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20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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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老年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应当将老龄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四十六条、六十五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免费乘坐城市公共汽(电)车,轻轨客车等公共交通工具、、、
城市公交应当设置敬老席
第五十八条规定:对不履行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部门或组织,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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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老年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应当将老龄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四十六条、六十五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免费乘坐城市公共汽(电)车,轻轨客车等公共交通工具、、、
城市公交应当设置敬老席
第五十八条规定:对不履行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部门或组织,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