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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虚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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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于现在的暴力虚开,传统的虚开模式可谓“温柔虚开”,虚开各方辛辛苦苦伪造资金流、货物流,按合法企业的标准制作账簿凭证留存备查。在这种情况下,税务机关如发现异常,可以通过调查询问、上下游税务机关联合协查等方式验证其业务真实性,并依法作出相应处理。
当下,随着简政放权的不断推进,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和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毫无门槛可言。部分虚开方撕下温柔面纱,大量虚开后直接走逃,简单粗暴,谓之“暴力虚开”。大家可能会疑问,这么明目张胆,不是把自己暴露了吗?问题就在于,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查证难。在以往“温柔虚开”模式下,有纳税人的配合和账簿可查,查证虚开尚且十分困难。在“暴力虚开”模式下,开票方直接走逃,税务机关想“零口供定案”,更是难上加难。
虚开起刑点低,税额达到1万就够,那就移交公安侦查吧。但移交公安后发现,由于刑事程序掌握的证据标准最为严苛——“排除合理怀疑”,真正能追逃、查证、判刑的少之又少。眼看大笔税款流失却又无能为力,怎么办?于是76号公告应运而生。
76号公告“先处理、后核实”的作法虽然引起了一定争议,但异常抵扣凭证涉嫌虚开的可能性极大却是大家广泛认同的,能达到百分之八十或九十,抑或更高,具体有多高,全凭个人感觉,说不准,但一句话,感觉就是嫌疑很大。这句话虽然有点主观,但估计没有多少争议,不然同类案件在全国一起复议和诉讼也没有。由于嫌疑太大了,76号公告在“抓贼”与“放好人”之间找到了一个平衡:由于是假币的可能性太大了,先推定大家收到的都是假币,都先暂停消费,只要你证明你手里的是真币,好,你仍然可以继续消费。76号公告要求下游企业一律不得抵扣进项税金的同时留下一个口子,“经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企业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解除担保并继续办理出口退税。”
2016年12月1日,税务总局出台了76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该公告规定:接受异常增值税抵扣凭证的下游企业,在未经核实前,一律不得抵扣进项税金,或暂缓抵扣,或进项转出,或提供退税担保。经核实,符合规定的,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解除担保。这种先处理,后核实的规定一经出台,在财税圈引起了不小的轰动。
《立法法》第八十条规定:“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部门规章的制订尚且需要有法定依据,76号公告作为部门规范性文件自不待言。那么,76号公告有没有法定依据?笔者试着从分析《公告》出台的背景出发,在梳理其理论依据的基础上分析其合法性,并就其在实行中可能遇到的现实困境提出解决路径。


IP属地:河南1楼2017-11-11 16:00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