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于2016年5月4日以豫政土〔2016〕517、518号文件批准征收集体土地68.9262公顷。现根据《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的有关事项,将本次补偿方案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邓州市2015年度第二批城市建设用地项目(具体为收购储备工业用地十七、十九、二十二、二十四,收购储备商服用地九、十、十一,收购储备居住用地七,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四),邓州市2015年度第三批城市建设用地项目(具体为收购储备商服用地十二,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十一,收购储备工业用地十八、二十三、二十五、二十六)。
二、征收土地位置
邓州市2015年度第二批城市建设用地项目工业用地十七、十九位于邓州市湍河街道办张寨社区,工业用地二十二位于湍河街道办水车社区,工业用地二十四位于湍河街道办辛庄社区、姚巷社区,商服用地九位于湍河街道办三里河社区,商服用地十位于湍河街道办海营社区,居住用地七位于湍河街道办金雷社区、老李庄社区,商服用地十一和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四位于裴营乡大丁村。
邓州市2015年度第三批城市建设用地项目工业用地十八、二十六位于湍河街道办张寨社区,工业用地二十三、二十五位于湍河街道办许庄社区,商服用地十二位于裴营乡大丁村、张楼乡北张坡村,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十一用地位于古城街道办新西社区。
三、被征地村组土地面积及征地补偿标准
(一)征地区片价补偿标准
(二)安置途径:货币安置、社会保险安置以及就业培训。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征地的社保费用按7150元/亩的标准进行提取,并存入市社保资金专户。
(三)青苗补偿标准:1200元/亩。
(四)地上附属物补偿费标准,按照邓州市政府规定的补偿标准1.8万元/亩执行。
四、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储备中心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凡从邓州市国土局送达《征地告知书》并现场调查确认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属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五、登记时间:2016年6月23日-2016年7月23日,复核时间:2016年8月3日
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权益。
特此公告。
2016年6月23日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邓州市2015年度第二批城市建设用地项目(具体为收购储备工业用地十七、十九、二十二、二十四,收购储备商服用地九、十、十一,收购储备居住用地七,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四),邓州市2015年度第三批城市建设用地项目(具体为收购储备商服用地十二,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十一,收购储备工业用地十八、二十三、二十五、二十六)。
二、征收土地位置
邓州市2015年度第二批城市建设用地项目工业用地十七、十九位于邓州市湍河街道办张寨社区,工业用地二十二位于湍河街道办水车社区,工业用地二十四位于湍河街道办辛庄社区、姚巷社区,商服用地九位于湍河街道办三里河社区,商服用地十位于湍河街道办海营社区,居住用地七位于湍河街道办金雷社区、老李庄社区,商服用地十一和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四位于裴营乡大丁村。
邓州市2015年度第三批城市建设用地项目工业用地十八、二十六位于湍河街道办张寨社区,工业用地二十三、二十五位于湍河街道办许庄社区,商服用地十二位于裴营乡大丁村、张楼乡北张坡村,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十一用地位于古城街道办新西社区。
三、被征地村组土地面积及征地补偿标准
(一)征地区片价补偿标准
(二)安置途径:货币安置、社会保险安置以及就业培训。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征地的社保费用按7150元/亩的标准进行提取,并存入市社保资金专户。
(三)青苗补偿标准:1200元/亩。
(四)地上附属物补偿费标准,按照邓州市政府规定的补偿标准1.8万元/亩执行。
四、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储备中心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凡从邓州市国土局送达《征地告知书》并现场调查确认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属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五、登记时间:2016年6月23日-2016年7月23日,复核时间:2016年8月3日
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权益。
特此公告。
2016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