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同样的这个人,在作为一个有智识教养的学者公开表达他对于这种赋税的不适宜性甚或不正当性的想法时,他的行动并没有违背公民的义务。同理,一个牧师有义务依从他所服务的那个教廷的教义,向他的学生和教众们宣教,因为他是根据这一条件才被选任的。但是作为一个有智识教养的学者他却有充分的自由,甚或说是天职,把他经过深思熟虑并满怀善意的对教义上的错解的思考,还有他对于如何更好地安排宗教和教会事务的建议,传达给公众。在这么做时,他不应有任何良心的重负。作为教会的一个仆人,对于因职务身份所应讲授的内容,他并没有按自己内心所见随意处置的权利,相反,这是以他人名义、在他人指示下讲授的内容。他会说,“我们的教会教导这些或那些,这些就是它所引用的证据。” 他因此能够从那些他自己也并未完全信服、却还是能担负起宣讲职责的戒律中,为其教众抽取出具有实际意义的内容来,因为真理就隐藏在其中并非完全不可能,而且在任何一种情况下,其中都不存在与宗教内在本质相矛盾的地方。假如他相信能在这些戒律中发现矛盾,他就不能保持良心的安宁继续待在这个职位上;他将不得不辞职。因此一个受委任的宣教士在其教众面前运用理性就纯属于私下运用理性,因为无论教众有多少人,理性的运用都只限于家庭式的聚会。就这个意义而言,作为牧师,他是不自由的而且当他在他人的指示下行事时是不可能自由的。与此相对的,一个牧师——当其作为一个有智识教养的学者以他的著述面向公众、面向世界宣讲之时——享受着无限的自由公开地去运用他的理性并以他自己的心智去表白。如果一个民族(精神事务)的监护者们自身尚处于不成熟状态,那就成荒谬了,是那种由荒谬导向荒谬的无休止的循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