演什么角色?我们依据什么样的哲学或方法论做判断?第二,为何要限制政府?(极权主义者无需回答)是因为政府行为产生的后果,还是因为人们拥有政府不该干涉自然权利?第三,政府的合法角色是什么?什么是政府该做和不该做的?



1楼2012-11-10 18:59回复
    一、米尔顿·弗里德曼和芝加哥学派
    此学派用实证方法来回答这些问题,他们假设,X会导致Y,例如提高最低工资会导致低级技工更难就业,这可用经验证据来证实。那么为何要限制政府?因为他们认为市场有时会失灵。可是,政府也会失灵,而且经常失灵。他们会说,如果比较两者,通常是政府失灵要比市场失灵严重得多。
    决策者的意图和实际后果之间会有差距。有时候,政策会导致与其目的相反的结果。比如,房租管制的初衷是想为穷人创造更多机会,让他们能够住得起房子。可是,压低房租事实上导致房源减少,结果,穷人租房更难了。还有其他许多政策,达到了正面的、预期目的,但忽略了负面的、非预期后果。比如,提高最低工资,一部分人从中受益,获得较高收入,但这项政策同时造成更多人无法找到工作。这里就需要掂量一下了。芝加哥学派认为,与正面预期后果的收益相比,负面非预期后果造成的损失更大。这是个实证问题,需要证据支持。然而,意图与后果之间为何会有鸿沟?因为决策者在解释人们的行为时,没有考虑到自利的重要性,他们忽视了人的本性。
    那么,对芝加哥学派来说,政府应该扮演什么角色呢?米尔顿·弗里德曼认为政府的责任体现在四个主要方面:
    首先,保护人们不受内外敌人的侵害。人们需要军队抵御外敌,需要**打击犯罪,保护大家的生命财产。
    其次,政府应提供司法服务,解决纠纷,化解冲突。人是社会动物,时刻与他人打交道,必有冲突发生。人们会发生分歧,解决冲突的可行办法之一是,把对方揍一顿。不过,我们都不想生活在一个时时刻刻分歧不断的社会,我们试图和对方争斗,因此,我们希望有一些和冲突双方均无关的、中立的仲裁者帮助判决、调停,而为人们提供司法服务是政府的职责。
    第三,有少数物品,是市场通过自愿交易也无法令人满意地提供的,分两种类型,一种是经济学家所说的公共品——和必要的公益不是一回事,公共品有特殊含义。它有两个特点,一是你无法阻止人们从中受益,二是具有非排他性,就是说,我多用一些,并不意味着你的会少一些。公共品的一个经典例子是:国防。一个英国人,不是美国公民,但住在美国,假如他不想为国防交税,那么由于他身处美国,不管他愿不愿享受国防服务,都会得到它,无法拒绝。而非排他性在于,对他的保护并未减少对别人的保护。这就是公共品的一个经典例子,不想付出但仍会受益,又丝毫未影响到别人。因此,如果人们做事都出于自愿,那么就不会有人来提供公共品,所以这些东西必须由政府提供。另一个是负外部性,即人们互动的后果可能由不相干的第三方来承担。污染是个经典的例子。甲在生产过程中造成污染,影响了邻居,因此芝加哥学派认为,需要一些方法来控制这种负外部性。弗里德曼甚至认为,贫穷也造成了负外部性,因为谁都不想生活在满大街都是乞讨和饥饿的穷人的社会里,要解决这种负外部性,就要建立某种形式的社会安全网。
    第四,政府要保护那些没有行为能力即无法照顾自己的人,比如小孩子,他们还没有能力为自己做选择。通常父母可以帮助他们做决定,但必须警惕,并非所有的大人都会正确地对待孩子。还有一些由于精神或智力缺陷而无行为能力的人,政府要确保他们的利益不受侵犯。
    弗里德曼分析得很清楚,政府应该在以上四个方面有所作为。这虽然重要,但政府行事还是有限制条件。根据“社会市场方法”,弗里德曼认为,政府固然有责,但应尽量利用市场机制实现目标。比如,政府有责任确保每个孩子都能受教育,但这并不意味着政府必须开办学校。政府可以发放凭证,给出某种择校形式,私立学校,而家长们可以选择他们想去的学校。所以,政府要承担社会责任,但没必要直接提供。
    


    2楼2012-11-10 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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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奥地利学派
      来看看以路德维希·冯·米塞斯和弗雷德里希·哈耶克为代表的奥地利学派。米塞斯和哈耶克在思想上的显著差异首先在于方法论。如何确定政府的角色?哈耶克倾向于强调知识的局限性,他认为人类理性和理解力是有限的,因此他更愿意尊重传统,尊重经时间长河演进而来的法则。哈耶克对“自发秩序”的问题更感兴趣:在没有中央规划和指令的情况下,人们是如何展开合作的;在习惯法中,传统法律是如何历经岁月发展而来的。哈耶克认为社会中形成的很多秩序是行为的结果而非设计的结果。语言是一个例子。没有任何团体或机构制造或设计了语言,语言是随着时间推移自发演化而来的,其规则为人们普遍接受,并在生活中得以运用。
      米塞斯则有另一套完全不同的方法。他采取的是“先验演绎推理”。他认为我们能够确认某些真理,即公理。人们通过经验和运用理性就能发现它们。和芝加哥学派不同,米塞斯认为经济更像数学而非物理学。有哪些公理呢?首先,人的行为是有目的的,即要达到某种目标。人的行为既非随意,也非事先决定。这些目标是可以确认的。其次,个体是惟一的行动者,术语叫做“方法论个人主义”。在很多政治辩论中,人们常会说诸如“这事是法国干的”这样的话。当然这并不是指所有的法国人都做了,事实上只是一小撮法国政府高层官员决定“反对美国外交政策”而已。行为只能落实到个体,不能落实到广泛模糊的群体。比如,应该说“一些”穆斯林进行了恐怖活动,而不能说“穆斯林进行了恐怖活动”。要了解人们特定的选择,就应设法确认实际做出决定、付诸行动的个体,而非大而化之,泛泛概括。第三个公理可以概括为“见仁见智”,所谓“主观价值论”,即事物的价值是人之赋予,而非客观存在。彼之蜜糖,吾之砒霜。因此米塞斯认为,只要运用理性,就能确认公理。
      米塞斯和哈耶克认为必须限制政府的理由是:政策制定者缺乏足够的知识,他们无法了解人们行为的目的。每个人都有各种不同的目标且无法预知。其次,政府无法制定实现这些目标的最佳手段,根本无法提前规划,否则只会适得其反。政府是否有能力确认人们的目标并圆满完成这些目标?米塞斯和哈耶克对此十分怀疑。苏联的失败就是证据。政府行为的后果往往都很糟糕。
      对于国家该扮演什么角色,哈耶克和米塞斯又产生了分歧。
      哈耶克认为在这个问题上应以律法为准则,即特定的、适用于任何政府行为或法例的一般原则。在美国,最高法院常常审查由国会/总统签署或由国会通过的法律。有时,最高法院会判定某些法律违宪。国会常常会通过适用于所有人的法律——除了他们自己。一个经典的例子是美国残疾人法案。国会通过的法案要求,所有建筑物的设计都要能够方便残疾人活动。随后的辩论中,大家意识到,要达到那个标准,国会要花很多钱,成本太高。于是他们把自己从该法案中排除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被打破,国会为自己制造了特权。专项拨款,即政府以某种方式专门为某些企业拨款,也是违背了律法。另外,法律应是前瞻性的,不应惩罚过去犯的错。如果一些做法从前是合法的,颁布法律后,这些做法被定义为非法,也不能回头追究。因此,对于政府应扮演何种角色,哈耶克的结论和芝加哥学派的弗里德曼有些类似,虽然他们采用了不同的方法论。
      哈耶克认为,在没有违背律法的前提下,某种形式的有限福利国家是合理的。而米塞斯则认为,根据公理,只能得出最小国家的结论,即政府的责任仅限于保障人们的生命、自由和财产,除此之外,都是僭越。在米塞斯这里,只有最小国家,没有福利国家。
      奥派的两位代表人物虽然采取了不同的方法论,结论也有分歧,但在多数问题上都达成了一致。
      


      4楼2012-11-10 1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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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无政府资本主义学派
        最后是穆瑞·罗斯巴德、大卫·弗里德曼(米尔顿·弗里德曼之子)和无政府资本主义。当人们听到“无政府主义”,首先会认为这是左派的思想,在某种意义上是“集体主义”思想。但此学派是古典自由主义的一支,其无政府主义是基于资本主义理念的。
        罗斯巴德的出发点也是自然权利。从这方面看,他和兰德、诺齐克一样。但罗斯巴德又深受米塞斯的影响,并发展了米塞斯的“非强制性公理”。除自卫外,使用武力是不正当的;如果遭到他人的暴力,可用暴力进行自我防卫,除此之外,暴力均非正当。这是判定政府作用的原则。
        大卫·弗里德曼则从不同角度出发,他遵循的方法论和他父亲差不多:芝加哥学派的实证分析。他的方法是,把一件事交给市场和交给政府,比较看哪个更有效率。
        为何要限制政府?两人在这个问题上走得比较远,他们认为,根本不该有政府/国家。
        于是问题来了,国家是什么?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的经典定义是:在特定领土上拥有合法使用暴力的垄断地位的机构。因此,在政府治理的社会范围内,除了政府自己,无人被允许使用武力。
        罗斯巴德提出批评,他认为政府侵犯了人们的权利。政府通过强制手段获得其所欲之物。如果人们不按照政府意图行事,会被送进监狱。比如,罗斯巴德认为,税收就是抢劫。如果一个人把你收入的25%或40%拿走,不给的话就把你关起来,那么这个人就是强盗、罪犯。把这个人换成国家,有什么不同吗?国家做了同样的事,因此它也是侵犯我们权利的强盗和罪犯。
        从效率角度看问题的大卫·弗里德曼则认为,政府必然低效。他通过实证方法衡量政府和市场的效率,结论是,市场永远比政府高效。(其父米尔顿·弗里德曼则没这么肯定)甚至大多数人认为只有政府才能做的事(如国防和修建公路),市场都能更有效地提供。这在他的名著《自由的机制》里有详细论述。
        因此,两人得出结论:最好的社会是无政府的社会。政府在哪方面都不合格——既不道德又无效率。另外别忘了,受雇于私人保安部门的员工多于**机构的雇员。多数人受私营机构而非警署的保护——人们往往忽视了这一点。还有个被忽略的事实是,企业之间的很多纠纷是由私人仲裁法庭解决的,因为国家的法院办事太慢,效率太低,十分不可靠;很多企业宁愿选择私人仲裁机构。
        退一步说,就算是最小政府,也不会一直维持现状。最小政府是不稳定的,它要么朝不断膨胀、壮大的方向发展,要么消失成无政府社会。
        


        6楼2012-11-10 1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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