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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贸易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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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入登记
提交材料:
1.贸易外汇收入从待核查账户结汇、划出或金融机构向企业发放出口贸易融资款项前,企业应当持书面申请(说明需登记的事项和具体内容)和下列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
(1)以信用证、托收方式结算的,提交收入申报单、出口合同;
(2)以汇款方式结算的(预收货款除外),提交收入申报单、出口合同、出口货物报关单;
(3)以预收货款方式结算的,提交收入申报单、出口合同、发票;
(4)对于出口贸易融资放款,提交与金融机构签订的融资协议、出口合同、发票;
(5)对于出口与收入主体不一致的业务,除按不同结算方式提交相关材料外,还应区分情况提交证明材料:因企业分立、合并原因导致的,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分立、合并证明文件;对于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况,提交相关材料;
(6)对于贸易付汇的退汇收入,应在书面申请中具体说明退汇原因以及退汇同时是否发生货物退运。因错误汇出产生的,提交原支出申报单、收入申报单;因错误汇出以外的其他原因产生的,还应提交原进口合同;发生货物退运的,还应提交对应的出口货物报关单;
(7)因汇路不畅需要使用外币现钞结算的,办理外币现钞结汇业务登记时应提交出口合同、出口货物报关单;结汇现钞金额达到规定入境申报金额的,还应提交经海关签章的携带外币现钞入境申报单。
外汇局按照真实性审核原则,可要求企业补充提供其他有效凭证、商业单据或相关证明材料。
2.外汇局审核企业提交材料无误后,向企业出具加盖“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监管章”的纸质《登记表》,并通过监测系统将《登记表》电子信息发送指定金融机构。
3.企业凭《登记表》在登记金额范围内到指定金融机构办理相关业务。
办理程序:
1.外汇局遵循属地管理和分级授权原则,对C类企业全部贸易外汇收入业务实行事前逐笔登记管理。
2.审核原则:
(1)提交材料是否完整、真实;
(2)拟登记的收入要素与提交材料之间是否具有一致性;
(3)交易是否合规:C类企业不得签订包含90天以上(不含)收汇条款的出口合同,不得办理转口贸易外汇收入;
(4)进口项下退汇的境外付款人应当为原收款人、境内收款人应当为原付款人。
3.《登记表》的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1个月。《登记表》填写要求:
(1)登记类别为“C类企业”;
(2)贸易外汇资金从待核查账户结汇、划出以及出口贸易融资放款,业务类别均为“收汇”;
(3)指定一种结算方式;
(4)指定一家金融机构;
(5)在“外汇局登记情况”栏中注明“待核查账户结汇、划出”或“出口贸易融资放款”字样。
4.对于代理出口业务,代理方为C类企业的,应当按规定办理贸易外汇收入登记。
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1楼2014-03-14 20:59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