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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科普】:中国古代婚姻妻妾制度详解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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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Android客户端1楼2015-05-09 14:58回复
    古人以雁为礼,一取雁是候鸟,每年秋分时节南去,春分时节北返,来往有时,从不失信。喻男女婚前互守信约,婚后夫妻坚贞不渝。二取雁是随阳之鸟,喻妇人出嫁从夫;三取雁行有序,飞时成行,止时成列,迁徙中老壮雁率前引导,幼弱雁尾随跟紧,井然不紊,喻嫁娶之礼,长幼有序,不相逾越。由於雁是飞禽,很难捕捉,后人以鹅代雁,谓之「雁鹅」。


    来自Android客户端6楼2015-05-09 1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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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制度,我国古代社会实行许可离婚、专权离婚、限制离婚的制度。反映在离婚方式上,以「出妻」为主,以「义绝」、「和离」和一定条件下的「呈诉离婚」为补充。
      第一,出妻制度。出妻,即男子强制休妻,是我国古代社会最主要的离婚方式。我国古代的「礼」和「法」为男子休妻规定了七种理由,这就是所谓「七出」。《大戴礼记·本命》记载:「妇有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窃盗去。」不顺父母,是指儿媳不孝顺公婆,得不到公婆的欢心,尽管妇女没有过错,只要公婆不喜欢儿媳,即可成为出妻的理由。无子,即妻子不生儿子,封建时代的法律规定「四十九以下无子,不合出之」。淫,即指妻子与人通奸。妒忌,在古代社会,官宦豪绅除娶一个正妻外,还可以纳妾。如果女子从思想、行为上不准丈夫纳妾,男子可以此为理由将她休掉。恶疾,指妻子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据考证,这里的恶疾,主要指的是麻风玻多言,指妻子多言多语,离间了夫家的亲属关系。窃盗,指妻子擅自动用家庭财产。在古代社会,妻子对家庭财产没有处理权,私自动用家财就被认为是盗窃。
      为维护封建道德,古代婚姻制度又规定了三种丈夫不得休妻的法定事由,客观上取得了保护女性权利的效果。这就是所谓的「三不去」,即使妻子有「七出」的理由,丈夫也不得将其休弃。其内容,按照《大戴礼》所记载为:「有所取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即:
      妻子无娘家可归、无所依附的,不能休;
      和丈夫一起为公婆服过三年丧的,不能休;
      结婚时夫家贫贱,曾与夫同甘共苦,后来富贵了,不能休。
      第二,和离制度。和离制度是我国封建社会一种允许夫妻通过协议自愿离异的法律制度。但在男尊女卑的封建社会里,妇女受著传统的「三从四德」和贞操观念的严重束缚,很难真正实现其离婚的愿望。所谓和离,大多是一种协议休妻或「放妻」,往往成为男方为掩盖「出妻」原因,以避免「家丑外扬」而采取的一种变通形式。


      来自Android客户端7楼2015-05-09 1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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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妾,又称姨太、陪房,亦有二奶小老婆等俗称,是中国传统一夫多妻制下的产物,在其他东方国家也有或曾有过类似存在。其在中国的合法性止於中华民建立,在香港和澳门等地亦是合例所禁止的,否则是犯上了通奸罪、重婚罪。在现代社会,一个男子有多个妻子的情况下,第一个妻子被视为正室,其它的被视为妾。也作为女子对自己的谦称,类似於男人自称的「仆」。


        来自Android客户端9楼2015-05-09 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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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详细解释==
          嫡庶之别,在帝王则为后妃,在士民则为妻妾。结发嫡妻称为元配,元配死后再娶正妻称为继配或续弦,在社会地位上尊荣相侔,然而宗族礼法上待遇却有所不同。如慈安太后为清文宗继后,在祭奠元后时执妃妾之礼。
          有名分的妾又称侧室、偏房,她们的存在被家族和社会认可,然而地位与正妻有云泥之隔,无论表现在家族、社会还是死后的待遇上。在生前,她们必须小心侍奉丈夫及他的嫡妻、他们的孩子、甚至自己的所生。在社会上,她们与丈夫的官品带来的诰封无缘,也不能在婚寿宴席上露面。在死后,她们也不能够和丈夫合葬,牌位不能入宗庙,其地位就可想而知了。历史上以床头人赠人的士子不在少数,也有人见他人妾美而横加夺爱者。西晋石崇就是因为不肯以宠婢绿珠转赠孙秀,而失掉性命的。苏东坡南谪时以诸多姬妾赠人,以至日后有多人自称是他的遣妾遗腹所生。魏曹彰「爱妾换马」竟也被看作是「性倜傥」的风流佳话。诸如此类,皆可看出姬妾的社会地位之低贱,竟与车马器物无异。
          嫡妻是丈夫所有子女名分上的母亲,所谓嫡母者也。子女称父妾为姨娘,是因为古人将妻妾比之於姊妹,从子女看来,当然是姨娘了。也有称「新娘」的,因地方而异。众所周知,在封建宗法家庭中,子女对父母要晨昏定省,承欢膝下。然而,即使对亲生的子女而言,父妾也是不入尊亲之列的,因此对子女的养育、婚嫁、前程,毫无亲权。虽然有的妾侍倚仗主人的宠爱,对家务颐指气使甚至萌生夺嫡之念,但却为礼法名教所不容,
          即使成功,也难免当时后世的不尽指弹。也有妾在妻死后被扶正的,俗称为填房,在礼仪待遇上视同续配。然而这毕竟是少数,绝大多数汉家士子认为此「有辱门风」,宁肯再娶良家女也不肯将妾扶正。


          来自Android客户端10楼2015-05-09 1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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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配和续配统称嫡、妾和婢统称庶。嫡出子无论男女都与庶出有著本质上的不同。《大唐令》明文禁止以庶乱嫡,指出立嗣当以嫡为主,无嫡立长。历史上以贤明著称的帝王诸如唐太宗、康熙、乾隆都曾因此为继承人问题苦恼过。当时宗法家族的继承顺位是嫡长子、嫡长孙、嫡次子,然后才是庶出子。知道了这些,我们就明白《红楼梦》中的赵姨娘之所以要害倒王熙凤和贾宝玉,就在於这两人妨碍了她母子向上爬的机会,而并非是她有夺嫡的胆量和把握,因为大家都清楚,贾政这一支实际上的继承人,当是贾兰。所以没有财产名位之争的女儿倒还罢了,《红楼梦》中王熙凤的一番感慨不过是针对「一等轻薄人」而发。官宦人家庶出的女儿甚至有母仪天下的,慈安太后即是。
            中国古代的姬妾制度,堪称世界奇观。此一制度,打从母系氏族消失那天起,便开始萌芽,然后茁壮成长、势不可挡。
            【全文转载完成】。


            来自Android客户端11楼2015-05-09 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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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三,劳役婚。即男方为女家服一定劳役,以此作为成婚条件的婚姻。由于以力代财,所以这种婚姻中男子的地位较低。


              来自Android客户端13楼2015-05-09 1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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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来分析一下"六礼"的实质。
                首先,"六礼"是维护宗法统治的需要。宗法以婚姻家族为核心,所以婚礼被当作"礼之本"。 婚姻由媒人串联,父母包办。正如《礼记 昏义》所说,结婚的目的在于"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婚姻是两个宗族之间的娶妇嫁女。"六礼"程序就是父母包办子女婚姻的程序。"成妻之仪"后新媳妇只是男方的妻子,"成妇之仪"完毕,新媳妇才成为男方宗族的媳妇。 从结婚的目的和成妇仪式看,"六礼"维护宗法统治秩序的作用非常明显。
                其次,"六礼"要求等级森严的定式。"六礼"是古代婚礼的总称。具体分为帝王、太子、王公、品官的婚礼、士婚礼、庶民婚礼等。等级不同,要求不同,特别是聘财的多寡不同。每种等级用何种仪式,说什么话,用什么东西作聘礼,喜宴每桌用多少菜,鼓乐人、彩灯各用多少,皆有等级,不得逾越。
                第三,"六礼"贯穿着男尊女卑的思想制度。妇从夫居,是随父权制出现的,形成于私有制确立之时。"六礼"就是男娶女嫁的方法。嫁为将女送往夫家,娶为男到女家娶妇。整个过程是男主女从,男尊女卑。
                第四,"六礼"充满鬼神迷信色彩。纳采用雁(后世改为用鹅),据说含有阴从阳之意;问名是向神求得吉兆;请期亲迎要选择良辰吉日等等。迷信在六礼中几乎无处不在,如此才认为是"天作之合"。
                第五,"六礼"是私有制在婚姻上的必然结果。聘娶婚把妻子当作丈夫的私有财产。这是私有制的必然结果。正如鲁迅所说:"私有制度的社会,本来把女人当作私产,当作商品。""男人是私有主的时候,女人自身也不过是男人的所有品。"这一点集中反映在纳征这道程序上。征,成也,交聘财而后婚成。按封建法律,纳征之后,女子再许他人就要负法律责任。
                西周确定"六礼"之后,后世一直沿用。虽然有些朝代就六道程序有增有减,聘礼的名目有更换,但其实质没有改变。


                来自Android客户端15楼2015-05-09 1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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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否定的结婚条件
                  我国古代法律中否定的结婚条件,是指违反法律成婚的五种情况。
                  1、 有一定的亲属关系的男女不得相婚。如同姓不婚。同姓不婚的实质是同宗不婚。凡同宗亲属之间,均不得结婚。姓是共同血缘关系的标志同姓则血缘关系较近,不同姓则血缘关系较远。同姓不婚有利于后代的繁衍,这对当时或以后我国古代人口质量的提高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同姓不婚还有其政治目的,就是《礼记 郊特性》所说的"附远厚别"。所谓"附远",就是通过联姻与血缘关系远的异姓贵族建立姻亲关系;所谓"厚别",就是严格别于同宗,以防紊乱伦常。唐明律还禁止与同宗无服亲的妻妾结婚。明律对娶同宗之亲及五服亲之妻,一律同科,处刑加重。明清律严禁兄亡收嫂,弟亡收弟妇的收继婚。元代允许收嫂为婚。同母异父、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不许为婚。
                  2、良贱不婚。出身良贱不同的男女不得为婚。在唐以前,不仅士庶之家不得与百工伎巧卑姓为婚,及时士庶之间也是界限分明,很少结姻,结婚论门第,自古已然。《唐律疏议》:"人各有偶,色类相同,良贱既殊,何宜配合。"唐以后法律也禁止良贱为婚。
                  3、与某种身份的人不得为婚。如与犯罪逃亡之妇女不婚,僧道不婚。
                  4、有特殊的社会关系的男女不得为婚。如官吏不得与部民妇女为婚。 


                  来自Android客户端19楼2015-05-09 1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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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因某事在一定期限内不得为婚。如居丧不婚;祖父母、父母被囚禁时不婚。


                    来自Android客户端20楼2015-05-09 1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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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中国古代的离婚制度
                      婚姻关系的终止有两个原因:一是配偶一方死亡或宣告死亡;二是因双方的离婚行为。第一种原因是婚姻终止的自然原因。离婚,是生存的配偶运用法律手段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这是由双方主观意志所决定的。离婚,不仅在双方婚姻当事人的人身关系、财产关系、相互间、权利和义务等方面,引起一系列的法律后果,而且还直接涉及子女的抚养教育等问题,从而对家庭和社会都产生重大影响。因此,离婚制度是婚姻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古今中外的婚姻立法,对离婚问题都作了专门规定。
                      离婚作为一种制度,有它发生、发展的历史。离婚制度是婚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和婚姻制度同时产生,并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而发展变化。
                      离婚一词,是现代各国法律统一的用语。在古代社会,由于男女社会地位的不平等,特别是在离婚问题上,丈夫有休妻的特权,而妻子无离婚的自由。因此,中国古代法律上不用离婚这个词语,而用"绝婚" 、"离弃"、"休妻"、"出妻"等用语。结婚,认为是合二姓之好,而离婚,则认为是绝二姓之好,所以叫绝婚。而"休妻"、"离弃"则是指丈夫遗弃妻子。


                      来自Android客户端22楼2015-05-09 1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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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中国古代历史上存在过的离婚主义
                        从中国古代离婚制度的历史沿革看,它已经经过了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半殖民地半封建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在几千年的演变中,基本上有两大立法主义,一为禁止离婚主义,一为许可离婚主义。
                        (一)禁止离婚主义
                        禁止离婚就是禁止一切离婚的主张。古籍中记载:"夫妇影必世相依","夫妇之道,不 可不久也。"特别是妇女,规定"从一而终"。不论在何种情况下,也不能离婚,难字虽有休妻的权利,但这个权利也是受限制的。禁止离婚主义理论根据,归纳起来有三点:
                         1、 宗教说。
                        从宗教的观点看,婚姻乃神的意志,非人力所能为,因此人不得违背神的意志而离婚。所谓"神作之合"、"天作之美"都是这个意思。就中国认为人间的婚姻问题是月下老人决定的,叫"神媒",本人是不能违抗的。基督教圣经记载:"开辟之出神造男女,是故人离父母而合于妻,凡此二人,应为一体。"
                        2、道德说。
                        不论是奴隶主阶级或是封建地主阶级,对离婚都存在偏见。他们认为婚姻是人生的大事,结了婚就应该"白头偕老",离婚时一种罪恶,是一件丑事、坏事。因此,离婚时不合道德的。如果允许离婚,就等于允许淫乱,就会导致公共道德的堕落和社会风气的败环。
                        3、子女利益说。
                        子女是婚姻的自然结果,夫妻有抚养、教育子女的天职,若允许离婚,必然影响子女的利益。为了保护子女的利益,也不应该允许离婚。
                        禁止离婚主义虽然盛行一时,有些理由(如子女利益说)也有一定道理,但这种主张违背了婚姻的本质。随着社会的发展,这种主义逐渐被淘汰,被允许离婚主义取代。


                        来自Android客户端23楼2015-05-09 1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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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自由离婚主义。
                          即依照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志而离婚的主张。提出这个主张的是资产阶级,他们认为婚姻是契约,当然可以自由离婚。自由离婚主义与限制离婚主义的区别在于:第一,自由离婚主义立法不列举法定离婚理由,之作概括性规定,而限制离婚主义则列举法定离婚理由;第二,自由离婚主义不限制当事人的离婚诉权,不管有无过错,法律不剥夺当事人的离婚请求,而限制离婚主义对有过错方则限制其离婚请求;第三,自由离婚主义是从婚姻本质出发所作的限制性规定,能适应各种离婚纠纷,限制离婚主义手法定理有的局限,对法订立哟,法院可以不受理,这使得一部分当事人的正当要求得不到法律的保护;第四,自由离婚主义有利于真正实现男女平等,而限制离婚自由的法定理由往往有利男方。


                          来自Android客户端25楼2015-05-09 1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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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中国古代离婚制度
                            (一)七出或七去
                            七出作为离婚的条件,在西周就已出现。《周礼》规定,丈夫可以以七种理由休弃妻子,即所谓的"七去",也叫"七出"。所谓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窃盗去。"
                            1、 不顺父母或不事舅姑
                            按中国礼法,媳妇要绝对服从公婆,以婆婆的言行为标准,作婆婆的影子。如媳妇违反公 婆的心意,即是芝麻小事,也可能被夫休弃。夫休妻有时完全依据父母的好恶,而非出于本意。
                             2、 无子
                            生子立后,是古代婚姻的一个主要目的。无子被出,视为理所当然。虽然妻不生子并不见得就是由于她的生理原因。生子不像父,页会受到夫的歧视、怀疑,而至休弃。
                            3、 淫
                            淫能乱族,妻子有不贞行为,乱了夫家的血统,所以列为出妻的一大理由。但在古代,丈夫有时只是怀疑妻子有乱伦的行为,但没有证据,往往也提出离婚。唐《霍小玉传》:"李益对妻心怀疑恶,猜忌万端,竟讼于公庭而遣之,三娶率皆如初。"元代以后妻子犯奸,是对适用三不去的唯一限制。
                            4、 嫉妒
                            妻子有嫉妒的心理,影响了丈夫娶妾、多妻,或引起妯娌、姑婆和婆媳不和。
                            5、 恶疾
                            妇女有恶疾,不可与丈夫共"粢盛"。意思是说妻子的了严重的不好治愈的疾病丈夫不能和妻一起吃饭,不能一起去祭祀祖先。
                            6、 多言
                            儒家一直把妇言视为祸源之一。"勿听妇人言"乃使封建家规的格言。妻子对家事多言多语,离间家庭关系、影响和睦。


                            来自Android客户端26楼2015-05-09 1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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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释:【本文未完成】【全文转载完成】。


                              来自Android客户端29楼2015-05-09 1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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