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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打工十余天右眼失明 法律援助农民工获赔18万 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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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打工十余天右眼失明 法律援助农民工获赔18万
2017年6月5日,尹某受雇于李某在滨州市某工地运送沙石料,干活时被一工友张某不慎用铁钩钩破右眼球,导致失明。经多家医院治疗效果甚微,医生建议更换假眼球。承包方李某没有施工资质,却只愿承担尹某的医疗费,其他费用和补偿拒绝赔偿。7月24日,尹某及其女儿来到滨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近日,李某代表某公司与尹某达成调解协议,同意支付尹某补偿款共计18万元,并当场过付。
据悉,尹某一家以务农为生,其丈夫受邪教思想影响,近几年不务正业,使家境日渐贫困,日子过得捉襟见肘。迫于生计,尹某在农闲时就近在建筑工地打零工,为养家糊口,她不惜辛苦,有时甚至去干些男劳力都嫌脏嫌累的重体力活儿。李某系包工头,承包了该工地瓷砖铺贴工程,但李某没有施工资质。事发前,尹某在该工地工作共计10余天,工资按天结算,每天140元,无劳动合同、未参加社保。事故发生后,李某只愿承担尹某的医疗费,其他费用和补偿拒绝赔偿。钩伤尹某的张某更是借故去了外地,对尹某避而不见。尹某及其家人多次找李某、张某协商,两方互相推卸责任,事情陷入僵局。
失去一只眼睛,不仅给尹某带来了经济和精神的双重打击,而且索赔无望,这令尹某一家几乎陷入绝境。2017年7月24日,尹某及其女儿抱着试试看的想法,来到滨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当工作人员了解了尹某案情和家境后,决定优先受理尹某的申请,并指派山东众成清泰(滨州)律师事务所焦阳律师承办。
接受指派后,援助律师详细了解事发经过,询问了尹某与案件有关的相关事实,并实地察看本案的工程发包、分包等工地现场。在充分掌握证据后,经过认真分析梳理,援助律师认为:第一,尹某系被临时雇佣,并未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原劳社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之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由于工头李某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故涉案工程的施工单位某公司应对劳动者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第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尹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第三,《条例》规定,应当参加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综上,援助律师认为尹某的受伤应当能够构成工伤,建议尹某向当地人保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援助律师为了帮助尹某尽快拿到补偿,以解决治病和家庭困难的燃眉之急,援助律师一边帮助尹某向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一边找到了某公司的相关人员。在向公司环环相扣地陈述案件事实及案件进展后,援助律师又对本案涉及的法律规定逐一作了详细地讲解,通过事与理,情与法的分析研判,让公司自己权衡利弊。一边是人社部门要求公司限期配合调查,一边是援助律师找公司协商解决,公司和李某逐渐认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开始积极配合协商解决。在充分尊重受援人尹某的意见后,援助律师又前后几轮与公司及李某沟通协商,最终某公司和李某同意赔偿尹某。
近日,李某代表某公司与尹某达成调解协议,同意支付尹某补偿款共计18万元,并当场过付。受援人尹某对本案的处理结果非常满意,事后特地送上锦旗一面,上书“优质服务,为民解忧”。


来自Android客户端1楼2017-11-04 10:49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