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狂犬病防控和犬只管理办法”主要内容摘录:
第六条 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就本居住区养犬管理有关事项制定公约、并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本市实行养犬登记制度和年检制度。
第十八条 全体公民都应当遵守本办法,并对违反者有权制止、举报和投诉。
第十九条 限养区准许每户饲养一只小型观赏犬,成年犬体髙不超过35厘米。
第二十条 个人饲养观赏犬的区域及场所,限制拴(圈)养于犬主户籍所在地的户(宅)内。
第二十九条 限养区养犬人携犬出入准养区及其场所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携观赏犬进行户外活动,其活动区域限于犬主户籍所在的户外附近50米以内。
(三),犬主携犬出入所携犬颈部应拴挂准养标志与免疫标志。
(四),携观赏犬出入必须拴犬链(绳),由完全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领或用笼具装载。
(五),不得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交通工具。
(六),在城市携犬出户时,携犬人应及时清除犬排泄的粪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