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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碉堡】古代官员生活作风出问题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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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2012-12-20 23:47回复
    商代已制定
    “官刑”“汤刑” 禁“三风十衍”
    在中国古代封建社会,男人是可以纳妾娶小的,但古代官员的生活作风问题仍备受重视,属官德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早在夏初,舜帝已开始利用立法,来防止官员在这方面犯错。他任命皋陶主管刑狱,制定刑律,所谓“昏、墨、贼、杀,皋陶之刑也”。其中的“昏”,便是针对官员的生活作风来的。
    鉴于夏并没有解决好官场腐败和社会风气,代夏而起的商开国之君成汤,在即位之初便专门制定了“官刑”和“汤刑”,明确提出禁“三风十衍”的施政主张。所谓“三风”,指的是巫风、淫风和乱风,都属当时官场和社会上的不正之风。其中的巫风和淫风皆涉男女关系。
    “巫”,是当时的女性神职人员,她们常扮神的形象,以神的姿态在祭祀活动中出现,其轻浮行为本为取悦神灵,后被高层用于娱乐。孔甲继承夏王位后,“好方鬼神,事**”,常请巫女到宫中表演,导致巫风在夏朝官场上迅速蔓延,“孔甲乱夏”即是此意。
    “淫风”乃好色、**之风。到了商代,这类不正之风仍在官场上流行。成汤从宫廷开始,严禁巫淫在商政坛蔓延。如有人顶“风”作案,要被罚款,甚至判刑。当时尚处实物货币阶段,据《墨子·非乐上》记载,找女巫聚众乱搞,“君子出丝二卫”,即罚二束丝;如果是普通人所为,则要加倍处罚。


    3楼2012-12-20 2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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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历代朝廷都出台有禁止官员“有妻更娶”的规章制度
      在中国古代封建社会,统治者出于规范封建伦理,维持统治秩序和教化百姓的考虑,历代朝廷都出台有对官员生活作风进行约束限制的规章制度。
      那么,古代官员能娶两个甚至三四个老婆吗?答案是否定的。
      在古代中国的相当长时间里,实行的是一夫一妻制,上至皇帝王公,下至黎民百姓都是这样,而不是一夫多妻制。但在“一妻”之外允许纳妾,即过去民间所说的“娶小老婆”,亦即所谓的“媵妾制”,合称为“一夫一妻多妾制”。
      从先秦到清末,中国是一直禁止男人娶两个老婆的,历朝历代的法律中,都严禁“有妻更娶”——
      先秦:夫有二妻则诛,妻有外夫则宫,曰滛(淫)禁。(《七国考·魏刑法》卷十二)
      唐代:诸有妻更娶妻者,徒一年;女家,减一等。(《唐律疏议·户婚》卷十三)
      宋代:诸有妻更娶妻者,徒一年;女家,减一等。(《宋刑统·户婚律》卷十三) 元代:诸有妻妾,复娶妻妾者,笞四十七,离之。在官者,解职记过,不追财礼(《元史·刑法志三》卷一百零三)
      明代:若有妻更娶妻者,亦杖九十,离异。(《大明律第六·户律三·婚姻》卷六)
      清代:若有妻更娶妻者,亦杖九十,后娶之妻离异(归宗)。(《大清律例·户律、婚姻》卷十)
      此外,在《<大清律例>统纂集成注》中还特别提到:官员有妻妾再娶,杖九十,私罪,降四级调用。
      从上述可见,在古代中国越往前对“重婚罪”的处罚越重,先秦时可以判处死刑。虽然在元代以后对民间娶两个老婆处罚减轻,但对官员的处罚仍比老百姓要重,元代要摘掉乌纱帽,清代则要降级使用。


      5楼2012-12-20 2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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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宋时期以婢为妻“徒二年”
        清代“以妾为妻者杖九十”
        在古代中国,官员不可以娶两个老婆,多纳几个媵妾总可以吧?也不行,再大的官也不能随意娶小老婆的。
        媵与妾名分不同,媵是次妻(侧室),在家庭中地位高于妾。一个官员可纳媵妾数量的多少,与其行政级别和社会地位相挂钩。官大者多,反之则少。以唐、明两朝为例——
        唐制规定:亲王等媵妾10人,二品官媵妾8人,三品及国公媵妾6人,四品媵妾4人,五品媵妾3人。
        明制规定:亲王媵妾10人,世子郡王媵妾4人,将军媵妾3人,中尉媵妾2人。
        应该指出的是,这里规定的人数,可以不娶足但严禁“超标”。如何娶,何时娶,什么情况下可以娶足数,也有明确规定。如在明代,亲王可以一次选纳10名媵妾,而世子郡王则不可以一次纳满4人,25岁时无子可以纳妾2人,如果纳后生子,另外2个“纳妾指标”则作废。对于官员的“纳妾指标”,汉朝控制得最为严格。据汉蔡邕《独断》,汉代“卿大夫一妻二妾,士一妻一妾”。但是即便有了“纳妾指标”,也不是什么样女子都能纳的,逃亡的,地位不匹配的,自己下辖州县民女,都不能纳娶。
        还有一个规定,禁止官员将“乐人”亦即女艺人纳为妻妾。《大明律》和《大清律例》有相同规定:“凡官吏娶乐人为妻、妾者,杖六十,并离异。”
        时下被人们所热议的“二奶转正”现象,在中国古代也受到严格控制。古代管这种现象叫“妻妾失秩”,法律上明文规定不可以,违者受惩。唐、宋法律规定,以婢为妻“徒二年”,以妾及客女为妻“徒一年半”;明、清法律对此行为责罚减轻,不再流放,而是改为杖责,“妻在,以妾为妻者,杖九十,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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