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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诈骗公司陕西五隆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一群骗子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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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图第一个是老流氓骗子时博,第二个是时博姘头王红英,也是时博雇请的公司法人.第三个是时博的狗头军师赵长安,外号赵大头,据说因偷盗罪坐过几次牢!是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子弟,现住电子科大家属院。第四个小女人是业务员,无耻下流的婊子,把一些老人骗去投资,实际上是在诈骗!





1楼2016-03-25 22:34回复
    还有个王龙,全名王真龙,初中都没有上完的东西,说他研发的甲醇汽油技术全世界领先!简直是羞他先人版版的!下面是他的尊容,


    2楼2016-03-25 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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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面这位是时博司机,叫倪超,长的牛高马大,身强力壮的!在时博诈骗集团公司上班,明知时博是个骗子也要在时博公司拉托骗人,想分得一笔好处,结果在时博公司白干了几年,别说好处费,连几年的工资都没有要到!


      4楼2016-06-12 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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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雁民初字第0238◑号
        原告:任◑◑。
        委托代理人:马锋,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富强,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时博。系陕西五隆新◑◑◑◑◑限责任公司股东兼总经理。
        被告:陕西五隆新◑◑◑◑◑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兵。
        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永锋,系陕西五隆新◑◑◑◑◑限责任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任◑◑与被告时博、陕西五隆新◑◑◑◑◑限责任公司(下称陕西五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马锋,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永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8月27日、11月30日,二被告以项目筹资为由,与原告共同签订《借款合同书》各一份,先后向原告借款136000元各一笔,两笔合计272000元。借款期限届满后,二被告并未按照约定期限归还借款。2014年2月25日,经原告催要,被告时博向原告书面承诺“2014年3月20日前结清50%欠款,3月底全清欠款,届时不清,任◑◑有权拍卖时博个人财产以作抵偿(变卖)”。但承诺还款期限届满之后,二被告仍拒绝还款。3月27日,经原告再次催要,被告时博向原告出具委托书,委托原告“全权转让置卖时博名下长延堡办事处家属院二号楼x号房一套”,并将房屋所有权证原件交付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返还借款272000元、赔偿违约金816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被告共同辩称,陕西五隆公司向原告借款属实,但每份借款合同实际收到借款额为100000元,两份合同共计借款200000元,两份合同中的36000元,实际是借款时原告直接计算的利息,原告诉称借款136000元不符合常理,借款过程中不可能存在借款数额有零有整的情形,所以应该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还款。原告计算的贷款利率为36%,属于高利贷,陕西五隆公司不予认可。违约金约定过高,且原告已经主张利息,陕西五隆公司不应再支付违……(本文书还有1785字未显示)


        8楼2016-10-23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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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及诉讼7
          案件号: (2014)雁执字第01441号
          肖黎与陕西五隆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号: (2014)西中民高终字第00258号
          任维正与时博、陕西五隆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件号: (2013)雁民初字第03869号
          陕西五隆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弓建平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件号: (2014)雁民初字第03652号
          肖黎与陕西五隆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件号: (2014)西中民二终字第00175号
          陕西五隆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弓建平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失信被执行2
          案件号:(2014)雁法执字第01441号
          立案时间:
          失信行为: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案件号:(2014)雁法执字第01441号
          立案时间:
          失信行为: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涉诉被执行6
          案件号:(2015)雁法执字第00377号
          执行金额:285590 执行法院: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立案时间: 案件状态:执行中
          案件号:(2014)雁法执字第01441号
          执行金额:75740 执行法院: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立案时间: 案件状态:已结案
          案件号:(2014)雁法执字第00317号
          执行金额:29350.38 执行法院: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立案时间: 案件状态:已结案
          案件号:(2015)雁法执字第00377号
          执行金额:285590 执行法院: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立案时间: 案件状态:执行中
          案件号:(2014)雁法执字第01441号
          执行金额:75740 执行法院: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立案时间: 案件状态:已结案


          9楼2016-10-23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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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个女的没见过


            11楼2017-12-15 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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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3月24日,巴特(散打冠军,外号大巴特,电话13991947777 )、严飞(湖北天门木工,电话18066903178 )和我一起去西安市高新区高新路33号新汇大厦1901室,陕西五隆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找老板时博(电话13992881509 )讨债,没想到时博也认识巴特,在时博公司进门口的走廊,时博不但不还钱,还举手朝我脸上打过来,我用右手格挡时在时博嘴唇上碰了一下,当时时博嘴唇上没有任何伤,时博就大叫一声,顺势倒地,时博是先向下半蹲,再向后(朝墙的一面)躺倒,倒地时故意用肩膀把靠墙放着的一个直径不到20公分,高50公分左右的花盆的盆壁碰了一下,然后就在地上翻来滚去,大吼大叫,趁机把花盆弄倒,趴在花盆上用胸部撞击花盆口,还翻身用背部碰撞花盆口,在地上折腾了至少二分钟,我当时以为他是在撒泼耍赖不想还钱,根本没在意,事后2天我在派出所做了笔录后,才知道他前胸和后背碰裂6根肋骨,派出所以故意伤害罪拘捕我,巴特在一个多月后被时博收买。做了伪证,说时博倒地时腰部碰到花盆,不到20公分直径,50公分高的花盆靠墙放着,时博175厘米左右高的个子,当时时博离墙一米远左右,在后脑部不碰墙的情况下,不到20公分直径的花盆口能把腰部碰到吗!而且时博的前胸 的肋骨也受伤,这些在ct片子上能看到的,时博无论怎么倒地也不可能后腰部的肋骨碰到靠墙放的花盆口部,现在我要求巴特能做一番演示!巴特既然亲眼目睹时博受伤的过程,做个演示应该是可以的!
              我还希望警方能做一次技术侦查!重新做一次伤情鉴定,还原真相!给我一个公道!不能让真正的坏人逍遥法外! 巴特的笔录做的粗放笼统,关键细节没有,只是说时博嘴上被我打一拳后,倒地时腰部碰到花盆,但是时博离墙多远向花盆倒地的?没说!腰部碰到花盆什么地方,没说,花盆摆放的位置,也没说。花盆的大小形状颜色,更没说!这说明他们不敢说的太清楚,说清了就成了疑点,所以只能笼统的说,因为只有腰部碰撞花盆的口沿部才能造成伤害,但是,花盆靠墙放着,且花盆口直径不到20公分,所以花盆口不可能碰到腰部!巴特的口供不说时博离墙多远倒地的,是因为离墙大概一米远倒地,时博175公分左右高的个子,只能头部先撞墙受伤,但是时博头没碰到墙,所以只好把时博离墙多远倒地就省略了! 关键问题,一、公安取证的物证,花盆与事发时花盆不符,明显被调包,是伪证!(我出狱后问了很多时博的债主,都是说小花盆最多20公分直径,有个陈大姐在3月25日,也就是事发第二天在时博公司看见时博手下在收拾破碎的花盆,而事发时并没有花盆破损,显然是时博一伙在毁灭证据,偷换证据),事发过了二天后,3月26日下午去现场取证,花盆被调换了,直径成了至少35公分,高60公分左右了。在事发后现场未有任何保护的情况下,换个花盆很容易,除非办案民警公正执法,认真调查,并且要问我花盆是否被调换,而不是在不问我任何问题的情况下,先让时博手下赵长安(外号赵大头,因盗窃罪判刑入狱几次)指认,然后才让我我用手指着花盆,让他们拍照!民警要是不办偏案,也可以调取那几天的监控,看时博手下买花盆上楼了没有。二、当天未报案,第三天去派出所报的案,也算有疑点。三、巴特的笔录四月底才做出来。我做笔录时给办案民警留了巴特和严飞的电话,应该很容易联系上,可见中间有很多波折,导致巴特的证言推后。四、王红英是时博手下,时博聘请的公司法人,两人还是同居关系,证言不应采纳!五、巴特和时博认识很多年,很可能关系非同一般,巴特是黑社会老大,时博是做集资诈骗的,两人应该来往密切。六、时博涉嫌集资诈骗罪,很多老人去报案了,高新路派出所办案民警压着案子不办。甚至有个叫徐松林的被时博用伪造的房产证骗了25万,去高新路派出所报案了,派出所也是不管,显然派出所有关领导与时博关系非同一般。七、检方指控时只说花盆重量,未说花盆尺寸,显然心知肚明,知道倒地时腰部不能碰到花盆口。八、明明前胸后背两处受伤,各伤三根肋骨,而且都是肋骨的下端裂伤,碰撞一次要把别的地方震伤,那么受力点必须比别的地方严重,但是时博几处受伤情况基本基本一致,都是裂伤,显然是时博撞击了多次才导致6根肋骨骨裂,但是所有证言证实时博只倒地了一次,而且六处伤痕基本是一样的,伤情与口供明显不符,所以鉴定方和检方玩文字游戏,叫做多发性骨折!(本人要求重做伤情鉴定) 三月二十四出的事,到三月二十六派出所传唤去做的笔录,由于我不知道时博肋骨骨折,以为没啥事,在管片民警问我是否打时博一拳,时博是否倒地,我都说是,当问我时博倒地时背部碰到花盆了没有,我也说碰了,事实上时博倒地时只是后背的上部也就是靠肩部碰到花盆侧面,根本没有碰到腰部,腰部肋骨要碰断,只能是腰部碰撞到花盆的楞口,才能造成骨折的伤害,碰到侧面是不可能肋骨受伤的!再说花盆是立着靠墙放,腰部也不能碰到花盆的侧面,派出所民警用后背来代替


              来自Android客户端12楼2018-02-20 0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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