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民法人权
人权应该是作为一国公民所应该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事实上,我们作为中国人以及作为我们这个星球上的人类一员,我们之所见所闻,也都基本感受到了一些人类最为基本的问题。在人权方面无论哪个国家怎么吵吵嚷嚷,也都各有个的问题存在。而事实上就全人类而言,本应该存在一个一致的人权准则与标准,可惜的是的确没有。而今我将面对全人类的人权问题,想要畅谈这个人人关注的全人类的问题,敬请高首批评指正,先谢了。在我有拓变论的基础之上,原本我正在续写国策论和元首论,本想在国策论中谈到这方面的问题。因今遇到中国民法修正在即之机,那就提前讲出来,愿与大家共议。我就直接切入主题吧,也就不绕圈子了。
一、基点
也即是基础出发点,这是一个首要的问题。我们只有按照自然规律和社会规律乃至人文规律来着眼此事,这也是与我的拓变论全科学理论体系相一致的。
也就是说我们由此就很容易发现,我们得从人的自然属性、社会属性和人文属性开始与着眼,才是唯一正确的途径和出发点。
当我们仔细分析审视人的自然属性、社会属性和人文属性的时候,我们会发现这些问题一旦涉及或反映到法律层面上,层次问题就会油然而生,从什么开始演变到什么权利,也就有了一个基本的层次与脉络了。
首先还是开始于个体与群体各自范畴问题及其关系问题,这也是与拓变论的方法论相一致的。
也就是说,人类的人权问题,首先得对人类个体和人类群体各自范畴及其相互关系这个根本层面上入手,把握了这个形式层面,具体的层面展开和内容填充,也就有了起码的思想路线了。
从人类个体性存在形势来看,人类作为我们地球这个星球上的动物类别,当然首先就得保证人类作为动物的基本保障问题。这也就要基于人类这种动物所具有的动物普遍属性来制定这个需要首要保障的权利问题,实则是人类个体在人类群体当中的权利保护问题。由于我们所言的和所要面对的人类问题,首先是指人类活体及其活动,那么根据这种动物的属性和本能,首先需要保护的就是诸如生命权或者是生存的权利。这一条在全人类来看,只要是有民法的国家,似乎都会首先强调这最最基本的权利需要保护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