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家单位的做法是违法的!”上海
市人才服务中心人才交流部主任、人事专家戴德良介绍,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签订劳动合同期满一年以上才有最多三个月的试用期,而且必须包括在劳动合同期内。签订半年合同期只能有一个月试用期。企业擅自延长规定的试用期都属无效。小于前半年在该企业工作,没有签订合同,却以所谓“试用期”工作,属于企业的“霸王条款”,不符合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小于前半年在该企业的工作属于事实用工。津贴500元也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收入。因此,小于可要求原单位给予改正和补偿,如果单位不答应,则可以提请人事劳动部门进行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