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
2005年7月份,原告急需在外地城市买房,资金不足,其父亲找到中间人与原告商议处理该房屋并签下合同,因当时数额不小,且要一次性付清全款,原告一家四处奔波凑齐款项付清后,被告愿望得呈,父母非常高兴,执意要作东宴请原告、原告父母和中间人在樊的安排下,大家在一起开心地吃了一顿圆满饭。
合同签订后的九年中,从未有人就其价格不公平、不合理而向原告提出异议。
原告后来多次联系被告想要办理过户手续,因被告在外地工作不方便回来而一再搁置。2014年10月11日,被告樊X正好回新野,原告找到被告希望其协助办理过户手续,被告樊X却以影响其政治前途等等理由推拖不予配合。再后来直接说2005年的房子卖价太低,要求原告追加房款,否则就要收回房子,撤销合同。
二被告还这样出尔反尔,不讲诚信,无视法律,于情无理,于法无据,霸道无德,实在是于法于情于理不容宽恕。
综上,原告当时是以合理价格、善意取得诉讼中争议的房产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故诉讼争议房产理应归原告所有, 原告有责任、有义务协助乙方办理过户手续。
现恳请法院主持公道、维护正义,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顺利得以实现。
结果如何,大家试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