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芈月传》小说是我于2008年开始构思,2009年开始正式创作的,并在晋江文学网贴出部份章节。2012年郑晓龙导演的制片人曹平女士得知我正在创作《芈月传》小说后,提出能否跟我进行影视剧改编合作,当时因为仰慕郑晓龙导演的盛名,我表示愿意。遂于2012年8月与“东阳市花儿影视文化有限公司”签订《电视剧剧本创作合同》。签约时合同明确约定“该作品系乙方原创小说(还未出版)改编剧本,依据《著作权法》第十五条,乙方享有原小说的发表和出版权利。”但制片方借口我的小说“未出版”为由,回避与我签订原著小说改编权授权合同,而仅仅与我签订《芈月传》编剧创作合同,并借口“防止同行抄袭”,不许我在网络发表已经完成的小说,此后又限制我小说的出版时间。后因市面上出现同类侵权小说,经我与制片方多次沟通,方同意将出版日期提前到2015年6月分卷出版,我才与出版社签订“出版合同”。
签约“剧本创作合同”之后,我开始对我的原著小说进行电视剧本的改编。从2012年9月递交大纲、分集大纲、人物小传开始,直至2014年3月底交付所有53集剧本,至此所有的剧本均由我一人所改编完成,其中部份内容亦按制片方审稿要求进行数稿修改,其间并无任何合作改编者。在所有剧本交稿通过之后,制片方再未对我所改编的剧本提出任何修改意见,并且对方接收剧本后,支付了全稿通过审核阶段的稿费,这应该可以表明制片方对我改编的剧本是认可的。
当然,剧本改编期间的沟通过程并非尽如人意。2013年7月当我递交完1-10集以后,制片方中间屡次要求修改合同,企图对《芈月传》所有著作权及上下游衍生品权益进行全面剥夺被我拒绝。其中详细,一言难尽。
我于2014年3月份交完全稿,6月份《芈月传》正式启动对外宣传,但出现在《芈月传》电视剧官方海报署名是“编剧:蒋胜男、王小平”。编剧竟然莫名的增加了王小平,这让我十分惊讶和不解!因为在我进行剧本改编时,王小平女士只是作为导演方提出过廖廖几点审稿意见而已,如何能同列编剧?当时考虑到剧本正在拍摄准备中,不想因为这些外在因素让自己精心孕育的剧本毁于一旦,同时制片方亦说是为了考虑到王小平女士的特殊身份,此时与制片方正式交涉,也会影响到拍摄进行,为顾全大局,也只能忍下这种委屈。另外,当时《芈月传》电视剧官方海报及其他宣传资料中也没有载明根据我的小说进行改编。
2014年11月8号,在我的剧本完稿上交八个月及电视剧开拍两个月以后,制片人曹平女士以澄清市面上的同类侵权小说为由,要求我同意以制片公司名义发布一项声明,内容为“由东阳市花儿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出品、郑晓龙导演执导的电视连续剧是由编剧蒋胜男、王小平独立创作完成,不存在原著小说或根据任何原著小说改编完成的情况”(附1)。若制片方此声明仅仅是为了让我承认王小平也具有编剧之一的资格,我亦有可能会作退让,但否定我的原著小说之存在,公然违反合同之行为是我断然不可接受。即使如此,我亦是为了大局考虑,就此事特地咨询专业律师,给出和解方案希望能和解此事。但令我没有想到的是,对方对此置之不理,却不达目地不罢休。此后,按合同约定制片方应在“开机七日内”将剩余15%稿费尾款支付给我,但制片人曹平女士却以此为要挟,要我先签署一份所谓的《著作权声明书》方可支付尾款,其再度提出被我屡次拒绝的无理要求(附2)。我表示无法签署这样类似卖身契一样的声明。(后该笔款项在关机后才支付)
但事情到此远远没有结束,反而愈加出乎我的预料。制片方举办2015年1月5日《芈月传》新闻发布会前,曾通知我参会,但前提是必须将编剧的署名变成“原创编剧:蒋胜男;总编剧:王小平”。这一次制片方直接将王小平由编剧之一变成“总编剧”,而我却仅署名为“原创编剧”。我拒绝出席新闻发布会以示抗议。但新闻发布会仍以此形式对外进行宣传。此后,出现大量“编剧王小平”如何辛苦创作剧本的报导,绝大部分报道只字未提原著及编剧蒋胜男的名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