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邓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贷款人还贷严重逾期并死亡后,未经正当程序追要贷款,反而擅自处理抵押物,以处理抵押物为由引诱其他人帮死者还贷。致使还贷人在还完贷款后,落入一场“陷阱”内无法自拔。
据邓州市民赵成俊反映,1998年,邓州城郊乡三里河村西贾组的陈宝瑚以夫妻两人共有的三间共68平米的房屋,为刘宝林在邓州农信社的1万元贷款进行抵押。当时房屋评估价为1.5万元。随后,刘宝林和陈宝瑚先后死亡,陈宝瑚妻子郝桂芝随子女到湖北生活,农信社贷款无法追要。
“2006年,有朋友介绍说,邓州市农信社有个坏帐1万元,谁帮着偿还本息,抵押的一套农村房屋归谁。我过去还清了本息共10500元,农信社把陈宝珊房屋的抵押权证书交给了我。当时为了打消我的疑虑,农信社还开了一个单子证明此事。”赵成俊说,当时他拿到房屋的抵押权证书后,曾到所在地查看,发现由于无人修缮和居住,三间房屋基本上已经倒塌。2011年,他和当地村民在倒塌房屋的原址上联合建房,当时达成的协议后,联建房交房后,当地村民给他一套120平方的房子,价值约15万元。
“然而,正当联建房屋正在建设时,陈宝瑚的侄子接回郝桂芝回村讨说法,并向邓州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赵成俊和邓州市农信社将其房子拆除并开发建设,是侵权行为,要求房屋停建,并赔偿损失。”赵成俊认为,原告房屋虽经他帮着还清贷款取得,但当时已经自然倒塌。他只能在买来的墙体上与他人联建房屋,不构成侵权。
然而,事情的发展总是出人意料。2011年12月10日,邓州市法院下达了(2011)邓法民一初字第185号民事判决书,认定邓州农信社和赵成俊构成侵权,要求将郝桂芝的房屋恢复原状。
民事判决书显示,贷款到期后贷款人和抵押人均未还款,邓州农信社未经正当程序追要贷款,也未经合法程序擅自处理抵押物,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赵成俊未取得原告同意就将房产处理后在原址上进行房产开发,应承担对原告房产恢复原状的民事责任。
赵成俊认为,从农信社接手时,郝桂芝的三间房屋已自然倒塌,他不该对倒塌的房屋进行赔偿。而且当时村民已在原址上联建房屋,而郝桂芝和陈宝瑚均非当地村民,也无法对宅基地提出主张。
更让赵成俊想不通的是,在邓州市法院执行局随后进行的调解中,执行局法官告知他,原告要求他至少赔偿35万元。更让他想不到的是,法院明明判令农信社和他一起承担民事责任,赔偿时却只让他一个人出钱,法院没让农信社拿一分钱出来。
“执法局的人说,如果不执行法院判决,将对我实行拘留。我想不明白,为什么不对邓州市农信社的法人也实施拘留?”赵成俊说,他明明替人偿还本息才从农信社手中取得了抵押权证,现在不仅当年的10500元要打水漂,还得倒赔20万给多年欠贷不还的赖帐人,不知这法律还有什么公平公正可言。
“我花了10500替她还贷不说,联建房屋只得到一套价值15万元的房屋,她却通过法院向我追讨35万元,这倒赔的25万元从哪算出来的?”赵成俊说,他不服气曾托人找法院的人追问原因,但无人对他解释这35万的依据有哪些。
另据邓州市三里河村民反映,郝桂芝和陈宝瑚均不是他们村的村民,根据国家法律,他们根本不能主张宅基地和上面的房产。然而,邓州法院却不顾国家相关法律,认定郝桂芝和陈宝瑚拥有合法房产,本身就是对法律的公然践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