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告】关于加强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及境外节目收视管理的通告
2017-10-10 20:08
为全面加强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及境外节目收视的管理,维护国家信息安全和文化安全,净化视听环境,根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第129号令)、《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广电部令第11号)、《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令)、《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我县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销售、安装和使用,加强非法接收境外节目的查处通告如下:
一、任何企事业单位、个人不得擅自生产、销售、安装、使用地面卫星接收设施。对符合安装使用条件的并要求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县文化广播影视局提出申请,报省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擅自销售、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单位或个人,由县文化广播影视局依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没收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处以相当于销售额2倍以下的罚款。(《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十条)
二、擅自安装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用户,将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国务院令第129号第十一条第三款)
三、对擅自提供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的,由县文化广播影视局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施、工具,对个人可并处5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国家广电总局令第60号第十四条)
四、对擅自利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以及电视盒、电视棒等设备接收境外电视节目和信息的单位和个人,由县文化广播影视局依法进行查处,没收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未获批准销售、安装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企业和个人,不得利用招牌、宣传单、手机短信和微信等形式,随意发布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销售、安装广告,违规推销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违规宣传广告,由县文化广播影视局依法查处,处以1千元至3万元的罚款。(国家广电部令第11号第十九条)
六、对阻碍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构成犯罪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从发布之日起实施。欢迎广大群众对非法生产、销售、安装、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及非法接收境外卫星节目的行为进行举报。
监督电话:0932-2242252(县文化广播影视局)
临洮县文化广播影视局
2017年9月28日
2017-10-10 20:08
为全面加强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及境外节目收视的管理,维护国家信息安全和文化安全,净化视听环境,根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第129号令)、《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广电部令第11号)、《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令)、《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我县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销售、安装和使用,加强非法接收境外节目的查处通告如下:
一、任何企事业单位、个人不得擅自生产、销售、安装、使用地面卫星接收设施。对符合安装使用条件的并要求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县文化广播影视局提出申请,报省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擅自销售、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单位或个人,由县文化广播影视局依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没收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处以相当于销售额2倍以下的罚款。(《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十条)
二、擅自安装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用户,将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国务院令第129号第十一条第三款)
三、对擅自提供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的,由县文化广播影视局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施、工具,对个人可并处5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国家广电总局令第60号第十四条)
四、对擅自利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以及电视盒、电视棒等设备接收境外电视节目和信息的单位和个人,由县文化广播影视局依法进行查处,没收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未获批准销售、安装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企业和个人,不得利用招牌、宣传单、手机短信和微信等形式,随意发布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销售、安装广告,违规推销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违规宣传广告,由县文化广播影视局依法查处,处以1千元至3万元的罚款。(国家广电部令第11号第十九条)
六、对阻碍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构成犯罪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从发布之日起实施。欢迎广大群众对非法生产、销售、安装、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及非法接收境外卫星节目的行为进行举报。
监督电话:0932-2242252(县文化广播影视局)
临洮县文化广播影视局
2017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