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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五隆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老板时博是个诈骗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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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五隆新能源公司成立十多年,主要靠坑蒙拐骗来运转,资金的运转主要靠骗取民间资资本,主要靠拆东墙补西墙过日子,老板时博是个河南人,骗子一个!他爸是西安交大一附院后勤退休职工,时博是个脑子有毛病的东西,说他的甲醇汽油的配方在国际上是最尖端的技术,事实上甲醇汽油技术就是几千元就能学到,河北潍坊石化研究所就卖技术。时博用他价值几千元的的技术蒙骗骗了很多老头子,老太太的棺材钱!如今天天有人去公司讨债,明知他是个骗子,但是没有一个敢把他告到公安局,害怕一旦他坐牢,钱就没有了。





有的老人把钱给他都几年了,也没有见啥效益,反而是现在欠债越来越多!我看时博是迟早要坐牢,60多岁的人了,还不为后代积点德,继续在那里骗人!手下的那帮助拉托的家伙也没个好东西,不过是想得点回扣而已!没有一个是为了所谓的事业!就是一群骗子!国家都不让卖m85甲醇汽油,他们用啥赚钱?所谓的工厂就是骗人的道具,根本没有多少利润,勉强能把几个工人的工资能发了,拿什么来还集资的几千万巨额欠款?只是可怜那些老人们了!一辈子的血汗钱啊!就被一个诈骗犯给骗了!下图男的是老板时博,中间女的是时博公司的法人,姘头!小女人是业务员,女骗子!


1楼2016-02-27 01:00回复
    肖黎诉陕西五隆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雁民初字第03652号
      原告:肖黎。
      委托代理人:李转社,陕西伟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五隆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兵,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永锋。
      原告肖黎与被告陕西五隆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黎及委托代理人李转社,被告陕西五隆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永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依法公开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9月10日,原告之父肖树春与被告在高新路33号新汇大厦A座1901室签订了借款合同,该合同书中约定被告借款人民币64000元。借款期为半年(从2012年9月10日至2013年3月9日)合同届满后双方结清本息,合同自动终止。合同同时约定被告未在合同约定期限还款,属违约行为。依照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在合同约定期限未还款,应承担百分之三的违约金,即64000×3%等于1920元。合同到期后,被告本息分文未付,原告之父多次催要未果,原告之父将被告起诉至法院,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之父于2014年7月6日死亡,所有继承人共同确认原告享有该债权。现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人民币64000元、逾期利息4745元及至判决生效之日的利息;2、被告向原告承担百分之三借款违约金192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借款属实,但是原告主张的利息没有依据,且违约金过高,另外借款人已经死亡,原告起诉的主体不适格。
      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10日,原告之父肖树春(乙方)与被告陕西五隆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甲方)签订《借款合同书》一份,约定: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64000元(大写陆万肆仟元正);借款期限为半年,从2012年9月10日至2013年3月9日,借款期限届满后,甲乙双方结清本息。甲乙双方借款合同签订后,双方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向另一方承担支付借款总额3%的违约金。同日,陕西五隆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向肖树春出具收款收据一张,确认收到了64000元借款。
      另查,肖树春于2014年6月30日将陕西五隆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起诉至本院,要求该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案件受理后,肖树春于2014年7月6日死亡。肖树春死亡后,其继承人肖维、肖黎、肖宁共同签订《协议书》,确认由肖黎继承肖树春享有的对陕西五隆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
      上述事实,有《借款合同书》、《收款数据》、《死亡证明》《继承人证明》、《协议书》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并经当庭质证,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肖树春与被告陕西五隆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肖树春已经依约履行了借款义务,被告理应按照合同约定向肖树春偿还借款本金64000元。肖树春死亡后,原告肖黎作为肖树春的合法继承人,继承了上述债务,故被告应当向原告清偿债务,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64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一
      ······


    4楼2016-02-28 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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