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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一个客户2012年4月10日替人做担保,2013.4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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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一个客户2012年4月10日替人做担保,2013.4月10日借款人没有归还贷款,2015.4.1我当事人签收了银行的催款通知书,以后银行未对我当事人主张权利,2017年11月7日银行起诉了我的当事人,希望我当事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法律支持么,另外补充六个担保人有两个人在2017年3月份签收过催款协议


来自Android客户端1楼2017-12-10 12:39回复
    没人做答吗


    IP属地:河南来自iPhone客户端2楼2024-01-30 1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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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该是支持的,民法典之前是默认连带担保,而且也没有超过诉讼时效的情形。


      IP属地:江西来自Android客户端3楼2024-02-09 1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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