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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秦】云梦秦简所反映的土地制度和农业政策 杨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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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2013-09-09 01:36回复
    1975年湖北省云梦睡虎地秦墓竹简的出土,是新中国考古工作中丰硕成果之一。由于墓主生前担任县一级的司法职务,墓中葬入了大量抄录法律条文的竹简,为我们提供了研究战国时代秦国和秦代社会经济、政治、军事、文化等各方面的重要史料,引起了国内外考古学界和历史学界的重视。不但国内已出版有专门研究这批秦简的专著和论文集,日本也已发表有这方面的专门论著。但是,其中有些重要问题还没有根本解决,有待于我们进一步作深入细致的探讨。本文只就秦律中反映的土地制度和农业政策,提出一些粗浅看法,希望有助于这个问题的深入讨论。
    秦律所反映的按户授田制度
      秦律中有《田律》,讲到了授田制度:
      入顷刍稿,以其受田之数,无豤(垦)不豤(垦),顷入刍三石,稿二石。刍自黄*[黍+鱼](稣)及*[艹+历]束以上皆受之。入刍稿,相输度,可殹(也)。
      从这条法律,可知秦的受田者按照“受田之数”不论是否已经垦种,每一百亩田,都必须缴纳饲料三石,禾秆二石。当然,还该缴纳收获的一定数量粮食,应该有另外条文规定,只是没有抄录保存下来。《仓律》有条文说:“人禾稼、刍、稿,辄为*[广+会]籍,上内史。”规定各地征收所得粮食、饲料、禾秆进入仓库,就要记入仓库的簿籍,上报到内史。这个内史就是后来汉代初年的治粟内史,上报到他那里的,就是各地征收到的作为地税的实物。
      不但秦的《田律》讲到授田制度,《魏户律》(《为吏之道》附录)也有同样的记载:
      廿五年闰再十二月丙午朔辛亥,□(王)告相邦:民或弃邑居壄(野),入人孤寡,徼人妇女,非邦之故也。自今以来,假(贾)门逆吕(旅),赘婿后父,勿令为户,勿鼠(予)田宇。三枼(世)之后,欲士(仕),士(仕)之,乃(仍)署其籍曰:故某虑(闾)赘婿某叟之乃(曾)孙。
      “廿五年”是魏安厘王二十五年(前252年)。这是把魏安厘王给相邦的命令,用作《魏户律》的条文。从这道命令,可知战国晚期由于农业生产的发展,田野的开发,原来住在都邑的庶民,有“弃邑居野”,进入孤寡之家,做人家的赘婿的。魏国为了维护“邦之故”制,规定从今以后,做买卖的“贾门”,经营“逆旅”的店主,招赘于人家的“赘婿”,招赘给有儿子的寡妇的“后父”,都作为身份低下的人,不准独立为户,不授予田地、房宅基。按此规定,不属于这类身份低下的人,便可以立户,得到受田的权利。可知当时的授田制度,是根据户籍上所立的户,按户授给田地和宅基的。根据这条命令,这类身份低下的人,要三代以后才能改变身份。而且三代以后,改变了身份,要做官的,还得在官籍上写明是:“故某闾赘婿某叟之曾孙。”
      同时,魏安厘王还有一道给将军的命令,载在《魏奔命律》(《为吏之道》附录)内,谈到了派遣这类身份低下的人从军的规定:
      廿五年闰再十二月丙午朔辛亥,□(王)告将军:假(贾)门逆*[门+旅](旅),赘婿后父,或*[彳+率+亍](率)民不作,不治室屋,寡人弗欲,且杀之,不忍其宗族昆弟。今遣从军,将军勿恤视,享(烹)牛食士,赐之参饭而勿鼠(予)肴。攻城用其不足,将军以堙豪(壕)。


    2楼2013-09-09 0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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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过去训诂家都把阡陌解释为田间之道,是正确的。《汉书·成帝纪》载阳朔四年诏:“其令二千石勉劝农桑,出入阡陌。”颜注:“阡陌,田间道也。南北曰阡,东西曰陌,盖秦时商鞅所开也。”而《史记·秦本纪》索隐引《风俗通》又说:“南北日阡,东西日陌,河东以东西为阡,南北为陌。”(不见今本《风俗通》)程瑶田《沟洫疆理小记》有一篇《阡陌考》,对此作了具体解释,长期以来为人们所引用。现在看来,这个解释并不恰当。
        程瑶田以《周礼·地官·遂人》所讲井田制结构为依据,探讨阡陌的意义。他认为“陌”即《遂人》的“径”,“阡”即《遂人》的“畛”。并不确切。《周礼·地官·遂人》说:
        凡治野,夫间有遂,遂上有径;十夫有沟,沟上有畛;百夫有洫,洫上有涂;千夫有浍,浍上有道;万夫有川,川上有路,以达于畿。
        所谓“夫”是指百亩之田,“十夫”是指千亩之田,“百夫”以上可依次类推。“遂”是小沟,“夫间有遂”是说百亩之间掘有小沟,“遂上有径”是说小沟之上筑有小路。“十夫有沟”是说千亩之间掘有沟,“沟上有畛”是说沟之上筑有道路,其余可依此类推。农田之所以必须这样掘有纵横交叉的沟渠和道路,是为了排水的需要。当时农田的排水系统,为了配合河流东向或南向的水流,田亩的行列和排水系统有东向和南向的区别,称为“东亩”或“南亩”。程瑶田认为《风俗通》所以说有的南北曰阡,东西曰陌,而有的东西曰阡,南北曰陌,是由于“东亩”和“南亩”的不同。
        程瑶田还认为:“阡陌之名,从《遂人》百亩、千亩、百夫、千夫生义。”这一见解很有启发,但并不确当。他以“东亩”为例作了说明:
        遂上有径,当百亩之间,故谓之陌,其径东西行,故曰东西日陌也。遂上之径东西行,则沟上之畛必南北行,畛当千亩之间,故谓之阡,而曰南北曰阡也,然则南北曰阡,东西曰陌,此天下之通义,以其义出于东亩,盖东亩者天下之大势也。
        我们从青川秦墓出土木牍所载田律来看,程氏所说“百亩之间故谓之陌”,“千亩之间故谓之阡”的解释,并不符合事实。这篇木牍所载田律上讲到田间之道的名称,和《遂人》不同,《遂人》把千亩之问的道路叫“畛”,而这篇田律把一亩田两端的小道叫“畛”,可能出于不同地区称谓习惯的不同。按照这篇田律来看,亩与亩之间的道路叫陌道,百亩与百亩之间的道路叫阡道。由此可见,“陌”是由于在百亩之内,筑在亩与亩之间而得名,就是说,“陌”是指百亩以内用来间隔亩的道路。“阡”是由于在千亩之内,筑在百亩与百亩之间而得名,就是说,“阡”是指千亩以内用来间隔百亩的道路。
        木牍所载田律所说“封”和“埒”,就是《法律答问》所说“顷畔封”,也就是《史记·商君列传》“为田开阡陌封疆”的“封疆”,都是指田的疆界,用作所有权的标志的。律文说“封高四尺,大称其高”,就是规定作为农田疆界的封土堆,高度和长度、宽度都是四尺;律文说“埒高尺,下厚二尺”,就是规定作为疆界的矮墙高一尺,下部又厚二尺。古时邦国、都邑和农田的疆界,都建筑有封疆。《周礼·地官·封人》说:
        封人,掌设王之社壝,为畿封而树之。凡封国,设其社稷之壝,封其四疆。造都邑之封域者亦如之。
        这是说,王的社、诸侯的封国以及都邑的疆界,都必须“封而树之”,封是指封土,树是指封土之间种的树木。从西周以来,大块农田的疆界也是“封而树之”,这从散氏盘和格伯簋铭文可以得到明证。杨树达《积微居金文说》卷一《散氏盘跋》已指出这点,自从商鞅变法,确认“名田”制度的合法性,保护以百亩为单位的土地所有权,于是就在百亩田周围普遍建筑“封”和“埒”(即是封土堆和矮墙),用作所有权的标志,并且在法律上加以保护,把移动这种标志看作“盗”的一种行为了。
      秦律所反映的管理农业政策
        青川秦墓木牍所载秦的田律,在叙述“封”和“埒”的建筑之后,还述及管理农业的政策:
        以秋八月,修封捋(埒),正强(疆)畔,及癹千(阡)百(陌)之大草。九月,大除道及阪险。十月,为桥,修波(陂)堤,利津*[汤+水](梁),鲜草离。非除道之时,而陷败不可行,相为之□□。
        木牍所记“以秋八月,修封埒,正疆畔”,和《礼记·月令》孟春之月、《吕氏春秋·孟春纪》:“王命布农事,命田(指田官)舍东郊,皆修封疆,审端径术”的内容,基本相同。只是《月令》在孟春之月,而木牍所记在秋八月,时间不同。《月令》郑玄注:“术,《周礼》作遂,夫间有遂,遂上有径,遂,小沟也。步道曰径。”《月令》下文又讲到:“田事既饬,先定准直,农乃不惑。”郑玄注:“准直谓封疆径遂也。”定期修理和端正封疆阡陌,目的不外乎两个,一是明确疆界,防止发生侵犯所有权的事件;二是整修好田间的道路和沟渠,使便于排水和有利农作物的生长成熟。木牍的田律还讲到“及癹阡陌之大草”,要割除阡陌上的大草,是为了防止大草成长和扩展,妨碍农作物的生长成熟。
        木牍所记“九月大除道及阪险,十月为桥,修波(陂)堤,利津梁”,和《月令》季春之月、《吕氏春秋·季春纪》“修利堤防,道达沟渎,开通道路,毋有障塞”的内容,基本相同。只是《月令》在季春之月,而木牍所记在九、十月,时间不同。定期修理沟渎陂池和堤防桥梁,目的又不外乎二个,一是防止发生水灾损害庄稼;二是整顿交通,便于耕作者来往从事生产。
        云梦秦简的《田律》中,还有保护林业、渔业、畜牧、狩猎等生产的规定:
        春二月,毋敢伐材木山林及雍(壅)堤水,不(?)。夏月,毋敢夜草为灰、取生荔、麛、*[奱去大加卵]、鷇,毋□□□□□□毒鱼鳖,置阱罔(网)。到七月而纵之。唯不幸死而伐绾(棺)、享(椁)者,是不用时。
        “夏月”以前的“不”字下,疑有脱字。《睡虎地秦墓竹简》把“不夏月”连读,解释“不”字“在此用法与非同”,翻译为“不到夏月”,与下文不合。下文说:“到七月而纵之”,到七月就可以解除禁令,说明上文所禁各点,正是六月以前夏季所禁,而且解释为“不到夏季,不准烧草作为肥料,不准采取刚发芽的植物”等等,那么,就等于夏季就已解禁,下文就不必再说到七月解禁。同时我们以此与《月令》对比,也可以证明作“夏月”为是,所有这些行为,都是必须在夏月禁止的。现在我们把《田律》和《月令》作成对比表如下:


      6楼2013-09-09 0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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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把秦的《田律》和《月令》保护山林、渔猎以及防止水灾等措施对比来看,基本是相同的。所不同的,只是《田律》把禁止捕杀初生鸟兽等保护渔猎的措施放在夏季,而《月令》放在孟春。毋敢夜草为灰,《睡虎地秦墓竹简》解释说:“夜,疑读为择,夜草为灰,意为取草烧灰,作为肥料。”这个解释有问题。《吕氏春秋·仲夏纪》高诱注,解释“毋烧灰”说:“为草木未成,不欲夭物。”是正确的。《月令》上文“令民毋刈蓝以染”,高诱注也说:“为蓝青未成也。”
          春夏两季正是草木、鸟兽、鱼鳖繁殖生长之时,《月令》有种种保护的规定,是总结长期以来生产经验的结果,秦的《田律》把许多保护措施订成法律条文公布,无疑会对生产的发展起促进作用。
          秦的《田律》还有各县定期上报农田受害和受益面积的规定:
          雨为湗(当作“澍”),又诱(秀)粟,辄以书言湗(当作“澍”)稼、诱(秀)粟及豤(垦)田*[汤去氵加田]毋(无)稼者顷数。稼已生后雨,亦辄言雨少多,所利顷数。早(当作“旱”)及暴风雨、水潦、*[夂+虫](螽)*[虫+虫]、群物伤稼者,亦辄言其顷数。近县令轻足行其书,远县令邮行之,尽八月□□之。
          澍,春天的及时雨。这里规定:下了及时雨,禾稼抽穗,应即书面报告受时雨、抽穗的顷数以及已开垦而没有种禾稼的顷数。禾稼生长以后下了雨,也要报告雨量多少和受益的顷数。旱灾、暴风雨、水涝、蝗虫、其他各种害虫等伤害禾稼的,也要报告顷数。距离近的县,文书由轻快的人步行送递,距离远的县,文书由驿站传送,必须在八月底以前送到。这样的规定,是为了及时了解全国各县农业生产受到自然环境的好坏影响,掌握农田受益和受害的面积,为年终征收地税和“上计”作好准备。
          汉代规定每年八月由各县调查户口和各户所有财物,编制成户籍,称为“案比”。《续汉书·礼仪志》说:“仲秋之月,县、道皆案户比民。”县、道制定户籍以后,便制定计簿,“上计”到郡、国;郡、国便于年终遣吏“上计”于中央。《续汉书·百官志》郡国条,刘昭补注引卢植《礼注》曰:“计断九月,因秦以十月为正也。”汉代这种“案比”和“上计”制度,都是沿袭秦代的。战国时代秦国早已有这种制度,只是由县直接“上计”于中央。秦的《田律》规定,各县必须于八月底以前书面上报农田受害和受益面积,因为这时已经秋收,已可具体了解年成的好坏,各县正在“案户比民”,编造户籍,便于集中资料向上汇报。
          秦律中有些关于管理农业的政策,是依据当时农业生产技术的一般水平制定的。秦的《仓律》规定有各种粮食作物下种的数量:
          种:稻、麻亩用二斗大半斗,禾、麦一斗,黍答(小豆)亩大半斗,叔(菽,大豆)亩半斗。利田畴,其有不尽此数者,可殹(也);其有本者,称议种之。
          这里规定了稻、麻、禾、麦、苔、菽等七种粮食作物每亩下种数量,该是依据当时一般的生产经验所制定的,只适合一般的情况。因此又允许灵活应用,只要有利于种植,可以用不到这样的数量;若是原有老的习惯可以依据,可以酌情议定而后播种。这样既提出了每亩下种数量标准,同时又允许灵活掌握,或者依据原有的老经验,这是符合实际应用的。我们以西汉晚年《氾胜之书》所载各种粮食作物每亩下种数量来作比较,除了豆类相近以外,其他粮食作物都要高出许多。据《氾胜之书》,稻用种每亩只四升,麦只二升,黍只三升,大豆和小豆都是五升。秦律所规定的稻、麦每亩下种量高出《氾胜之书》如此之多,反映了当时一般农业生产技术水平还是不够高的。
          同时,秦律十分重视对官家所养耕牛的饲养、繁殖和保护,定期检查耕牛的饲养,按成绩优劣予以赏罚。秦律也还允许为抵偿债务而在官府劳作的人,在播种和管理禾苗时期回家农作二十天,以保证他们在农时的劳力,以免田地荒芜。
        (原载《上海博物馆集刊》第2期,1983年出版,今作修订)


        7楼2013-09-09 0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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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P属地:安徽8楼2013-10-05 1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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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路看下来这一大串水货……我也说两句吧。
            这个,其实像楼主这样文章写得这么好,又懂音乐,还会作画,写诗,说话那么文雅又对生活有那么多感悟的人,说实话……我一个能揍三个


            IP属地:河南来自Android客户端9楼2013-10-08 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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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宽在这里把顷定为100亩,公羊传里认为是12亩半。


              IP属地:陕西来自Android客户端10楼2014-01-27 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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