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按次纳税,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减除800元的费用,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的减除20%的费用;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不能扣除任何费用。如果两个人收入相同,但是来源不同,他们缴纳的税额就有可能不同。例如,甲一个月内取得总收入为4000元,其中工薪所得3500元,劳务报酬所得500元,按税法规定,甲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乙一个月内获工薪所得4000元,总收入虽与甲相同,但乙需交个税15元。因此,这种分项扣除标准有失公平,同时也为纳税人留下了避税的空间,造成了国家的税收流失。。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薪阶层的劳动积极性,容易产生社会不和谐因素。2.4 纳税单位不合理费用扣除标准“一刀切”。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中,收入相同的纳税人,纳税金额一样,看似非常公平,但考虑到各个方面的实际情况,这种“一刀切”明显是不合理的。分析原因如下,第一,没有考虑不同纳税人的家庭结构和家庭负担的差别。例如,甲在上市公司上班,妻子没有工作,在家带小孩,4位在农村的老人均没有退休工资。一个人养活7口人,他每月万元工资扣除三险一金与个人所得税以后几乎不够养家糊口。而乙,他的工资6000多元、妻子的工资4000多元,加起来也是近万元,但是由于夫妻俩的收入分开计税,纳税较少。4位老人都有退休工资,他们的家庭负担就很小。两相对比,不难看出,现行个人所得税征收机制对家庭负担沉重的纳税人不公平。 第二,没有考虑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由于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在收入水平、基本生计支出标准等方面悬殊很大,如果发达地区与相对落后地区费用扣除标准统一,也有失公平。(不对,物价相差不大。若税率不同,税源易流失)第三,没有考虑到物价水平的高低。当物价上涨时,生活费用增加,费用扣除也必然应该增加。第四,没有考虑到企事业单位的福利水平的差异。我国机关事业单位的福利往往好于企业单位,很多事业单位过年过节都发各种各样的礼券、超市卡、购物卡等等,而企业单位这种福利往往很少。目前这种卡券类很少纳入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这样也造成了企事业单位员工税负的不公平。因此,如果费用扣除额“一刀切”,不能反映纳税人的实际负担能力,违背了个人所得税的立法原则,不利于创建和谐社会。3 与各国费用扣除标准比较及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