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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书申诉人:梁永军 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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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书
申诉人:梁永军 男 汉族 1980年11月13日出生 住:周口市川汇区搬口乡搬口村四组15号 电话:13526220139
被申诉人: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院长:刘俊荣
申诉请求;请求川汇区人民法院赔偿因错误执行(2010)川民初字第462号判决书,给申诉人造成的33万元损失。
事实与理由
川汇区人民法院在执行(2010)川民初字第462号判决书,公开执行了其判决书,在没有告知申诉人还应履行法定义务,将申诉人拘留,在拘留期间执行员伙同申请执行人梁照明,胁迫申诉人妻出资33万元,购买申诉人自己产权的房屋,在完成交易后,在拘留所胁迫申诉人在协议书上签字,提前解除拘留。
申诉人提起国家司法赔偿,(2016)豫16委赔2号、(2016)豫1602法赔1号、(2016)豫赔监60号,以自行和解达成房屋买卖协议,未提供川汇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参与房屋买卖过程和胁迫驳回赔偿申请;此认定不顾拘留和买卖的因果关系事实,违反其存在的事实;申诉人认为,川汇区法院的拘留没有申诉人可履行的义务,是以拘留胁迫买卖房屋为目的,超出了可执行的范围,并给申诉人造成了损失,应当赔偿。驳回申请违反存在的事实,包庇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申诉人据此提起申诉,请求再审赔因错误执行给申诉人造成的33万元损失。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申诉人:梁永军
2017年7月16日


IP属地:河南来自iPhone客户端1楼2017-07-17 09:44回复
    一直投诉,没有结果就一直告,决不罢休的,谢谢大家啦


    来自Android客户端2楼2018-04-03 0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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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一起坚信,胜利会有这一天的 ,谢谢您的支持


      3楼2018-04-11 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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