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他口气透着寒意:“赵小姐三天前到鄙事务所时曾说会再度光临,却迟迟不见你来,我只好亲自过来拜访。”默笙愕然,抬头迎上他灼灼的眸子。“你怎么知道……”她并没有留下名字,他怎么知道还皮夹的人是她?“赵小姐,我恰好有正常人的推理能力。”他嘲讽地说。也许当律师的都有这种“正常人的推理能力”,默笙盯着墙壁:“我是去还皮夹,你既然已经拿到就不用再跑一趟了。”何以琛眸光一闪。“除了还皮夹,你没有别的事?”她还可以有什么事吗?默笙怔怔:“没有了。”“很好。”他眼中仿佛掠过一丝失望,移步到她面前,“可是我有事。”他拿出那个黑色的皮夹放在她眼前:“这里面原来有一张照片,赵小姐知道下落吗?”当然知道,默笙低头:“有吗?我没有注意。”“哦?皮夹里除了钱什么都没有,赵小姐如何知道皮夹是我的?”默笙哑口无言。差点忘了他是律师,善于找出对方言辞上的一切漏洞,想骗他先得掂掂自己的斤两。他欠身:“赵小姐可否把照片还给我?”默笙突然觉得莫名其妙。他是什么意思?一边摆出一副“你是陌生人”的模样,一边却又讨要她的照片。“照片上的人是我,为什么要给你?”“赵小姐,我劝你不要和一个律师讨论物品的所有权问题。”以琛冷冷地说。
【法律视角】
何以琛主张,钱包里的照片属于其本人所有。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二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第四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所以,何以琛对他所拥有的照片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若赵默笙侵占何以琛的所有的照片而不归还,则构成对其所有权的侵犯,该请求权基础为《侵权责任法》第三条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到此,我们一定会和赵默笙有同样的疑问:“照片上的人是我,为什么要给你?”我们说,照片上的人的确是赵默笙,但是照片为“物”,是物权的客体,而该物权属于何以琛所有。照片上的人是赵默笙不假,但她仅于其上享有“人格权”,具体而言,为人格权中的“肖像权”。所谓“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就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对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