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司法实践中是无罪,理论不能偏离实践,现实中公检法不能去管这个,那么理论也就应该调整为无罪。不能逼着公检法去抽风。
假设两个情形,一个女的要毒死自己的丈夫,误用白糖放在暖壶里,然后去自首。公安的来到她家一看,丈夫美滋滋的已经喝了好几茶壶了。这时如果想定罪,就成了连犯罪事实都没有的纯口供定罪。如果女的见机翻供,那么就成了啥都没有的情况下定罪。司法中根本无法操作,也懒得管,最多批评教育提醒了事。
再来一个,
@蔷薇蓓蕾 再来牺牲一下,别生气哈。比如,我们是伴侣关系,有一天我移情别恋,但不敢和你说,怕你纠缠或者怕你找人打我。于是给你一杯水,你喝着很甜,以为我关心你,很高兴甜甜的笑了。我看着你笑,回忆起以前的种种,决定回心转意。但事后查明,是我弄错了,本来要那啥。这时,什么损害都没发生,还很美好,如果却有一人获得了重罪,那么法律岂不是很神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