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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营业规则》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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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营业规则》第二十六条)
用电用户迁址,须在5天前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3供电企 业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1) 原址按终止用电办理,供电企业予以销户,新址用 电优先受理。
(2) 迁移后的新址不在原供电点供电的,新址用电按新 装用电办理。
(3) 迁移后的新址在原供电点供电的,新址用电引起的 工程费用由用电用户负担。
(4) 迁移后的新址仍在原供电点,但新址用电容量超过 原址用电容量的,超过部分按增容办理。
(5) 私自迁移用电地址而用电者,属于居民用电用户的,应 承担每次50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属于其他用电用户的,应承担每 次500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而且,自迁新址不论是否引起供 电点变动,一律按新装用电办理。


IP属地:内蒙古1楼2017-11-12 15:24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