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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扣押三个监控程序严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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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扣押三个监控程序严重违法
尊敬的二审审判长、审判员:
本案中,公安机关扣押三个监控程序完全违反《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关于刑事扣押财物的全部规定。
1、《规定》第223条,在侦查过程中需要扣押财物的,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制作扣押决定书。本案没有制作扣押决定书。
2、《规定》第224条,执行扣押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本规定第223条规定的有关法律文书。扣押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侦查人员、持有人和见证人签名。本案中侦查人员扣押三个监控没有出示扣押决定书,没有制作笔录,没有见证人签名,执行扣押只有刘小纯一人,林章雄是后来补签名的。
3、《规定》第225条,对扣押的财物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财物的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扣押清单一式三份,写明财物的名称、编号、数量、特征及其来源等,由侦查人员、持有人和见证人签名,一份交给持有人,一份交给公安机关保管人员,一份附卷备查。本案中,没有开列清单一式三份,没有写明财物特征及其来源等,没有开列一份清单给持有人。
综上所述,本案中,公安机关扣押三个监控的程序完全违反法律规定,无视《规定》对刑事扣押财物程序的严格规定,仅用一张《收条》伪证加以替代,明显完全违法。蓸建明检查长强调,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都是刑事审判应当认真对待和处理好的重要关系。不能轻视甚至牺牲程序公正。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载体和保证。没有程序公正的实体终究是靠不住的,很多冤错案都是由程序违法或不公正引起的。审判刑事上诉案件,从程序入手,往往是发现问题,纠正冤错的突破口。只有坚持并强化正当程序理念,才能发现和依法纠正冤错案件,才能真正使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因此,本案中由于公安机关扣押三个监控的程序严重完全违法,在案三个监控不是上诉人的客观实际所拿监控。仅凭一张《收条》伪证认定在案三个监控实物是上诉人所拿监控并加以定罪量刑,明显证据不足,法庭应当依法不予认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卢仁杰
2017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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