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参赛资格、报名、资格审查
第六条 参赛资格
一、会员协会参赛资格
(一)会员协会应组织当地业余联赛,其最高水平的联赛冠军参加大区赛(地方足协上报本年度联赛冠军或上一年度联赛冠军均可)。未组织当地业余联赛的会员协会没有参加大区赛和总决赛的资格。
(二)会员协会在辖区内实行业余足球会员注册制,并为会员提供赛事服务。
二、俱乐部参赛资格
(一)实行业余俱乐部制,参加大区赛必须在当地工商或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参加乙级联赛和中国足协杯的业余俱乐部必须在工商部门注册),并提交资质证明复印材料,方能参加大区赛和总决赛。
(二)在中国足球协会会员协会注册,在中国足球协会注册办完成备案(截至时间2016年7月30日)。
(三)2016年在中国足球协会注册的中超、中甲、中乙的俱乐部及梯队,不得参加2016 中国足球协会业余联赛。
(四)参加2016-2017赛季的五甲联赛的俱乐部不得报名参赛,五甲联赛俱乐部的运动员可报名参赛,但在某一俱乐部中的人数不超过5人。
三、运动员参赛资格
(一)来自机关、学校、企业、行业、部队等单位的业余运动员可参加比赛。
(二)报名运动员的年龄大于16岁(1999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具有中国国籍。
(三)2016年在中国足球协会注册的中超、中甲、中乙及梯队的运动员,不具备2016中国足球协会业余联赛参赛资格。
(四)运动员转会。在大区赛前,每个俱乐部在省市联赛秩序册30人名单的基础上,可增加3个参赛名额。
四、大区赛和总决赛名额
(一)主办方有权根据各地业余联赛发展状况确定大区赛的参赛名额数量,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二)主办方有权对会员协会、俱乐部及其运动员和官员的参赛资格做出最终决定,不得对该决定提出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