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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Android客户端1楼2016-06-29 12:59回复
    夫妻一方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只能提起诉讼离婚。
      一、《婚姻法》规定的离婚,要求是夫妻自愿离婚,如果一方已经没有民事行为能力,就谈不上自愿了。由此可认为,夫妻一方无民事行为能力,就不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离婚,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其他亲属不能代理其进行协议离婚。此种情况下,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一方,向婚姻登记部门提出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部门是不会受理的,会告知他们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二、在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亲属要确定法定代理人代其诉讼。法定代理人的范围:父母、成年子女、有抚养关系的成年兄弟姐妹,若无上述范围的法定代理人,可根据民法、民诉法规定的方式确定法定代理人。
      三、这种离婚诉讼,可以协议结案。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与对方就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协议,如不能达成协议,可由法院直接判决结案。


    来自Android客户端6楼2016-07-04 2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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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位律师大神你们好,我是一个应届毕业生生,事情是这样的,今天拿毕业证的时候,老师说我去年九月份的费用没有交,我确定是交了的哈!他们要我拿收据,问题是当时我们交学费的时候,我们把学费交了,也在单子上签字了,问她要收据,辅导员说的是全员费用交齐了才给收据,但是到了现在也没通知我们拿这个收据,现在学校没有我的底单,就说我没交齐费用,学校现在要我拿收据,都没给我,我拿不出,这个该怎么办?


      来自Android客户端11楼2016-07-08 00:26
      回复
        一个快60岁的老头和另一个老头打架被拘留了 这个老头身体不好 常年吃药 精神还有点问题 另一个老头跑到这个老头家打架 对方先动手 但是这个老头轻微伤 另一个老头却轻伤 两个老头前两年也打架过在警局有记录 现在另一个老头拒绝调节 这件事最终会如何处理?


        来自iPhone客户端12楼2016-07-08 0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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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能问律师几个问题吗? 我父母离婚了 现在我的监督人是我爸 但是我觉的现在我爸找了后妈 好像对我不是很好 我爸也和我妈说如果她想要我就叫律师来 把我写给我妈 我今年17周岁 如果我写给我妈 可以问我爸要生活费吗 如果可以可以要多少 还可以要多少年


          来自iPhone客户端14楼2016-07-09 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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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想咨询一下 学校必须要学生在学校合作的单位实习满8个月 不然不给毕业证 这种做法是合理的吗?


            来自iPhone客户端15楼2016-07-09 1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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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案说法〗“讨债公司”以暴力手段抢错 债务人车辆该当何罪
              2016-07-13 河北高院
              点击上方河北高院一键关注,了解我们的最新信息。
              案情
              A系B的债权人,但B对其所欠A的钱款一直借故拒还。2016年3月某天,A找到重庆某“讨债公司”让其帮忙讨债。该公司按A所提供的信息,立即对债务人B的财产等状况进行追查,最终查到B有一辆小汽车。2016年5月某日,该公司追踪到该车位于某小区内,便马上组织甲、乙、丙等公司人员展开行动。到达现场后,甲、乙、丙等人将车逼停并强行拉开车门,在被害人激烈反抗的情况下将其拖下车后把车开走。在这一过程中,被害人高呼“抢劫”,但周边的两名保安见状不敢靠前,后被害人报警。经查,本案被害人C与B的姓名、性别相同,“讨债公司”在调查中误将与债务无关的C当作债务人B。了解到这一情况后,“讨债公司”立即联系C表示退还车辆,并愿意赔偿C人民币3000元。
              分歧
              在处理过程中,对甲、乙、丙等人是否构成犯罪存在争议。多数意见认为甲、乙、丙等人虽然采用了暴力手段,但其主观上是为A讨债,并没有非法占有车辆的故意。这从其知道扣错车辆后立即联系被害人表示退还,并愿意赔偿亦可佐证。故其行为不构成抢劫等财产犯罪,而应以无罪论。
              少数意见则认为甲、乙、丙等人强拿硬要他人财物,其行为虽不构成抢劫罪,但客观上破坏了社会秩序,应以寻衅滋事罪论。
              评析
              笔者认为,甲、乙、丙等人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观点是妥当的。具体理由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替人追债不应成为抢车正当性的前提
              诚然,笔者也承认甲、乙、丙等人的行为主观上是替人讨债,缺乏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抢劫等财产犯罪。但替人追债不能成为抢车正当性的前提。毕竟,我国法律并未承认“讨债公司”的正当法律地位,即使是债权人授权讨债,其也应限于合法且和平的手段。因为就算是债权人亲自行使债权,也不得对债务人及社会造成不应有的损害。正如苏联著名刑法学家特拉伊宁所言,“犯罪构成是刑事责任的唯一依据”。只要行为侵犯了其他法益,符合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构成,就有被评价为其他犯罪的可能。
              2.甲、乙、丙等人的行为具备严重的法益侵害性
              虽然行为人并无抢劫故意,但站在被害人C的角度,面对突如其来的侵害,当时其内心的恐惧与感受应当与抢劫无异,而且可能导致人身伤害。不仅如此,事实上不管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为何,在客观上其在公共场所使用暴力手段与被害人发生纠葛,并在被害人高呼“抢劫”的情况下强行将其拖下车,无疑会破坏这一特定区域内的正常生活秩序,也会对普通民众造成强烈的心理冲击,事发当场两位见状的保安不敢上前就是很好的例证。故行为人的行为虽然未侵犯财产法益,但破坏了公众私人生活的平稳与安宁,显然构成对社会秩序的侵害,具备追究刑事责任的实质基础。
              3.甲、乙、丙等人的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
              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就可构成寻衅滋事罪。尽管甲、乙、丙等人主观上无非法占有故意,但其使用暴力手段将C拖下车并将车开走的行为,完全可扩大解释为“强拿硬要”。毕竟,“强拿硬要”并不限于是为了自己利益,为他人利益“强拿硬要”也可包括在“强拿硬要”文本涵义范围内。根据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四条规定,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的,就属于情节严重。由此,行为人的行为完全符合寻衅滋事罪的客观构成要件。此时,需要探讨的是行为人主观上并无“无事生非、卖弄淫威”之目的是否影响寻衅滋事罪的成立。对此,笔者的答案是否定的。其一,虽然传统刑法理论认为寻衅滋事者主观上是出于“无事生非、卖弄淫威”之目的。但事实上这一观点沿用的是流氓罪的构成要件,在流氓罪早已废除的情况下,继续将其作为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缺乏相应的法律基础。更为根本的是,其混淆了目的与动机。“无事生非、卖弄淫威”与其说是追求的目的,不如说是促使行为人犯罪的动机。而众所周知动机是不影响犯罪成立的。其二,《解释》并未明文规定“无事生非、卖弄淫威”是寻衅滋事罪的必要构成要件。其也仅仅只是规定“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而不是规定“‘寻衅滋事’是指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质言之,司法解释也仅仅只是列举了寻衅滋事罪的几种常见动机、起因,而并未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如此,行为人甲、乙、丙等人的行为完全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构成寻衅滋事罪。
              (来源:人民法院报)


              来自Android客户端19楼2016-07-14 0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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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好 我在网上买了东西 快递单 没有错 但是包裹里面的东西错了 卖家给我说 寄错东西咯 但是我没有看 东西到了 我才看的 包裹里的东西价值 比较高 如果我不归还 会服法律责任么 快递公司 给我发消息 说对方请求归还


                来自iPhone客户端20楼2016-07-14 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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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出台司法解释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收取诉讼费 无需担保
                  2016-07-14 罗书臻 最高人民法院
                    7月12日,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有关请示,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相关程序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明确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不收取诉讼费,申请人也不需要提供担保。
                  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程序等问题,《批复》明确比照特别程序进行审理。家事纠纷案件中的当事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由审理该案的审判组织作出是否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裁定,如申请人在接受其申请的人民法院并无正在进行的家事案件诉讼,由法官以独任审理的方式审理。视案件的具体情况,承办法官可以决定是否需要就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问题听取被申请人的意见。
                  《批复》还就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的复议问题作出规定,明确对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被申请人提出的复议申请和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人就驳回裁定提出的复议申请,可以由原审判组织进行复议,人民法院认为必要的,也可以另行指定审判组织进行复议。(记者 罗书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相关程序问题的批复
                  (2016年6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6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7月13日起施行)
                  法释〔2016〕1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相关程序问题的批复》已于2016年6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7月13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6年7月11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相关程序问题的请示》(京高法〔2016〕4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是否收取诉讼费的问题。同意你院倾向性意见,即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收取诉讼费用。
                  二、关于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否需要提供担保的问题。同意你院倾向性意见,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请求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人不需要提供担保。
                  三、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程序等问题。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何种程序,反家庭暴力法中没有作出直接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比照特别程序进行审理。家事纠纷案件中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由审理该案的审判组织作出是否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裁定;如果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人在接受其申请的人民法院并无正在进行的家事案件诉讼,由法官以独任审理的方式审理。至于是否需要就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问题听取被申请人的意见,则由承办法官视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
                  四、关于复议问题。对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被申请人提出的复议申请和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人就驳回裁定提出的复议申请,可以由原审判组织进行复议;人民法院认为必要的,也可以另行指定审判组织进行复议。
                  此复。
                  来源:人民法院报


                  来自Android客户端21楼2016-07-15 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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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法问答〗地下室开麻将馆,小区业主该如何处理?
                    2016-07-15 河北高院
                    点击上方河北高院一键关注,了解我们的最新信息。

                    我们小区内有一个业主将一个地下室改为了麻将馆,天天晚上打麻将的人吵到很晚,向那个业主反映情况,她说在自己的地下室打麻将不关我的事,请问我该如何处理?

                    根据《物权法》、《最高法院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业主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户的,除了要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还要取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否则,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可以向法院请求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所以你可以要求小区物业公司或城管出面制止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来源:新余法院网)


                    来自Android客户端24楼2016-07-18 1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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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个情况怎么解决啊,急


                      IP属地:湖北来自Android客户端29楼2016-07-24 0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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