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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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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报告
问题1:试点之日前,企业尚未完成的贸易信贷业务是否需要在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以下简称监测系统)中进行报告?
答:改革试点法规自12月1日起正式实施,试点开始后,企业发生的贸易信贷应当通过监测系统进行报告。对于债权或债务关系发生在试点开始前、了结于试点之日后的贸易信贷,企业自主判断对其贸易外汇收支总量的影响;对于存在重大影响的,企业可采取网上或到外汇局现场报告的方式主动向外汇局报告。
问题2:保税监管区域企业(保税业务和非保税业务)是否要进行贸易信贷业务等业务报告?
答: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简称试点指引),保税监管区域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参照适用试点指引,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政策另有规定除外。因此,保税监管区域企业保税业务按照现行相关规定办理,企业无须进行义务性报告;非保税业务的贸易外汇收支需要按照试点法规进行贸易信贷等义务性报告。
此外,试点地区保税监管区企业其他相关业务均按保税与否区分适用的政策原则,企业经营非保税品业务应当遵照《试点指引》和《实施细则》等相关试点法规中有关A类企业适用政策。企业在金融机构办理业务前,需主动说明相关进出口是否为保税业务。
问题3:企业进出口报关金额与相应收付汇金额是否只要存在差额就需要进行差额报告?
答:按照实施细则规定,差额报告是一种企业主动报告行为。对于单笔进口报关单金额与相应付汇金额、单笔出口报关单金额与相应收汇金额存在差额的,企业可根据该笔金额对其外汇收支与进出口匹配情况的影响程度,自主决定是否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差额金额及差额原因等信息。
问题4:监测系统企业端网上业务报告管理的预收货款报告中“修改”模块与“调整”模块有什么区别?
答:预收货款报告的修改和调整同样都是对已报告的预收货款报告信息进行变更。
其中,预收货款报告修改操作的时间限制是,已报告预收货款的收汇日期与当前操作日期的时间跨度不超过30天(含)。在此情况下,企业可向前或向后调整预收货款报告的预计出口日期,增加或者减少预计出口日期所对应的预收金额。
预收货款报告调整操作的时间限制是,已报告预收货款的收汇日期与当前操作日期的时间跨度超过30天且预计出口日期在操作当月之后的。在此情况下,企业可拆分已报告预收货款的报告金额,企业可向后调整预收货款所报告预计出口日期。
问题5:30天以上(不含)的预收货款或预付货款、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的进出口日期是以报关单的哪一个日期计算的?
答:贸易信贷报告所涉及的进出口日期是指报关单上的进口、出口日期。
问题6:由于客观原因企业逾期未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进行贸易信贷业务报告时,应如何办理?
答: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操作规程》中企业报告管理的规定,企业应提交相应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现场报告,说明情况,包括未能及时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网上报告的原因、需报告的事项和具体内容等。
问题7:跨境贸易人民币业务企业是否需办理贸易信贷等业务报告?
答:对于以人民币报关进出口且以人民币结算的跨境贸易,依据《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第10号)进行办理的,无须进行贸易信贷等企业报告。
问题9:A类企业90天以上的延期付款,如果为2011年5月甚至更早的报关单,是必须在付款之前在监测系统中进行报告还是在付款后30天内进行报告?
答:第一,关于12月1日前的贸易信贷是否需要补充报告。改革试点法规自12月1日起正式实施,试点开始后,企业发生的贸易信贷应当通过监测系统进行报告。对于债权或债务关系发生在试点开始前、了结于试点之日后的贸易信贷,企业自主判断对其贸易外汇收支总量的影响;对于存在重大影响的,企业可采取网上或到外汇局现场报告的方式主动向外汇局报告。
第二,关于贸易信贷报告时间点。预收、预付报告是在实际收款、付款发生之后,延收、延付报告是在实际出口、进口发生之后,故延期付款的报告时间不应当以最后实际付款为标准进行判断。


1楼2014-03-14 21:06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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