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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是多数人专制就越残忍;多数人专制比一人专制更有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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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前者只能由后者来纠正,并且一人专制的残暴程度并非与他的实力成正比,而是同他遇到的阻力成正比。
-——近代资产阶级刑法学鼻祖
[摘录]《论犯罪与刑罚》-贝卡利亚[上]2008-06-0615:18《论罚罪与刑罚》-贝卡利亚
阅读笔记
——向毒舌的老贝,以及他洋溢着人道主义精神的伟大著作鞠躬!(题记)


1楼2014-12-31 12:39回复
    贝卡利亚最著名的行为,是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系统地提出废除死刑的理念。1764年,他写了论文《论犯罪与刑罚(On Crimes and Punishment)》,提出刑罚制度的限度,是达到安全有秩序的适当目标,超过限度就是暴政。他认为,刑事审判的效力来自刑罚的确定性,而不是残酷性。他认为由国家来夺去一个人的生命是不公正的。这篇论文逐渐传到北美,给了革命前的知识分子包括美国建国先贤们很大的影响,甚至有人说,贝卡利亚开辟了人类法律史一个全新的时代。
    其实到现在我也很少发表自己的意见,很多还是直接引用,因为有土壤才能播种
    发几条老贝的言论。


    3楼2014-12-31 1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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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人们只有在亲身体验到关系着生活和自由的最重要事物中已充满谬误之后,并在极度的灾难把他们折磨的精疲力竭之后,才会下定决心去纠正压迫他们的混乱状况,并承认最显而易见的真理。


      4楼2014-12-31 1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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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罚的宽和
        1刑法的目的即不是要摧残折磨一个感知者,也不是要消除业已犯下的罪行。
        2难道一个不幸者的惨叫可以从不可逆转的时间中赎回已经完成的行为吗?刑法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犯罪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戒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


        5楼2014-12-31 1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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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严峻的刑罚造成了这样一种局面:罪犯所面临的恶果越大,也就越敢于规避刑罚。为了摆脱对一次罪行的刑罚,人们会犯下更多的罪行。刑法最残酷的国家和年代,往往就是行为最血腥、最不人道的国家和年代。因为支配立法者双手的残暴精神,恰恰也支配着杀人者和刺客们的双手。在王庭上,这种精神为恭顺的奴隶的凶残心灵制定了铁的法律;在阴暗的角落,它却煽动人们绞杀这些暴君,并以新的暴君取而代之。


          6楼2014-12-31 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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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啊!最近暂时不研究刑法,改为研究著作权法好不好?想想能帮到周大的方法吧!拜托你了!


            IP属地:四川来自Android客户端7楼2014-12-31 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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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哇,这本书我们教授也推荐了,我正打算假期看的~~


              来自Android客户端8楼2015-01-01 0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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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不是本吧最高冷得主嘛!幸得一见,三生有幸!


                来自Android客户端9楼2015-01-01 2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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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宋宇航sky_fly 这是街头拍的,当局和我都希望法律不再高冷


                  10楼2015-01-02 1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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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赞成独裁,这样很容易主观情绪化,因为他的喜恶而对一些人不公平。


                    11楼2015-01-06 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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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毕竟是看穿一切的楼主


                      12楼2015-01-06 1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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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个比较残忍


                        来自Android客户端13楼2015-01-09 1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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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无论暴政多么殚精竭虑的翻新刑罚的花样,但刑罚终究超越不了人类器官和感觉的限度。一旦达到了这个极点,对于更有害和更凶残的犯罪,人们就找不出更重的刑罚以作为相应的预防手段。
                          下列观点是我的结束语,刑罚的严厉程度应当同本民族的情况相适应,对于刚摆脱了野蛮状态的人民的拙笨的心灵,需要用比较强烈和比较容易厂家的印象来刺激,要制服凶猛的狮子需要闪电,而枪声只能使它激怒,但是,随着生丰在社会中的人们心灵温和起来,他们的感受性也增加了,而随着感受性的增加,如果还想保持事物和感觉之间的关系,那么就应当减少刑罚的力量。
                          从前面我们所谈到的,可以得一个一般的定理来,这个定理是十分有益的,但是,它却不大符合公认的传统精神——每一个国的通常的立法者,这个定理就是:要使刑罚不成为一个人或许多人对个别公民的暴力行为;刑罚必须是公开的、即时的、必要的、在该种情况下可能判处的刑罚中最轻的、同所犯的罪相均衡的、在法律中有明文规定的。
                          @仁贵西乡五里桥 其实你的一些观点还是比较符合原著的,这本书真的很不错


                          15楼2015-01-10 1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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