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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属地:上海1楼2016-03-29 19:28回复
    一、民法的语源
    “民法”一词并非我国所固有。现代民法是欧洲大陆法系法律文明的产物。近现代民法传承自古代罗马法。在法律概念、法律技术、法律文化、民法的社会基础诸方面,中国古代均未发育出现代意义上的民法。 依通说,“民法”一词移译自日本,系日本学者自荷兰语或法语翻译而来。此一术语来自罗马法上的ius civile,更为准确的翻译应为“市民法”。 罗马法区分“市民法”和万民法,“市民法”是适用于罗马市民的法律,而“万民法”则是适用于罗马人与外邦人之间以及适用于外邦人之间的法律。但在古代罗马法后期,“市民法”一词有时也仅指法律中的私法而言 中世纪时,“市民法”指世俗社会的法律,与“教会法”相对。 罗马法复兴中的《市民法大全》;《教会法大全》 二、民法的意义
    (一)实质民法——作为部门法的民法 1.实体法
    2.调整型实体法。调整型与保护性(建立行为模式、以任意性规范为主) 3.调整对象
    民法通则第2条: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民法通则定义的由来:苏联影响,民法与经济法之争。 (1)平等主体(横向、纵向关系,民法经济法之争)。平等关系与服从关系(交通违章罚款;交警部门购买办公设备)。
    (2)人身关系:人格关系+身份关系。
    人格:人之所以为人的要素或条件。内容:物质性(身体、生命、健康),精神性(姓名、肖像、自由、名誉、隐私)。 身份关系:人们基于彼此身份而形成的相互关系。身份是自然人在稳定的社会关系中所处的地位。(成员家庭间,社会阶层)
    (3)财产关系。财产:具有经济价值;不属于自然人的人格;财产与物。 财产关系:财产性权利义务关系——物权债权等 (二)形式民法——民法典
    1.罗马法:六世纪之《民法大全》——《学说汇纂》、《法学阶梯》、《法典》、《新律》。尚不具有现代“法典”的意义。 2.法典编纂模式 (1)法国式,《法学阶梯》人、财产、财产取得 (2)德国式。《学说汇纂》,5编: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 3.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的问题
    商法:西欧中世纪商人形成的法律制度。
    1.多元法律体系,主权国家之薄弱。教会法,领主法不能满足商业发展的需要。行会制度,自治。商人法院。民商分立。 2.商人特别阶层的淡化。
    私法的统一。1872年瑞士债务法。
    民商合一的两种模式:民法典+特别单行立法(台湾);将商事规范完全纳入民法典(1842年民法典,劳动编)。我国(台湾模式)。
    在民商合一体制下,所谓“私法”即指民法而言,商事法为民法的特别规范。 三、民法的私法属性


    IP属地:上海2楼2016-03-29 1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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