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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宋代客户的身份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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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宋代客户的身份问题
张邦炜
关于北宋客户即佃农的身份,束世澄先生在《论北宋时资本主义关系的产生》一文中指出:他们“是可以来去自由没有人身隶属关系的。”[①]其近作《论汉宋间佃农的身份》进一步认定:在宋时,缴纳定额地租的自由佃农和缴纳分成地租的隶属佃农并存;两者的比例,“在北宋中期,约各占一半,即在当时有一半佃农是自由佃农。”[②]我个人以为,这个论点值得商榷。现略抒浅见如下,敬请束先生批评、指正。


1楼2014-01-10 12:26回复
    (一)
    在束先生看来,封建所有制是可以与人身依附关系相分离的。这明显地表现在他对马克思的一段文字的不合原意的解释上。马克思说:“在一切形态内,只要在那里直接劳动者仍然是生产他自己的生活资料所必要的生产资料和劳动条件的‘占有者’,财产关系同时必然会当作直接的统治与奴役关系,直接生产者则当作不自由的人而出现;这种不自由,可以由那种有徭役劳动的农奴制度算起,一直算到单纯的进贡义务。”[③]束先生在引证了这段文字之后,解释道:“只在被分与土地而终身、世袭占有的情况下,才是马克思所特用的‘占有者’,如是一般的租地人,那只是‘使用者’而不是‘占有者’,就不可能构成统治与奴役关系,不能把直接生产者当作不自由的人。”值得注意的是,在占有者一词上,马克思是加了引号的。引号的意思不外:或表示专有名词,或表示所谓。在这里究竟是哪个意思?只要我们把这段文字和马克思在别处的有关论述以及其他经典作家的有关论述联系起来体会,便不难找到问题的答案。
    马克思说:资本主义“土地所有权取得纯粹经济的形态,不过因为它脱却了以前一切政治的和社会的装饰品和混合物,简单地说,就是脱却了一切传统的附属物。”[④]这里的“装饰品”、“混合物”、“附属物”,正是指的人身依附关系。列宁指出:“资本主义排挤了人身依附的形式,这些人身依附的形式是以前经济制度的不可缺少的附属物。”[⑤]毛主席明确地说:中国封建时代的农民“实际上还是农奴”,他们“被束缚于封建制度之下,没有人身的自由。”[⑥]可见,经典作家一贯认为,封建所有制和人身依附关系是密不可分的,此存则彼存,此亡则彼亡。与人身依附关系相分离了的所有制,就不是封建所有制,而是资本主义所有制了。正因为如此,马克思把人身依附关系看作是封建社会 “最内部的秘密”、“隐藏着的基础”,[⑦]并认为:“人身的依赖关系形成这个社会(指封建社会)的基础。”[⑧]根据上述马克思以及其他经典作家的一贯看法,可以知道,马克思在那段文字的占有者一词上所以加引号,不是表示专有名词,而是表示那种“占有者”是所谓的占有者。很清楚,马克思的那段文字的原意只能是,从负担劳役地租的农奴起,直到缴纳实物地租或货币地租的佃农,他们的身份都是不自由的,他们对地主都存在着人身依附关系。


    2楼2014-01-10 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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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如果说封建所有制可以与人身依附关系相分离是束先生论证宋代存在着大量的自由佃农的一个理论依据,那么他的另一个理论依据便是凡缴纳定额地租的佃农都取得了自由的身份。同前一个理论一样,这个理论也不能成立。如所周知,定额地租是实物地租的一种。在实物地租形态下,佃农对地主的人身依附关系,与劳役地租形态下相比,虽然相对地有所减轻,但却并未消失。其主要理由有二:
      首先,纯粹的单一的地租形态只是在理论上存在,实际上“各种不同的地租形态会在无穷无尽的不同的结合中互相结合起来,并由此而成为不纯的,混合的。”[⑨]在以实物地租为主的时期,一般都混合着劳役地租。尽人皆知,超经济强制是人身依附关系的体现。地主在榨取劳役地租时,超经济强制表现得最为强烈。劳役地租的特点是,直接生产者的剩余劳动的生产过程和占有过程是一致的,其剩余劳动“是直接的强制”,“是由鞭子来驱使”的,是“在地主或他的代表人直接的监督和强制下进行”的。因此,只要劳役地租还伴随着实物地租而存在,就不能说佃农已经摆脱了人身依附关系。
      其次,即使是在纯粹的单一的实物地租形态下,佃农的身份也是不自由的。在实物地租形态下,剩余劳动的生产过程和占有过程分开了。剩余劳动的生产过程,一般说来,“不是由鞭子来驱使”,而“是由他们(指直接生产者)自己负责来进行”。[⑩]在这个过程中,超经济强制较少发挥作用。然而在剩余劳动以及一部分必要劳动的占有过程中,超经济强制却起着很大的作用。封建经济和资本主义经济都是私有制经济,但各有特点。恩格斯说:“农奴拥有并使用生产工具和一块土地。……无产者是用别人的生产工具做工,……农奴是交出东西,无产者是得到报酬。”[11]正因为封建社会的直接生产者有独立的经济,“是交出东西”,所以正如马克思所说,“这里必需有人身的依赖关系,有人身的不自由(不管其程度如何),有人身当作附属物而固定在土地上的制度,有严格意义上的隶属制度。”[12]如果没有人身依附关系,没有超经济强制,直接生产者是不会自动地把地租交给地主的;只有在超经济强制下,地主才可能占有封建地租,封建地租才可能得到实现。实物地租作为封建地租的一种,自然不会例外。马克思指出:在实物地租形态下,“事实上还是强制地——虽然这种强制已经不复在旧时的野蛮的形态上出现——必须对土地(他的最必要的劳动条件)所有主提供的全部剩余劳动的通常的形态。”[13]显而易见,在实物地租形态下,佃农的身份仍然是不自由的,他们对地主依然存在人身依附关系。
      与分成地租制相比,在定额地租制下,地主对生产的直接干预势必有所减少,其混合劳役地租的程度也会有所降低,因而佃农对地主的人身依附关系也可能相对地有所减轻。但是定额地租毕竟还是实物地租的一种,所以它也就不可能不具有实物地租的一般特点,缴纳这种地租的佃农也就不可能摆脱人身依附关系。


      3楼2014-01-10 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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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束先生认为宋代存在着大量的自由佃农的主要史实依据是北宋人王岩叟的一段文字。王岩叟称:“富民召客为佃户,每岁未收获间,借贷周给,无所不至,一失抚存,明年必去而之他。”[14]束先生解释说:“从王岩叟之说,佃农身份是自由的。”依我看来,束先生的解释并不妥当。王岩叟的这段文字可以说明,由于农民的长期的阶级斗争,佃农争得了一定的退佃“自由”。为什么我们要在退佃“自由”的自由二字上加引号呢?原因是佃农好容易才租佃到一块土地,而且又往往在“佃作岁久”的土地上,有着“庐舍桑枣”等不动产,[15]所以除非剥削苛重到了忍无可忍的地步,他们是不会退佃的。从这个意义上说,与其说退佃是自由,不如说是被迫。何况佃农也并非完全具有退佃的“自由”。当时由于无地可佃的流民大量存在,一般说来,佃农的退佃无损于地主的利益;但在当佃农的退佃不利于地主的场合下,地主就会依恃自己的权势来强迫佃农继续佃种,封建政府也会出来维护地主的利益。不仅如此,而且佃农退佃“自由”的争得并不意味着生产者与土地相脱离。列宁指出:封建制度的基本特征“就是农民被束缚在土地上”。[16]在有了一定的退佃“自由”的情况下,佃农和土地仍然是相结合的。因为佃农不管租佃哪家或哪几家地主的土地,一般说来,他总得租佃一家或几家地主的土地。
        尤其应当注意,佃农争得了一定的退佃“自由”不等于获得了人身自由,不等于取得了自由身份。人身的自由、自由的身份意味着摆脱人身依附关系,而一定的退佃“自由”的争得仅仅意味着人身依附关系的相对减轻。这种有了一定的退佃“自由”的佃农,通常仍然要替地主服劳役。南宋人袁采《袁氏世范》一书证实了这点。为了维护地主阶级的长远利益,袁采告诫地主应“以佃人为重”,劝告地主对佃农“不可有非时之役”。这从反面告诉我们,佃农是有劳役负担的。袁采同时建议地主在修治陂塘时,最好是采取“田主出食,佃人出力”[17]的办法。这又从正面告诉我们,佃农是要替地主服劳役的。另外,当政府向地主征派徭役时,地主往往“以佃客使当”,[18]把徭役转嫁到佃农身上。佃农不仅要在鞭子的驱使下替地主服劳役,而且在地主收租时,也大大地发挥超经济强制的作用。“谁知盘中餐,粒粒皆辛苦”。粮食以及其它农产品是佃农用血汗换来的劳动成果,佃农是不愿意把它们白白地交给地主的。在地主阶级的残酷剥削之下,“交出东西”的佃农,常常用抗租斗争的方式来反抗地主。如北宋时,嘉兴县(今属浙江)的佃农就往往“靳输主租,讼由此多。”[19]又如南宋时,湖州(今属浙江)“土俗,小民悍强,甚者数十人为朋,私为约,无得输主户租。”[20]为了占有地租,地主采取强制掠夺的残暴手段,死追硬逼,毒刑拷打,并常常因此而将佃农逼死打死。如楼钥《文华阁待制杨公行状》称:“巨室责租,至使耕夫自戕。”[21]体现人身依附关系的超经济强制就是这样强烈地在起作用。
        还应当指出,在封建地租的实现过程中,作为保护这种封建剥削制度的权力机关的封建政府总是充分地发挥其职能。如北宋时,高元常在作嘉兴丞时,为了强迫佃农把地租交给地主,颁布告示:“田(佃)人田,啬其入,杖,且夺田(佃)。”[22]又如绍兴年间,监察御史刘长源在奏疏中讲到官府残酷地替地主催租的惨况:“私门租课,一有不足,或械之囹圄,或监之邸肆,累累然如以长绳联狗彘,狱吏执垂而随之。路人洒涕,为之不忍。”[23]由上所述,不难看出,那种认为宋代存在着大量的身份自由的佃农的看法,是既缺乏理论依据,又与事实不符的。


        4楼2014-01-10 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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