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24日,巴特(散打冠军,外号大巴特,电话13991947777 )、严飞(湖北天门木工,电话18066903178 )和我一起去西安市高新区高新路33号新汇大厦1901室,陕西五隆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找老板时博(电话13992881509 )讨债,没想到时博也认识巴特,在时博公司进门口的走廊,时博不但不还钱,还举手朝我脸上打过来,我用右手格挡时在时博嘴唇上碰了一下,当时时博嘴唇上没有任何伤,时博就大叫一声,顺势倒地,时博是先向下半蹲,再向后(朝墙的一面)躺倒,倒地时故意用肩膀把靠墙放着的一个直径不到20公分,高50公分左右的花盆的盆壁碰了一下,然后就在地上翻来滚去,大吼大叫,趁机把花盆弄倒,趴在花盆上用胸部撞击花盆口,还翻身用背部碰撞花盆口,在地上折腾了至少二分钟,我当时以为他是在撒泼耍赖不想还钱,根本没在意,事后2天我在派出所做了笔录后,才知道他前胸和后背碰裂6根肋骨,派出所以故意伤害罪拘捕我,巴特在一个多月后被时博收买。做了伪证,说时博倒地时腰部碰到花盆,不到20公分直径,50公分高的花盆靠墙放着,时博175厘米左右高的个子,当时时博离墙一米远左右,在后脑部不碰墙的情况下,不到20公分直径的花盆口能把腰部碰到吗!而且时博的前胸 的肋骨也受伤,这些在ct片子上能看到的,时博无论怎么倒地也不可能后腰部的肋骨碰到靠墙放的花盆口部,现在我要求巴特能做一番演示!巴特既然亲眼目睹时博受伤的过程,做个演示应该是可以的!
我还希望警方能做一次技术侦查!重新做一次伤情鉴定,还原真相!给我一个公道!不能让真正的坏人逍遥法外! 巴特的笔录做的粗放笼统,关键细节没有,只是说时博嘴上被我打一拳后,倒地时腰部碰到花盆,但是时博离墙多远向花盆倒地的?没说!腰部碰到花盆什么地方,没说,花盆摆放的位置,也没说。花盆的大小形状颜色,更没说!这说明他们不敢说的太清楚,说清了就成了疑点,所以只能笼统的说,因为只有腰部碰撞花盆的口沿部才能造成伤害,但是,花盆靠墙放着,且花盆口直径不到20公分,所以花盆口不可能碰到腰部!巴特的口供不说时博离墙多远倒地的,是因为离墙大概一米远倒地,时博175公分左右高的个子,只能头部先撞墙受伤,但是时博头没碰到墙,所以只好把时博离墙多远倒地就省略了! 关键问题,一、公安取证的物证,花盆与事发时花盆不符,明显被调包,是伪证!(我出狱后问了很多时博的债主,都是说小花盆最多20公分直径,有个陈大姐在3月25日,也就是事发第二天在时博公司看见时博手下在收拾破碎的花盆,而事发时并没有花盆破损,显然是时博一伙在毁灭证据,偷换证据),事发过了二天后,3月26日下午去现场取证,花盆被调换了,直径成了至少35公分,高60公分左右了。在事发后现场未有任何保护的情况下,换个花盆很容易,除非办案民警公正执法,认真调查,并且要问我花盆是否被调换,而不是在不问我任何问题的情况下,先让时博手下赵长安(外号赵大头,因盗窃罪判刑入狱几次)指认,然后才让我我用手指着花盆,让他们拍照!民警要是不办偏案,也可以调取那几天的监控,看时博手下买花盆上楼了没有。二、当天未报案,第三天去派出所报的案,也算有疑点。三、巴特的笔录四月底才做出来。我做笔录时给办案民警留了巴特和严飞的电话,应该很容易联系上,可见中间有很多波折,导致巴特的证言推后。四、王红英是时博手下,时博聘请的公司法人,两人还是同居关系,证言不应采纳!五、巴特和时博认识很多年,很可能关系非同一般,巴特是黑社会老大,时博是做集资诈骗的,两人应该来往密切。六、时博涉嫌集资诈骗罪,很多老人去报案了,高新路派出所办案民警压着案子不办。甚至有个叫徐松林的被时博用伪造的房产证骗了25万,去高新路派出所报案了,派出所也是不管,显然派出所有关领导与时博关系非同一般。七、检方指控时只说花盆重量,未说花盆尺寸,显然心知肚明,知道倒地时腰部不能碰到花盆口。八、明明前胸后背两处受伤,各伤三根肋骨,而且都是肋骨的下端裂伤,碰撞一次要把别的地方震伤,那么受力点必须比别的地方严重,但是时博几处受伤情况基本基本一致,都是裂伤,显然是时博撞击了多次才导致6根肋骨骨裂,但是所有证言证实时博只倒地了一次,而且六处伤痕基本是一样的,伤情与口供明显不符,所以鉴定方和检方玩文字游戏,叫做多发性骨折!(本人要求重做伤情鉴定) 三月二十四出的事,到三月二十六派出所传唤去做的笔录,由于我不知道时博肋骨骨折,以为没啥事,在管片民警问我是否打时博一拳,时博是否倒地,我都说是,当问我时博倒地时背部碰到花盆了没有,我也说碰了,事实上时博倒地时只是后背的上部也就是靠肩部碰到花盆侧面,根本没有碰到腰部,腰部肋骨要碰断,只能是腰部碰撞到花盆的楞口,才能造成骨折的伤害,碰到侧面是不可能肋骨受伤的!再说花盆是立着靠墙放,腰部也不能碰到花盆的侧面,派出所民警用后背来代替腰部,
我还希望警方能做一次技术侦查!重新做一次伤情鉴定,还原真相!给我一个公道!不能让真正的坏人逍遥法外! 巴特的笔录做的粗放笼统,关键细节没有,只是说时博嘴上被我打一拳后,倒地时腰部碰到花盆,但是时博离墙多远向花盆倒地的?没说!腰部碰到花盆什么地方,没说,花盆摆放的位置,也没说。花盆的大小形状颜色,更没说!这说明他们不敢说的太清楚,说清了就成了疑点,所以只能笼统的说,因为只有腰部碰撞花盆的口沿部才能造成伤害,但是,花盆靠墙放着,且花盆口直径不到20公分,所以花盆口不可能碰到腰部!巴特的口供不说时博离墙多远倒地的,是因为离墙大概一米远倒地,时博175公分左右高的个子,只能头部先撞墙受伤,但是时博头没碰到墙,所以只好把时博离墙多远倒地就省略了! 关键问题,一、公安取证的物证,花盆与事发时花盆不符,明显被调包,是伪证!(我出狱后问了很多时博的债主,都是说小花盆最多20公分直径,有个陈大姐在3月25日,也就是事发第二天在时博公司看见时博手下在收拾破碎的花盆,而事发时并没有花盆破损,显然是时博一伙在毁灭证据,偷换证据),事发过了二天后,3月26日下午去现场取证,花盆被调换了,直径成了至少35公分,高60公分左右了。在事发后现场未有任何保护的情况下,换个花盆很容易,除非办案民警公正执法,认真调查,并且要问我花盆是否被调换,而不是在不问我任何问题的情况下,先让时博手下赵长安(外号赵大头,因盗窃罪判刑入狱几次)指认,然后才让我我用手指着花盆,让他们拍照!民警要是不办偏案,也可以调取那几天的监控,看时博手下买花盆上楼了没有。二、当天未报案,第三天去派出所报的案,也算有疑点。三、巴特的笔录四月底才做出来。我做笔录时给办案民警留了巴特和严飞的电话,应该很容易联系上,可见中间有很多波折,导致巴特的证言推后。四、王红英是时博手下,时博聘请的公司法人,两人还是同居关系,证言不应采纳!五、巴特和时博认识很多年,很可能关系非同一般,巴特是黑社会老大,时博是做集资诈骗的,两人应该来往密切。六、时博涉嫌集资诈骗罪,很多老人去报案了,高新路派出所办案民警压着案子不办。甚至有个叫徐松林的被时博用伪造的房产证骗了25万,去高新路派出所报案了,派出所也是不管,显然派出所有关领导与时博关系非同一般。七、检方指控时只说花盆重量,未说花盆尺寸,显然心知肚明,知道倒地时腰部不能碰到花盆口。八、明明前胸后背两处受伤,各伤三根肋骨,而且都是肋骨的下端裂伤,碰撞一次要把别的地方震伤,那么受力点必须比别的地方严重,但是时博几处受伤情况基本基本一致,都是裂伤,显然是时博撞击了多次才导致6根肋骨骨裂,但是所有证言证实时博只倒地了一次,而且六处伤痕基本是一样的,伤情与口供明显不符,所以鉴定方和检方玩文字游戏,叫做多发性骨折!(本人要求重做伤情鉴定) 三月二十四出的事,到三月二十六派出所传唤去做的笔录,由于我不知道时博肋骨骨折,以为没啥事,在管片民警问我是否打时博一拳,时博是否倒地,我都说是,当问我时博倒地时背部碰到花盆了没有,我也说碰了,事实上时博倒地时只是后背的上部也就是靠肩部碰到花盆侧面,根本没有碰到腰部,腰部肋骨要碰断,只能是腰部碰撞到花盆的楞口,才能造成骨折的伤害,碰到侧面是不可能肋骨受伤的!再说花盆是立着靠墙放,腰部也不能碰到花盆的侧面,派出所民警用后背来代替腰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