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卿大夫和士这两者的赏赐又有什么区别呢?对此,邹昌林先生认为:“‘作爰田’对卿大夫的赏赐是‘加赏之田’,即‘加田’。这种‘加田’‘无国征’,所以,这种赏赐是对土地所有权的转让,是把公室的土地赐给了卿大夫。……对于甲士的赏赐,……原先“食公田”,甲士不服役了,公田要收田,……而这次则不同,从上面大夫的‘加田’情况看,甲士的赏田也应当是‘加赏之田’,赏出以后,不再随职务的变动而取消。因此,当其不当甲士之后,则有了块自己能够占有的土地。……对于自由民中的一般劳动者,文公的措施中设有单独提到。邹先生的论述还是很有道理的,基本可以采信,但其中有两个问题需要特别注意:一是邹先生认为此次赏田是公室把土地的所有权转让给卿大夫,我们认为不是这样,公室转让的只是土地的占有权,或者进一步说是事实上的土地所有权,而不能直接说转让了土地所有权,因为此时国君名义上还是土地的所有者,即便在“作爰田”之后,对所赏出的土地也还是有处置权的,如《左传·嘻公三十三年》云:“以再命命先茅之县赏青臣。”杜注云:“先茅绝后,故取其县以赏青臣。'《左传·成公十一年》载周王与晋国演至争衬田。周王使者对演至说:“襄王劳文公而赐之温。狐氏、阳氏先处之,而后及子。’从这两则材料看,贵族绝后,采地需归还公室;晋君又能将温三易其主,也说明温的所有权在公室。当然,“作爰田”后贵族对所赏土地的占有权从数量上讲扩大了,从程度上讲加深了,且随着公室的衰微,占有权也变为了真正意义上的所有权,但那是后来的事,并不发生在“作爰田”之时。二是邹先生文中提到晋文公施政措施没有涉及自由民中的一般劳动者,所以不清楚对他们的具体赏赐是什么,只能靠推论。其实,从我们前文的论述来看,这次“作爰田”之赏本就不是针对这些自由民中的一般劳动者的,那么晋文公的施政措施作为“作爰田”这一变革的制度化产物自然也不会涉及这部分人,因此,找不到与其相关的史料也就不足为怪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