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具有下列行为:(一)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二)隐瞒与保险活动重要的事情….”、第一百二十八条“保险经纪人因过错给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我2009年4月经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公司员工介绍,购买了该公司“美满一生”分红型(每年缴费10000元,共交5年)。购买前只听到大肆宣传该产品分红如何高,收益可观,没人告知购买要承担的风险。我咨询保险公司员工:“如果有事急用钱,中途退保是不是受损失?”该员工说:“5年内退保肯定受损失,5年后退保不受任何损失,而且享受产品分红,肯定比存钱强。”因此购买了此产品。
今年4月投保满5年了,我来到该公司业务大厅退保,大厅工作人员说现在退保不合适,只退36713.41元,我立刻感觉上当受骗了。从此,我多次拨打95519投诉,多次找保定人寿综合部工作人员和公司领导,找到律师咨询,并查看相关法律条款,结果只退给我本金。
保定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过错不言而喻:一是在产品推销中掩盖产品的潜在危害;二是公司员工没有实事求是履行告知义务,他们利用投保人的不知情,欺骗投保人;三是因过错给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