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在石林人民法庭审理了两起案子。 第一起:原告伊小礼在***的笔录是这样记录的:被告用锄头打了我的腰部一下,我就趴下去等救护车来拉我。 而起诉书上是这样写的:被告将我按倒在地后用锄头击打我的背脊和腰部,我动弹不得,于是等救护车来拉我。 第二起:原告刘金秀在***的笔录是这样记录的:被告用脚踢了我一下,用手打了我三个嘴巴。而起诉书上是这样写的:被告用砖头击打我的头部,又脚踢手打我的全身。 发生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同一人身上的被打经过,并且是原告方向法庭提交的,而内容却大相径庭,全然不同,请问到底谁是谁真?法庭会以哪一个为依据作事实来判决?原告有欺骗***和法院的嫌疑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