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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 关于特殊动产的登记对抗效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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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交付时所有权转移,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但同时有法条规定 出卖人将标的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已受领人请求将标的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样的话特殊动产的登记对抗体现在哪里呢?烦请各位大神指点!


来自手机贴吧1楼2014-05-30 08:58回复


    来自手机贴吧2楼2014-05-30 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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