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古柿树保护家园保护地球
这里是两汉三国,珍美汉中的陕西小江南、鱼米之乡、黑米之乡、朱鹮之乡、世外桃源——洋县溢水镇垭垥村,是世界珍稀朱鹮鸟觅食活动区,是汉江之源头,是北调京城之水源。青山绿水和古树本应严加保护,可在建养牛厂中竟连千年古柿树群有的被连根挖掉,有的被斩根截枝,有的生存环境恶化。
事发已半年,怎么抢救性的修复保护珍稀古柿树群?怎么依法处理才能唤醒某些官商的法纪意识?才能惊醒人们保护古柿树、保护家园和青山绿水的良知、强化森保环保意识、引以为戒,亡羊补牢?群众拭目以待。
基层在宣传群众和网上公开回复“柿树不属于国家保护树木”,“因工程需要砍伐了部分柿树”,“不是千年古树”,“最大的一颗柿树,树龄在200年左右”等等这些说辞都严重违背法律精神。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是对国家法律的细化,古柿树它不同于一般的保护古树,它的作用、价值、意义不言而喻,属于被重点特殊保护的对象。“树龄在一百年以上就属古树。100至300年的三级保护,砍伐三级每颗处3至5万元罚款”。
古树保护、森保环保法律是党员干部必须常学熟知,不折不扣贯彻执行的法律,你们知法犯法,挖古柿树如挖草,肆意践踏古树保护条例等法律。砍伐挖掉的古柿树在养牛厂办公室一线,这不是修高铁之类的,是完全可以避让和就地保护的,你们目无法纪,明知故犯,挑战法律底线,肆无忌惮砍挖古柿树,明目张胆愚弄群众,想方设法摆平和打击报复,令人震惊,发人深省。
古柿树群及古柿树因错误的运动和活动、火灾、病虫害、地质灾害、恶劣天候、人为破坏、保护不力等因素,所剩无几,目前在全国属具有重要价值的稀缺资源。秦岭南坡的洋县,古柿树是这里乃至中华大地唯美的风景线和名片,垭垥修牛圈是在基层和党员干部组织领导下,公然非法侵犯古柿树群,毁灭性的砍伐古柿树,这种违法犯罪及败露后的丑恶嘴脸天理法理何容?
《陕西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第三条 古树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古树保护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
第八条 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古树及其管护设施的义务,对损害古树的行为有权制止或者举报。
第九条 古树实行分级保护。树龄在1000年以上特级保护;500至1000年一级保护;300至500年二级保护;100至300年三级保护。
第十三条 禁止下列损毁古树的行为:
(一)砍伐;(二)擅自移植;(三)剥皮挖根、攀树折枝;(四)在古树树冠垂直投影向外五米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硬化地面、挖坑取土、动用明火、排放烟气、倾倒污水垃圾、堆放易燃物、堆放倾倒有毒有害物品等;(五)其他损害古树生长的行为。对影响和危害古树生长的生产、生活设施,由古树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限期采取措施,消除影响和危害。
第十四条 规划部门制定城乡建设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在古树群和特级保护古树周围划出建设控制地带,保护古树群的生长环境和风貌。
建设项目影响古树正常生长的,应当采取避让措施。无法避让的,建设单位施工前制定古树保护方案,按照古树保护级别报相应的古树行政主管部门。古树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保护方案后,对符合养护技术规范的,在十日内予以批准;对不符合养护技术规范的,不予批准,并对保护方案提出修改意见。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修改意见修改保护方案后,重新报批。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古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号码,对公众举报的损害古树的违法行为及时查处。
第三十条 县级古树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古树生长有异常或者环境状况影响古树生长的,应当先行采取抢救措施,并向上一级古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砍伐古树的,由县级以上古树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砍伐的古树和违法所得,赔偿损失,并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砍伐特级保护古树的,每株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砍伐一级保护古树的,每株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砍伐二级保护古树的,每株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砍伐三级保护古树的,每株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古树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造成古树死亡的,依照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造成古树死亡或者受到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砍伐、损毁古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古树行政主管部门因保护管理措施不力,或者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古树损害或者死亡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
这里是两汉三国,珍美汉中的陕西小江南、鱼米之乡、黑米之乡、朱鹮之乡、世外桃源——洋县溢水镇垭垥村,是世界珍稀朱鹮鸟觅食活动区,是汉江之源头,是北调京城之水源。青山绿水和古树本应严加保护,可在建养牛厂中竟连千年古柿树群有的被连根挖掉,有的被斩根截枝,有的生存环境恶化。
事发已半年,怎么抢救性的修复保护珍稀古柿树群?怎么依法处理才能唤醒某些官商的法纪意识?才能惊醒人们保护古柿树、保护家园和青山绿水的良知、强化森保环保意识、引以为戒,亡羊补牢?群众拭目以待。
基层在宣传群众和网上公开回复“柿树不属于国家保护树木”,“因工程需要砍伐了部分柿树”,“不是千年古树”,“最大的一颗柿树,树龄在200年左右”等等这些说辞都严重违背法律精神。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是对国家法律的细化,古柿树它不同于一般的保护古树,它的作用、价值、意义不言而喻,属于被重点特殊保护的对象。“树龄在一百年以上就属古树。100至300年的三级保护,砍伐三级每颗处3至5万元罚款”。
古树保护、森保环保法律是党员干部必须常学熟知,不折不扣贯彻执行的法律,你们知法犯法,挖古柿树如挖草,肆意践踏古树保护条例等法律。砍伐挖掉的古柿树在养牛厂办公室一线,这不是修高铁之类的,是完全可以避让和就地保护的,你们目无法纪,明知故犯,挑战法律底线,肆无忌惮砍挖古柿树,明目张胆愚弄群众,想方设法摆平和打击报复,令人震惊,发人深省。
古柿树群及古柿树因错误的运动和活动、火灾、病虫害、地质灾害、恶劣天候、人为破坏、保护不力等因素,所剩无几,目前在全国属具有重要价值的稀缺资源。秦岭南坡的洋县,古柿树是这里乃至中华大地唯美的风景线和名片,垭垥修牛圈是在基层和党员干部组织领导下,公然非法侵犯古柿树群,毁灭性的砍伐古柿树,这种违法犯罪及败露后的丑恶嘴脸天理法理何容?
《陕西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第三条 古树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古树保护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
第八条 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古树及其管护设施的义务,对损害古树的行为有权制止或者举报。
第九条 古树实行分级保护。树龄在1000年以上特级保护;500至1000年一级保护;300至500年二级保护;100至300年三级保护。
第十三条 禁止下列损毁古树的行为:
(一)砍伐;(二)擅自移植;(三)剥皮挖根、攀树折枝;(四)在古树树冠垂直投影向外五米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硬化地面、挖坑取土、动用明火、排放烟气、倾倒污水垃圾、堆放易燃物、堆放倾倒有毒有害物品等;(五)其他损害古树生长的行为。对影响和危害古树生长的生产、生活设施,由古树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限期采取措施,消除影响和危害。
第十四条 规划部门制定城乡建设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在古树群和特级保护古树周围划出建设控制地带,保护古树群的生长环境和风貌。
建设项目影响古树正常生长的,应当采取避让措施。无法避让的,建设单位施工前制定古树保护方案,按照古树保护级别报相应的古树行政主管部门。古树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保护方案后,对符合养护技术规范的,在十日内予以批准;对不符合养护技术规范的,不予批准,并对保护方案提出修改意见。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修改意见修改保护方案后,重新报批。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古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号码,对公众举报的损害古树的违法行为及时查处。
第三十条 县级古树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古树生长有异常或者环境状况影响古树生长的,应当先行采取抢救措施,并向上一级古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砍伐古树的,由县级以上古树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砍伐的古树和违法所得,赔偿损失,并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砍伐特级保护古树的,每株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砍伐一级保护古树的,每株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砍伐二级保护古树的,每株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砍伐三级保护古树的,每株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古树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造成古树死亡的,依照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造成古树死亡或者受到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砍伐、损毁古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古树行政主管部门因保护管理措施不力,或者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古树损害或者死亡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