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日报讯(记者李亦中)某高校一位研究生在一家生殖中心捐精时猝死,其家属将高校、生殖中心等相关单位告上法庭,索赔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400余万元。一审法院判定该研究生与生殖中心均无过错,共同分担损失。近日从市中级法院获悉,该案二审维持原判。 经该高校附属医院多次动员,郑某答应加入捐精队伍,2010年12月在某生殖中心所属人类精子库签署《捐精知情同意书》,内容包括同意自愿捐精,捐精期间每6个月作一次健康检查。2011年1月,该人类精子库对郑某体检,确认其各项身体指标合格,接纳为捐精者。
此后,郑某在11天时间内先后4次捐精。2011年2月12日上午11时许,第5次进入生殖中心的取精室捐精,13时50分,工作人员见郑某仍未完成取精,进入取精室发现郑某倒在地上神志不清,立即呼叫120急救。当日下午,郑某经抢救无效,被宣布死亡。某医院出具一份《居民病伤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确认郑某系猝死。【图片】
此后,郑某在11天时间内先后4次捐精。2011年2月12日上午11时许,第5次进入生殖中心的取精室捐精,13时50分,工作人员见郑某仍未完成取精,进入取精室发现郑某倒在地上神志不清,立即呼叫120急救。当日下午,郑某经抢救无效,被宣布死亡。某医院出具一份《居民病伤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确认郑某系猝死。【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