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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交易合法化是联合国人权公约保护妇女工作权的一项基本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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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削除所有形式的对妇女歧视的国际公约》第11条第一部分规定:“公约要求妇女有自由选择职业和工作的权利”。后来为实施该公约而设立的“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CEDAW)确认说:自愿卖淫包括在 “自由选择”的范围之内。这样,联合国文件以妇女工作选择自由权的形式第一次确性交易是一种基本人权。
性交易合法化是联合国人权公约保护妇女工作权的一项基本人权。《联合国削除所有形式的对妇女歧视的国际公约》(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制定于1979年12月18日,修订于2000年10月5日,至今为止,已经有165个国家签署该公约,美国于1980年由卡特总统签署该公约后一直没有批准加入这一公约。公约第 11章第一部分规定:“公约要求妇女有自由选择职业和工作的权利”。后来为实施该公约而设立的“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 CEDAW)确认说:自愿卖淫包括在“自由选择 ”的范围之内。我国1980年7月17日签署了该公约,11月4日交存批准书,公约12月4日对我国生效(我国仅仅对该公约的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关于公约争端解决方式有保留)。
  这样,联合国文件以妇女工作选择自由权的形式第一次确性交易是一种基本人权。
除非政府和社会保证在没有性交易的条件下使每一个人获得性快乐的权利,否则不能禁止性交易。在中国香港举行第14次世界性学会议通过的《性权宣言》对性权利作了较为详尽地列举,包括性自由权、性自治权、性完整权、性身体安全权、性私权、性公平权、性快乐权、性表达权、性自由结合权、自由负责之生育选择权、以科学调查为基础之性资讯权、全面性教育权、性保健权等13种性权利,获取性快乐是人的本性。它是与生俱来的,就象人为什么有性欲一样不需要证明。


1楼2016-03-24 18:04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