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想,究竟立案庭和审判庭是什么关系?
普通人都可以理解,这是法院工作当中两个不同的环节,经过上一个环节自然到下一个环节,上一个环节的事情下一个环节你别管,这个才叫分工合作,是相互制衡的思路。就像我们去医院挂号,都挂号了医生说这个不归我看,如果说你去看的是内科,挂号员给我挂的是外科,这个当然要打回去。如果挂号员没有错误,我挂着内科他就给我内科的号,我到内科医生那里他说这个属于外科,那这就是内科医生的失职。更何况我们的“挂号”不是简单分类的挂号。
中院的立案庭相当于一个挂号室,各科医生相当于审判庭,这两个庭是平权的。所以审判庭其实是不可以轻易否定立案庭的立案结果,没有足够的理由也不应该对立案提出质疑,这个是基本常识问题!
再者,据网上资料显示,立案庭曹庭长还是四级高级法官。四级高级法官是很有权威的,也是经验更丰富、法律适用更得当的。曹庭长认定这个是“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那就是具有庄严的法律效力的!
我们这个案件由中院立案庭受理并下达立案通知书,就说明中院有管辖权。这个管辖权既是由《民事诉讼法》本身规定的,也是由最高法对《民事诉讼法》解释的关于级别管辖的原则确定的。
那又由谁来运用这个级别管辖原则呢?就是中院立案庭庭长。法律赋予中院立案庭庭长综合运用法条判断一个案子是否在中院管辖的自由裁量权。曹庭长认为本案适合中院管辖,这就具有法律效力!
如果林审判长对这些内心是清晰的,完全可以当庭驳回。要害的地方不在于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有没有超出答辩期限十五天之内,要害在于被告所提出的这个管辖权异议申请完全没有针对性、没有新理由。
更为荒谬的是,被告将我们35名原告的“普通共同诉讼”案件拆分成2人经过了仲裁前置程序和33人没有经过仲裁前置的单个劳动争议案件,妄图曲解案件性质,进而说明本案不属于中院管辖;机械理解《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掩耳盗铃否认“重大影响的事实”,因而否决中院管辖权。这其实是被告对“普通共同诉讼”的案件性质缺乏理解。
本来正常的审判,就这样被他们给搅了局。被告拆分案件实际上是企图把我们拖回临颍县人民法院,回到自家的地盘上。这是滥用管辖权异议进行恶意诉讼,藐视中院的立案权威!
被告方越是想拖延,我们这个案子的影响力反而越大。从立案到今天,已经远远超出了当初在起诉书中阐明的“重大影响案件”的理由,随着时间的推移,社会关注度会进一步升高,所谓“重大影响的案件”就不言而喻。
我们期待不管是立案庭还是审判庭的法官们都能够充分行使各自法律所赋予的自由裁量权,捍卫法律的权威,要对滥用管辖权异议、恶意诉讼者予以训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