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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阜宁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本案看似一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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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阜宁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本案看似一普通民事案件,却透露着一股不寻常。蹊跷在于一审原告(名义借款出借人)蒋兆祥从未露面,委托代理人不诉借款立据人,却仅起诉借款保证人,而且事发距诉讼已过去5年多。
本案借款出借人严重违反常理,出借款时本人未出面,借款立据人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出事,未见借款出借人本人及至公安机关申报债权,包括后来向保证人蔡宝鼎索要借款等均无人见识借款出借人,最终至一审诉讼借款出借人也未出庭。250万元巨额资金出借人从未与借款立据人、保证人谋面,包括出借资金出了问题均未露面、如此淡定的借款出借人明显不合情理。
而且借款的出借过程由本案证人徐以一面之辞的形式在法院中完成,向担保人索要也由徐出面。恰恰徐同时又与借款立据人另有几百万的借贷关系,在存在利害关系的基础上,该证人证言的可信度高度存疑,可一审法官对该证人证言直接予以采纳,违反利益冲突及证人客观中立的原则。
据借款立据人陈述,其向徐借款时徐假借蒋名义立据,实际并未给付资金。蒋一直不出面,上述诸多疑问便有了答案,而本案的真实出借人就是徐,其冒用了蒋的名义出借并找蔡作担保且最终没有资金交付。现徐与借款人陈有两个借贷关系,真实出借款项的无担保,而冒用蒋名义并有担保的却未实际支付,因此徐千方百计想将没有担保的借款说成有担保人的借款,将同一出借人假冒成两笔借款。
但一审法官无视该基本事实,对徐与借款人陈的全部借贷关系不作通盘调查,对徐以真的借贷假充没有真实资金交付的借贷,对高度存疑的证人证言不加以辨别予以采信,明显违反事实与相关法律规定致裁决不公,对保证人的合法权益造成的重大损害。
而且在徐与借款人有借贷关系的情形下,仅凭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徐口头陈述,一审法官就免除了出借人应当承担的220万元的举证责任,违反了法律关于债权人应当就出借款项承担证明责任的举证义务。
借款立据人陈无论在公安侦察阶段或是在监狱服刑期间从始至终从未承认曾收到借款出借人蒋的资金,甚至连蒋的面都没见过,且经公、检、法流程、陈刑事判决书中也无该笔借款的记录。但一审法官却对该事实视而不见,以徐找过担保人要过钱就差人钱的逻辑,对有利害关系的证人的证言偏听偏信,无视法律规定致错误裁判,作为有多年审判实践经验的审判人员出现如此大的偏差,存在枉法裁决情形。


来自Android客户端1楼2017-11-16 20:11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