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德斯鸠吧 关注:2,851贴子:21,125

《论法的精神》解析—达朗贝尔

只看楼主收藏回复

谈论《论法的精神》的文人学子大多热衷于评头品足,而不是给予公正的评价。我将努 力弥补他们原本应该做的事,并阐发《论法的精神》的纲要、特点和对象。有人或许会觉得 我这篇解析太长,但读完全文后,他们就会认为只有这样做,才能深刻理解作者的写作方法。 此外,我们还应该记得,著名作家的历史实际上就是他们的思想和作品史,在对他们的颂扬 中,最主要和最有用的部份是对他们的思想和作品的赞颂。 撇开一切宗教不谈,自然状态下的人在可能发生的各类争端中,只知道遵循动物的法则 即弱肉强食,所以,我们把社会的建立视为对抗这种不公正权力的一种条约。这种条约的目 的是在不同人群中确立一种平衡。但是,平衡不仅涉及精神,也涉及物质,所以,完善和持 久的平衡极为罕见,人与人之间的条约犹如君主与君主之间的条约一样,是不断引起分裂的 祸根。利益、需要和愉悦使人彼此接近,可是,这些因素同时又不断促使人们只愿享受社会 给予的好处,而不愿为社会承担义务。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像作者那样说,人一旦 组成社会,就处于战争状态。因为,对于那些彼此交战的人来说,战争即使并不意味着力量 的平等,至少意味着主张这种平等的舆论,由此产生出相


来自手机贴吧1楼2013-01-12 22:34回复
    互战胜的意愿和希望。然而,在社 会状态下,虽然人与人之间从来没有完全的平衡,却也从来没有极端的不平衡。反之,自然 状态下的人没有任何东西值得彼此争夺,纵然不得不争夺,也只能是弱者在强者面前退缩, 压迫者无需动武,被压迫者放弃抵抗。 聚集并武装起来的人于是一面相互拥抱,一面试图彼此伤害,法律就是效力大小有别的 约束,旨在中止或制止他们的攻击。然而,鉴于我们所居住的地球广袤无比,地球上各个地 区的土地和民族性质各不相同,所有人不可能生活在同一类政体之下,因此,人类不得不分 成若干国家,以各自适用的法律相区别。人类若是共同采用一类政体,就只能是一个精疲力 竭和日趋衰弱的实体,地球表面上一片毫无生气的地方。不同的国家个个都是灵活和健壮的 个体,彼此携手,齐心协力,以各自的活动维系着各地的运动与生活。 政体可分为三类: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在共和政体中,人民作为一个整体 享有最高权力。在君主政体中,一个人独自通过法律进行统治。在专制政体中,除主子或暴 君的意志外,没有其它法律。


    来自手机贴吧2楼2013-01-12 22:37
    回复
      这并不是说,世界上只有这三类政体,所有国家严格地分属这 三类政体中的一类。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大多数国家都或多或少地兼具其它政体的某些特 征。此君主国倾向专制政体,彼君主国相容了某些共和政体因素,在另一处,制订法律的不 是全体人民,而仅仅是一部分人民。尽管如此,上述分类并不因此而不精确或不正确。这三 类政体差异极大,彼此毫无共同之处,我们所知的所有国家都分属其中一类。因此,有必要 为这三类政体确定各自的类别,并尽力为它们制订适用的法律。法律制订之后,无论一个国 家属于哪一类政体,依据它们各自程度不同地所属的政体类别,修改法律都比较容易。 在不同国家中,法律均与其性质,即组成国家的事物有关,也与其原则,即支持并使之 行动的东事物有关;这是一个极其重要的区别,是法律之所以多如牛毛的关键所在,作者阐 述了它的许多后果。 与民主的性质有关的主要法律,使人民在一些方面是君主,在另外一些方面是臣民,他们选任和评判官吏,而官吏则在某些场合作出决定。


      来自手机贴吧3楼2013-01-12 22:38
      回复
        共和政体国家需要教育发挥其全部威力,教育应该激发高 尚但痛苦的情感,舍弃自我,从而产生对祖国的爱。 立法者制订的法律应该符合各类政体的原则。 在共和政体中, 法律应该维持平等和博爱, 在君主政体中,法律应该支持贵族,但不压垮平民。在专制政体中,法律应该让所有国家缄 口无语。我们绝不应该责备孟德斯鸠先生,说他在这里为君主勾勒了绝对权力的原则,英明 的君主一听到绝对权力这个词就无比憎恶,睿智和品行高尚的公民一听到这个词,憎恨的程 度更是有过之而无不及。讲明如何使专制政体得以保存,就是努力将其消灭,因为,专制政 体臻于完善之时,便是它的毁灭之日。作者所指出的暴君政体的准确标志,同时也就是这些 暴君最害怕的讥讽和灾害。其它各类政体各有各的优点,共和政体最适合小国,君主政体最 适合大国;共和政体比较容易偏激,君主政体比较容易滥权;共和政体执行法律比较成熟, 君主政体执行法律比较迅捷。


        来自手机贴吧5楼2013-01-12 22:39
        回复
          由于三类政体原则各不相同,法律对象的数量因而不同,审判方式和刑罚性质也不同。 君主政体的机构具有不变性和基本性,因而要求有更多的民事法和法院,以使司法公正能以 比较一致和不专断的方式得到确保。在政体温和的国家中,无论是君主政体或是共和政体, 刑事法都不会有太多的诉讼程序。刑罚不但与罪行相当,而且量刑时尽可能从轻,在民主政 体中尤其如此, 舆论对量刑的影响往往大于罪行本身。 在共和政体中必须依据法律进行判决, 任何个人都无权窜改法律。在君主政体中,君主的仁慈有时可以减轻法律的严峻程度,但是, 任何罪行都不得由专门指定的官员负责审理。


          来自手机贴吧6楼2013-01-12 22:40
          回复
            最后,主要是在民主政体中,法律应该严厉对 待讲究奢华、败坏风尚以及引诱妇女等行径。民主政体因其温和与柔弱,很适合应用在君主 政体中,历史证明,民主政体曾多次光荣地带来了王冠。 孟德斯鸠先生逐个阐述了各类政体之后,接着审视了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不过,这种 审视是以最一般性的角度,亦即仅仅与其性质和原则相关的角度进行的。用这种方法来看, 各个国家之间的关系只能是自卫或攻击。共和政体由于只能是小国,因而若不结盟便无法自 卫,不过,与之结盟的也应是共和政体的国家。君主政体国家的防御力量主要在于拥有不受 侵犯的边界。国家与人一样,有权为保护自己而对他人施行攻击。从战争权引伸出征服权, 这是一种必要的、正当的但不幸的权利,它对人类本性永远欠下了一笔巨大的债务,征服权 的普遍法则是尽最大可能少给被征服者造成灾难。 与君主政体相比, 共和政体较少从事征服; 因为,大量从事就征服意味着专制政体,或者为专制政体提供保证。


            来自手机贴吧7楼2013-01-12 22:40
            回复
              保住征服果实的最可靠办法,便是如 果可能,应把被征服人民提升到征服者的水平,并赋予他们以同样的权利和特权。罗马人过 去就常常采用这种办法。恺撒对高卢人采用的办法更是如此。 前面在分别审察各类政体及其相互关系时,我们既没有关注它们之间的共同性,也不曾 注意它们各自或源于地方性质、或源于人民性格的特殊性。现在就来谈谈这些方面。 所有政体,至少是所有温和并因此而正确的政体,都有一项共同法律,那就是每个公民 应该享有政治自由。这种自由绝不是准许为所欲为的荒谬许可证,而是可以做法律所允许的 一切事情的权力。应该将政治自由置于它与基本制度的关系中,或者它与公民的关系中进行 审视。 每个国家的基本制度中都有两种权力,即立法权和执行权,后者有两个对象,其一是国 家内部,其二是国家外部。


              来自手机贴吧9楼2013-01-12 22:42
              回复
                政治自由相对于制度而言,其最大完善取决于上述两种权力的正 当和合理的分配与配置。 孟德斯鸠先生以罗马共和国和英国的基本制度作为这一论点的证据。 他认为,罗马共和国的原则存在于古日耳曼人政府的这项基本法之中,即不甚重要的事项由 头领决定,重大事项在头领们讨论后呈交给民族法庭审议。英国人是否确实享有该国基本制 度赋予他们的这种极端的政治自由,孟德斯鸠先生并未对此进行考察,只要法律确立了这种 自由,对于他来说便已足够。他更不想讥讽其它国家,恰恰相反,他认为,纵然是好事,倘 若过了头,同样也不可取,极端自由与极度奴役一样有其弊病,一般地说,人性在中等国家 中比较适应。 从其与公民的关系角度来看,政治自由主要是公民在法律保护下的人身安全,至少是主 张这种安全的舆论,所以,一个公民根本无需惧怕另一个公民。这种自由的确立主要依靠刑 罚的性质和量刑准确性。针对宗教的罪行应处以的刑罚,是剥夺凭借宗教获得的财产,伤害 风化的罪行应处以羞辱的刑罚,破坏公众安宁的罪行应处以监禁或放逐,危害安全的罪行应 处以痛苦的刑罚。对文字犯罪的惩处应该轻于行为犯罪,有思想而无行动则不应处以刑罚。


                来自手机贴吧10楼2013-01-12 22:42
                回复
                  前者是个较好的办法。包税人这个盈利的职业一旦由于易于致富而成了荣耀的职业,那就一切都完了(这 是孟德斯鸠的原话) 。只要奢华之风盛行,包税人这个职业就会很快变成荣耀的职业。听任某 些人依赖公众的生计为生,然后反过来剥夺公众,以往在某些国家中发生过这种事情;其实 这是以一种不公正治理另一种不公正,其结果不是一种弊病,而是两种弊病。 现在让我们与孟德斯鸠先生一起,看看将会导致修改法律的那些与政体性质无涉的特殊 情况。源自地区性质的特殊情况有两类,其一与气候有关,其二与土地有关。谁也不会否认, 气候对身体的健康状况有影响,因而对人的性格也有影响。所以,对于不受气候影响的事物, 法律应该与气候的物理因素适应,反之,对于因气候而产生的不良后果,法律应该抗击气候 的物理因素。因此,在那些饮酒损害健康的地区,禁酒法就是好法律;在炎热使人懒惰的地 区,鼓励劳动的法律就是好法律。这就是说,政府可以改变气候影响的后果,这就足以防止 法律受到非常不公正的指责,说法律把一切都归咎于气候的冷与热。


                  来自手机贴吧12楼2013-01-12 22:45
                  回复
                    因为,冷与热虽然并非 各种气候之所以有别的唯一因素,但是,否定气候的某些影响固然荒谬,把一切都归咎于气 候因素也同样荒谬。 亚洲和美洲的一些炎热国家中使用奴隶,气候温和的欧洲国家对此颇为反感,此事引起 了作者对于民事奴隶的论述。极而言之,人的自由权之大莫过于自己和他人的生命权,因此, 从总体上说,奴隶制违背自然法。使人沦为奴隶的权利不可能来自战争,因为在战争条件下, 这种权利只能基于生命之赎买,但此时那些已经放下武器的人不再拥有生命权;使人沦为奴 隶的权利也不可能来自自我出售,因为,既然每个公民都因有了国家才有自己的生命,当然 更是因为有了国家才有自己的自由,所以,任何公民都无权出售自己。再者,一个人的身价 究竟值多少?出售者在交易时所得的钱币不可能是他的身价, 因为在他把自己变成奴隶之时, 他的所有财产也都归其主人所有;一宗没有价格的买卖犹如一份没有条件的契约一样,纯粹 是一种虚幻。自古以来,只有一项公正的法律是支持奴隶制的,那就是罗马法关于债务人变 成债权人的奴隶的有关规定。


                    来自手机贴吧13楼2013-01-12 22:46
                    回复
                      不过,罗马法为了显示公正,对于奴隶的役使程度和时间作了 限制。奴隶制至多只能在专制政体国家中得到容忍,那里的自由民无力对抗政府,便为了自 己的利益, 设法让自己变成施行暴政者的奴隶; 奴隶制在气候炎热的国家中也可能得到容忍, 因为,那里的酷热不但使人浑身无力,而且使人意志消沉,以至于想要让那里的人完成一项 艰难的任务,只能求助于对惩罚的恐惧。 在某些气候条件下,除民事奴役之外,还有家庭奴役,即某些妇女的状况。这种情况出 现在亚洲的某些地区,那里的妇女在懂事之前与男子居住在一起,这些尚未懂事的女孩在当 地的气候条件下已经性成熟,但就自然性质而言,她们依然是孩子。在实行多妻制的地区, 家庭奴役就更加必要。


                      来自手机贴吧14楼2013-01-12 22:46
                      回复
                        孟德斯鸠先生并不试图从违背宗教这方面为多妻制寻找理由,但是, 在实行多妻制的地方,在某种意义上说(仅就政治而言) ,理由不难找到:一是基于所处地区 的性质,一是因为男女人数比例的关系。孟德斯鸠先生在这个问题上谈到了休妻和离婚,她 以充分的理由指出,倘若果真允许休妻,那就同样应该允许妇女休夫。 气候不仅对家庭奴役和民事奴役有很大影响, 对政治奴役的影响也不小, 所谓政治奴役, 就是一个民族将另一个民族当作奴隶使用。北方民族比南方民族强壮和勇敢,按照常理,南 方民族应该是被奴役者,北方民族应该是征服者,南方民族应该是奴隶,北方民族应该是自 由民。历史对此提供了左证,亚洲先后十一次被北方民族征服,而欧洲历史上的此类变故则 少得多。 很显然,就与土地性质相关的法律而言,民主政体比君主政体更宜于拥有贫瘠地区,因为,贫瘠地区的土地需要殷勤侍弄。在这种条件下,自由可以说是对艰苦劳动的一种补偿。


                        来自手机贴吧15楼2013-01-12 22:47
                        回复
                          农耕民族所需法律多于游牧民族,游牧民族所需法律多于狩猎民族,使用货币的民族所需法 律多于不知货币为何物的民族。 最后,我们还得关注民族的特性。虚荣心会使目标放大,所以是政府的良好动力;傲慢 会使目标缩小,所以是政府的危险动力。立法者应该尊重固有的看法、感情乃至某些弊病, 当然应以某种程度为限。立法者应该仿效所罗门,所罗门并没有为雅典人制订就法律本身而 言的最佳法律,而是为他们制订了他们所能有的最佳法律,因为这个民族因其性格爽朗而需 要易于执行的法律。为了改变习俗和风尚,借助法律不是好办法,只有借助褒奖和榜样方能 达到目的。不过,只要没有直接而粗暴地违背习俗,法律也能在不知不觉中影响习俗,或是 使之得到巩固,或是使之发生变化。 作者以这种方法深入阐述了法律的性质和精神与各个民族和国家的关系之后,再次审视 各个国家之间的关系。首先,他从总体上对各个国家进行比较;此前他对各国的审视仅从各 国可能产生的弊病角度出发,现在他则从各国能够相互给予的支持角度出发,这种相互支持 主要建立在商业基础之上。


                          来自手机贴吧16楼2013-01-12 22:48
                          回复
                            商业精神虽然会自然而然地产生一种与高尚的伦理美德相悖的逐 利精神,但是,商业精神却也同时使得一个民族自然而然地变得公正,使之远离好逸恶劳和 偷盗劫掠。 生活在温和政体下的自由民族应该比被奴役民族更热衷于商业。 除非有重大理由, 否则任何民族都不应该把另一个民族排除在自己的商业之外。此外,这种自由并不是准许商 人依自己的意愿行事的绝对权力,因为这种权力往往只能给商人带来危害,这种自由是:除 非对商业有利,否则就不应束缚商人的手脚。君主政体下的贵族不应从事商业,君主当然更 不应该。可是,商业对于某些国家却意味着吃亏,这里指的是那些什么都需要的国家,而不 是什么都不需要的国家。作者以波兰作为实例解释这个悖理现象,波兰除了小麦,一切都匮 乏,可是,这个国家的商业却为了满足老爷们的奢华需求,剥夺了农民们赖以活命的口粮。 孟德斯鸠先生在阐述商业所需的各种法律时,讲述了商业史上的种种变故。书中的这部分既 非最索然无味,也不是最不缺乏吸引力的篇章。他将西班牙因发现美洲而造成的贫困化,与 寓言中那位愚蠢的王子的命运进行对比,这位王子祈求上帝将他触摸过的一切东西都变成黄 金,结果险些饿死。


                            来自手机贴吧17楼2013-01-12 22:49
                            回复
                              货币的使用是商业的一个重要部份,也是商业的主要工具。所以,作者 认为,他有义务论述货币的各种操作、兑换、公共债务的偿还、高利贷等,他将高利贷作了 法律上的界定,并提出了借贷的限额,划清了高利贷与受到公正谴责的高利贷的界线。 人口和居民数量与商业之间存在着直接关系,鉴于婚姻的结果是生儿育女,孟德斯鸠先 生深入地探讨了这个重要问题。促使人口增长的最有利因素是公众的节欲。事实证明,非法 的两性结合对于人口增长的作用不大,甚至妨碍人口增长。有人把父亲的同意作为结婚的必 要前提,这是正确的,但是对此应该有所限制,因为从总体上说,法律应该支持婚姻。禁止 母亲与儿子结婚的法律,是一条非常好的民事法(且不管宗教教义) 。因为,即使撇开其它理 由,鉴于母子年龄相差甚大,这种结合的目的很难说是繁衍人口。禁止父女结婚的法律,理 由与此相同,不过(仅就民事而言) ,就人口而言,此项法律不像禁止母子结婚的法律那样绝 对必需,因为,男子生育能力延续的时间非常长。所以,在基督教光辉尚未泽被的某些民族 中,存在着父女结婚现象。


                              来自手机贴吧18楼2013-01-12 22:5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